催收借款通知书没有签收,通过公证是否同样具...
催收借款通知书没有签收,通过公证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用?第三方公证是否也具有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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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47最佳答案
有效,也可以采用公证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
最高法(2003)民二他字第六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害花愤拘莅饺缝邪俯矛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最高法(2003)民二他字第六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害花愤拘莅饺缝邪俯矛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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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56 米增奇 客户经理
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有两种身份。一种完全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一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然人的身份不说了,不该找公司,但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可以找公司还钱。借条上公司的公章不说必须加盖,钱也不是必须入公司的账。你的事情,分析起来看,借条写明了公司借款,加上他本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就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公司向你借款,这叫职务行为。现在你可以起诉公司归还借款,不过你要证明签名确实是该法定代表人生前所签字,且还款时间到现在还没有超过2年,否则你不能胜诉。只要签名是真实的,没有过诉讼时效,你的案子就可以认定公司借款,法院会判决公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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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53 齐敦禹 客户经理
不可以,法律规定,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答应还款才可以中断时效,所以,如果找不到借款人下落,又临近诉讼时效期限,就只有通过起诉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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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50 连会有 客户经理
对你而言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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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44 龙山红 客户经理
由同事签收,没有法律效力,可视为未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劳动者本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其成年亲属,也可以采用邮寄形式送达。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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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41 赵飞虹 客户经理
笔者在处置原国有银行剥离的一些不良贷款时,经常会遇到一些不良贷款在被原国有银行剥离前,为了避免该不良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原国有银行就对那些已经到期但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以挂号信的方式(有国内挂号邮件收据和邮寄信封复印件)连续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邮寄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且同时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整个邮寄送达催收行为及其内容进行公证,随后由公证处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但是,我们经过对公证文书进行仔细核对发现,该公证文书内容仅仅包含了对整个邮寄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内容、对象及其办理邮寄的人员进行了公证,对该邮寄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受送达方是否实际收到该《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却没有相应证据给以证明。我们在向其主张权利时,受送达方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往往以没有收到相应催收通知为由,认为该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我方已无权再依法强制其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义务。实践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催收债权通知书或要求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同时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担缉曹垦丨旧查驯肠沫,依法对整个邮寄送达催收通知行为及其内容进行公证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本文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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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38 龙巧云 客户经理
辞职通知书只能交给人力部门或单位领导。
同事签收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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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35 连亚琴 客户经理
有效公证催收 确保债权安全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法律事务部
[编者按]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是我行维护自身债权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社会信用不高,债务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公证催收成为我行依法主张权利的重要途径。公证催收应如何进行才能切实收到保障我行债权安全的效果?有效公证催收中应注意那些内容?下面从一个案例分析说明。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被告:津乐肉联厂
被告:石油公司
1997年9月15日,××工行与津乐肉联厂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1997年9月15日至1998年3月15日,借款用途为农副产品收购。同日,石油公司与××工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石油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工行按约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津乐肉联厂仅偿还部分利息,截止2000年4月18日,已累计拖欠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5万元。
1998年3月15日贷款到期后,××工行多次对津乐肉联厂、石油公司进行催收。由于石油公司拒绝在催收函上签章,不愿再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确保对石油公司的催收不超过诉讼时效,××工行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催收。1999年9月23日和10月12日,公证处先后派公证员罗×、马×随同信贷员裴×、郭×、宋×到石油公司进行催收,并见到了该公司的经理李建军及一位副经理,但两人均拒绝对催收函进行签收。1999年10月30日,马俊淑、罗英国与裴增勋、宋文庆再次到石油公司进行催收。同日,为确保公证催收行为合法有效,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称1999年10月30日马×、罗×与裴×、郭×、宋×一起到石油公司进行了催收,该公司未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
[诉讼情况]
2000年4月18日,××工行依法起诉津乐肉联厂、石油公司,请求判令津乐肉联厂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石油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工行与津乐肉联厂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津乐肉联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县公证处于1999年10月30日出具的公证书对××工行的催收行为进行了公证,但该公证书存在不实之处,公证书载明的信贷员郭×当日并未与公证员及其他信贷员一起到石油公司进行催收,因此该公证书违背了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其效力不予认定;该笔借款的保证期间为1998年3月15日至2000年3月15日,由于××工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对石油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至2000年4月18日××工行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石油公司对该笔借款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以上认定,一审法院判决:1、津乐肉联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驳回××工行对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 ××工行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中,法院查明县公证处先后两次派公证员随同信贷员进行公证催收的事实,认为虽然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不实之处,但1999年9月23日、1999年10月12日到石油公司进行公证催收的事实可以认定,因此,本案中××工行对石油公司的诉讼时效应自1999年10月12日起计算,也就是说,2000年4月18日××工行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关于驳回对石油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改判石油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诉讼各方对借款事实毫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工行的公证催收行为是否有效,石油公司应否承担保......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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