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职工张某,因企业破产失业,张某在办理领...
A张某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其连续缴费未满5年B张某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为12个月c张某有资格亨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为18个月D张某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为21个月
齐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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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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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2:50最佳答案
“五险”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没有这个,所以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最多只有“四险一金”。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没有这个,所以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最多只有“四险一金”。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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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3:08 符腾丹 客户经理
1、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内的安置办法。在该厂破产过程中,有近400名职工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这些合同的期限或长或短,期限最长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以该厂职工张某为例,张某于1994年1月进入该厂工作,当月与该厂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在企业破产安置过程中,张某选择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向。在此情况下,职工张某可以取得的补偿除工资及保险费用外,还应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方式,《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应依据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可考虑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收入确定职工安置费数额,但不能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6万元左右)。该厂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数额为4000万元,由1鸡沪惯疚甙狡轨挟憨锚400名职工平均分配每名职工可得安置费2.8万元。即张某可以取得2.8万元的破产安置费。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土地变现所得作为安置费发放,可由清算组区别各职工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发放数额。同时,张某与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为了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三个月内分流安置的职工给予鼓励。根据《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职工自行调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6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9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如果破产企业没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用于发放职工安置费,则该职工张某可以自企业取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按照该工厂在破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乘以张某工龄年数。张某工龄为8年,如该厂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则张某可以领取8000元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额外说明一个问题,职工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所适用的范围不同。职工安置费的产生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国发10号文件,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批准的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而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法》,其适用于非计划内破产企业的职工。对于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不得同时领取。北京市政府基于稳定的需要,制订了《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提出以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且参照计划内破产项目的标准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暂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如何予以把握?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政府部门、企业上级单位、股东等处于多重考虑,以其所有财产安置职工,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求,法院引导刚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法院应要求清算组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其中按照最高院规定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补偿金部分,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按照《暂行规定》安置职工不足 的部分,由政府或上级单位从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以及其他救济渠道解决。无划拨土地和其他安置费来源的,则只能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
2、下岗、待岗人员的安置办法。下岗是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特征为下岗人员自其所属企业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而不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在两年的期限内,如下......余下全文>>
热心网友 -
2016-08-07 13:05 黄益汉 客户经理
《企业破产法》规定先付工人工资及保险费,厂揣班废直肚绊莎豹极如果没钱付工资,劳动局或政府都会先把你们的工资足额发放的.,主要是要找到政府部门去协商,希望你们能早日拿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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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3:02 黄盛楠 客户经理
可以买,像中石油三十九万职工在我们公司购买了四百个亿的商业保险.创了世界纪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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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2:59 黄真敏 客户经理
我给你看份实例吧
这是一起发生在某国有房地产企业里的私分国有资产案,当其中一位被告人张某找到我时,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面对一审的有罪判决,律师难免会有压力。虽然被科以缓刑,这位企业领导对身负罪名还是“喊冤”,急于要我给出法律上的诠释。其实,对于司法机关和律师,这都是一个实务操作中的新课题,按照媒体的说法,此案是“北京市司法机关适用97年刑法新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的第一起”。
一、基本案情
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原某区国有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班子会” 经多次讨论,并经委托财务、人事部门向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咨询后,先后决定用公款为职工购买三种商业保险,并将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款共计780余万元列入“管理费”中。在此期间,龚某作为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在“班子会”上提出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建议;在“班子会”通过其提议后,向负责具体操作的总会计师夏某、财务审计部主任李某推荐保险公司;夏某、李某在操作中向其请示保险费列支问题时,同意将商业保险费列入管理费。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对2000年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拟进行披露,经龚某、夏某授意,李某进行疏通,后此事未被披露。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同意购买保险,但称对保险的具体运作和列支情况不知情。
2003年6月,龚某、夏某、李某和张某被某区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罪名成立,其中认定龚某、夏某、张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认定张某构成自首,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二、辩护过程
通过初步分析,发现这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一审中有较多的分歧,例如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在证据上还存在一些疑点,事关张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调查核实。于是决定接受委托,着手进行以下工作:
收集研究有关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有关国有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和相关财务规定,并进行财务咨询;向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分析案卷中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和书证,同时多次调查相关证人,调取部分财务资料和公司会议记录,并制作比较表格。工作量之大超出原来的预想。
因为提交新的证据,多次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要求,未获采纳,所以着重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法官进行交流。
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作无罪辩护,主要辩护思路如下:
1、该案曾被媒体称为“窝案”,是集体贪污,还是单位私分国有资产?如属单位行为,是否应列单位为被告人?通过案情分析,可以明确此案中决定并实施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系单位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对其他罪名则不作进一步考虑。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学理上有争议,从《刑法》396条的规定来看,该罪应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要件,但在量刑上并不适用双罚制,只追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公诉机关并没有对该单位进行指控,但从一审情况看,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将该行为认定为单位行为,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也适用了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有关主体问题,不宜过多纠缠,而应着重研究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2、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购买商业保险本身及其财务列支方式,究竟违反了哪些“国家规定”?一审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将保险费列入管理费,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一审法院判决则认定: 购买的商业保险“系由个人收益的储蓄性保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补充...... -
2016-08-07 12:56 龚崇栋 客户经理
应该在破产清算时,首先补缴职工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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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2:53 齐文瑞 客户经理
以下是我从别人那里复制的,呵呵,不过是很早就保存在电脑里的,看你问的这么细,一定是想了解详细点,所以就都发上来了,自己看总比问要理解的透彻点!
一、定义——什么是社保?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用以帮助社会成员在遇到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社会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便使他们得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政策措施。
二、社会保险包括哪些方面?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的特点:
(一) 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 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险,安定社会秩序。
(三) 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用衽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 福利性。社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五) 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四、社会保险发展的四个时期
第一阶段,1951年到1966年。从大的框架讲,第一阶段是国家保障,因为新工作刚刚建立,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所有的贡献是讲究公平,在劳动保障的这个概念上也是由国家作为主要的出资者和主要的承担者来做的。
社会保险发展的四个时期
第二阶段,1969年到1984年到了这个阶段发生了一个变化。从国家保障变成了由企业保障,在当时1969年开始也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了,所以这不是一个很成熟的变革,因为这也是劳动保障制度在逐渐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轨迹。
社会保险发展的四个时期
第三阶段,1984年到1995年,社会统筹的新兴阶段, 1984年到1995年奠定的是关于养老方面,都是由企业缴纳费用,由社会筹资,由国家来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相应的保障。同时1995年奠定了整个现行的理论框架以后一直延续至今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发展的四个时期
到1995年至今变成的是统账结合,统账结合的概念实际上说一个劳动者退休或者发生退休、养老、失业等等风险的时候,基本保障生活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来承担的,而不是完全由其中的任何一方来承担。
1995 年,国务院就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企业在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 即社保 ) 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 即商保 ) ,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五、社会保险的缴纳年限
最低15年(医保20年),原则上缴纳至退休。
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一、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由企业缴纳,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缴纳。
二、缴纳基数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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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2:47 米塞林 客户经理
1.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其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了“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甲称“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如果刘某能够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所说情况,那么根据保险粻俯纲谎蕺荷告捅梗拉法,代理人行为视为保险公司行为,代理人知晓视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公司应该对刘某进行赔付。其代理人违规操作问题应由保险公司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另外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应该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判决。但是这里要说明一下,能拿出这样的证据,不容易!
2。我认为此案保险公司不应该做出赔付。虽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做了体检,加了保费,但其没有对自己的既往病史做出如实告知,没有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此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
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说“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知道此情况,但无法证明保险公司了解此情况。因此可以做出拒赔处理。
三个答案都是我自己的看法,正确与否还需官方意见O(∩_∩)O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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