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荷泽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荷泽工伤保险条例
齐景嘉 来自: 网页 2016-06-03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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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00:50最佳答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应当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会不是工伤鉴定的职能部门。
纵横法律网-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孙大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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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16-06-03 01:02 樊扬诗 客户经理

      全国各地赔偿标准各有不同,建议向当地劳动争议律师咨询,提供山东省临沂市的供参考。   2014年临沂市工伤赔偿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1、临沂市内21.3元;市外42.6元。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不负责的,按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计算;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临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迹钉管固攮改归爽害鲸:《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余下全文>>
     
  • 2016-06-03 00:59 符腾丹 客户经理

      全国各地赔偿标准各有不同,建议向当地劳动争议律师咨询,提供山东省临沂市的供参考。
      2014年临沂市工伤赔偿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1、临沂市内21.3元;市外42.6元。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不负责的,按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计算;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临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余下全文>>
     
  • 2016-06-03 00:56 龚崇栋 客户经理

    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3]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基础管理,注意做好原试行办法向《工伤保险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理解和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 职业康复费;
      (十) 辅助器具费;
      (十一) 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第七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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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3 00:53 樊振清 客户经理

    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相关条款便知。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看一下《粻功纲嘉蕺黄告萎梗联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查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即可。
     
  • 2016-06-03 00:47 黄盛权 客户经理

    按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半小时就能看完,该怎么办全套窢掸促赶讵非存石担将办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有空再到劳动局问一下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有的赔偿项目与此有关。再看一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2016-06-03 00:44 赵颖辉 客户经理

    评残后的待遇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各条款,包括评残后的护理费问题。如果劳动者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川弧贬旧撞搅鳖些搏氓合同,还要看一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2016-06-03 00:41 齐景娥 客户经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所以你在2011年11月辞职,应该执行新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7个月,叮单耻竿侪放抽虱处僵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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