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交多少年 ?男...

武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交多少年 ?男女各多少岁能领养老金?分几个等级?
齐春春 来自: 网页 2015-10-2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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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10:55最佳答案

因此,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越多,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者,社保机构已作封存,中断缴费前后所缴养老保险费可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您好,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交多少年领到的养老保险金是最多的,参保时间越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故中途中断缴费的,以后可以继续缴费!参保人员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其中断缴费前所缴保险费不会作废,将来退休后领的养老金就越多,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应该是及早参加养老保险。但是。 凡不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其中断期间不能补缴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5-10-29 11:58 黄盛沛 客户经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本地适当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激励机制,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 2015-10-29 11:55 齐斯琴 客户经理

    你可以看看《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的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7日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建立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台州市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农村居民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政府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基础养老金在省、市政府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财政支付。     区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档、2档、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选择4档、5档、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市区的实际,适时调整市区政府补贴标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     (四)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终身支付。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下同),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统筹地常住户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十四条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按浙政发〔2009〕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适时调整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期间停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当在1个月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经本人申请,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     第十九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重复缴费年限不计算,下同),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及其集体和个人缴费时政府补贴资金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六章  关系转移     第二十二条  未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由于常住户籍在市区范围内转移,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凭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单,迁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一并转移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各地不得设置转移障碍。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常住户籍在市区范围内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常住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常住户籍迁移至市区外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政府补贴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今后随着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严格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开设账户,且应当按上级规定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冒领和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按时筹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按时提供常住户籍人口信息及死亡人员登记信息等工作;人武、民政、残联部门分别负责复退军人身份和军龄审核确定、按时提供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及殡仪馆死亡火化人员电子文档等工作;组织、宣传、农业、发改、人事、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同级财政应当每年给予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定额补助和考核奖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规范经办操作流程,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椒江区(含台州经济开发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随着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和市区实际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2015-10-29 11:52 黄盛新 客户经理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都符合尚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

    PS《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不满60周岁者不受参保缴费时长15年的限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当地实施时已满45周岁
     
  • 2015-10-29 10:58 车广伟 客户经理

    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  号:浙政发〔2009〕62号主 题 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安排,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总体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全面启动,各市都要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已经先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市、区)要抓紧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准备。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对五至六档地区,如纳入国家或省试点,省财政按国家实际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给予补助。   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三)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附后。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3.养老金调整机制。省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五)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上述规定,今后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管理服务   (一)经办机构建设。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根据实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要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列入国家和省试点的县(市、区),要精心制订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二)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各级干部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这件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真正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
  • 2015-10-29 10:01 米塞林 客户经理

    139,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根据当时人年龄和政策  没有办法给出确切答案。
      你只是说缴费3年,但是没有具体缴费金额是没有办法帮你计算的,另外,因为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70+个人账户储存额&#47,各地会在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不受15年的限制,额外增加部分需要对应当地政策
     
  • 2015-10-29 09:01 齐晓峰 客户经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号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二,三(略) 四,发放办法 符号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2015-10-29 08:58 齐星星 客户经理


    2,谁也不知道届时100元能买到什么,其养老金=70+个人账户储存额&#47、你在60岁之前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现在去计算届时养老金没有意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139
    3,目前多数地方的发放额是大于计算额的,并不区分男女,再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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