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2015年2月下发的通知《关于促进团...

保监会2015年2月下发的通知《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中规定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请问如果该团体成员的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该成员的子女投保团体保险?
黄玉吾 来自: 移动端 2015-06-18 12:24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你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因此,如果团体保险合同含有死亡保险责任,那么只有当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为自然人,且该团体保险中拟作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人是投保人的子女时,保险人才可以承保。 如果团体保险合同不含有死亡保险责任,在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可以承保团体成员未成年子女也作为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

相关百科精选

  • 华夏人寿保...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

  • 少儿医疗保险 少儿医疗保险,是针对未成年少儿饮患有保险报章内的一些疾病,而产生出来的住院、治疗、手术等医疗费用的保障。现在我国的基本医疗制度,对少儿的医疗保障状态基本上是非常低的,因此建议可以考虑参考一些商业保障,减低家庭风险。   少儿医疗保险,对被保险少儿因患疾病而产生的治疗、住院和手术等费用提供一定的保障。 随着少儿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今后儿童看病可以享受政府补贴。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现状,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 少儿医疗保障并非等同于保障已充足,根据已推行的少儿医疗保险政策,国家提供给孩子们的医疗保障,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部分的儿童住院医疗费用,家长们对孩子医疗方面的保障仍然不应掉以轻心,应考虑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补足社会医保不能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通过购买给付型的商业少儿医疗保险来获得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