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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密市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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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4-18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2016年哈密市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方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关于调整哈密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哈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哈密市有13840名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38.4万元。从哈密市城乡住户抽样调查表看出,2016年1月养老金已领取。

哈密地区财政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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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金 十一连增


首次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2015年我国将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迎来 十一连增 。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我国启动新农保试点,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试点。2014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并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前几年处于制度从局部试点向全覆盖推进的过程中,部分地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不宜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授权了地方根据实际在55元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许多地方适当提高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此次上调,是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这次上调将惠及全国超过1.4亿城乡老年居民和数亿城乡家庭,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有利于更好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的同时,国务院确定,按此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财政增收幅度减小。中央财政对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财政收入增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据了解,在此前55元的标准下,财政对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补贴额度一年已超过1200亿元。


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现 十连涨 的情况下,今年迎来第十一次上调。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预计将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据测算,到2014年底,经过 十连增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增长了2倍多,最高的为北京市,已超过3000元。连续较大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增速放缓、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仍然连续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力地改善了民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仅远远跑赢了CPI,也跑赢了 GDP。


此外,2015年起还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国务院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人均120元。


3月25日讯,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是怎么样的呢?退休养老金上调、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一直都是大众关注的重点,下面就跟第一白银网一起来看看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吧!

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

各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退休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


01、上海市 (2013.12.27) 300 11 2936 沪人社养发[2013]58,60号


02、天津市(2014.02. ) 210 10 2295 不详


03、北京市(2014.03.07) 277 10 3050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04、陕西省(2014.03.05) 197 10 2126 陕人社厅发[2014]17号


05、广东省(2014.03.06) 206 10 2300 粤人社厅发[2014]51号


06、浙江省(2014.03.06) 240 2561 浙人社发[2014]45,46号


07、河北省(2014.03.10) 190 10 2106 冀人社发[2014]5号


08、贵州省(2014.03.10) 185 10 2954 黔人社厅发[2014]2号


09、青海省(2014.03.12) 236 10 2593 青人社发[2014]24


10、西藏区(2014.03.12) 302 3262 藏人社厅发[2014]31号(暂缺)


11、新疆区(2014.03.17) 215 2298 新人社发[2014]13号


12、山西省(2014.03.17) 195 2255 晋人社厅发[2014]21号


13、江苏省(2014.03.18) 2027 苏人社发[2014]61号(暂缺)


14、重庆市(2014.03.18) 渝府发[2014]7号


15、辽宁省(2014.03.18) 辽人社发[2014]8号


16、四川省(2014.03.18) 川人社发[2014]11号


17、广西区(2014.03.18) 桂人社发[2014]13号


18、江西省(2014.03.20) 赣人社发[2014]12号


19、安徽省(2014.03.21) 皖人明电[2014]17号


20、甘肃省(2014.03.24) 2065 甘人社通[2014]110号


21、云南省(2014.03.24) 2000 云人社发[2014]42号


22、湖南省(2014.03.26) 1820 湘人社发[2014]21号


23、海南省(2014.04.01) 琼府[2014]13号


24、宁夏区(2014.04.04)宁人社发[2014]31号


25、吉林省(2014.04.09) 吉人社联字[2014]9号


26、河南省(2014.04.10) 176 1940 豫人 社养老 [2014] 号


27、福建省(2014.04.16) 200 闽政[2014]15、16号


28、湖北省(2014.04.24) 183 鄂人社发[2014]18号


29、内蒙区(2014.05.17) 191 2100 内人社发[2014]55号


30、山东省 (2014.05.28) 鲁人社发[2014]27号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怎么分割?已实际取得的养老金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分别怎么分?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这是离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2016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分割方法。


一、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放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中。


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


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对其作出处理。同时,在衡平这种不可预测的养老保险金时,不能简单打乱正常的社会保险金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是应当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


二、养老保险金未到期离婚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 应得 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小编提醒您,法院判决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


法规分析


其中,该条中的 应当取得 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便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权利享受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该部分利益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且,在离婚诉讼时也无法预测将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法院虽不能对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个人账户中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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