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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个人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及查询个人账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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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10-20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 完全 或 基本 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个人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及查询个人账户方法,欢迎阅读!


2016个人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1.职工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 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2.城镇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2016的缴费档次是每年100元(只适用于低保和五保家庭成员)、300元、500元、600元、 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档次。其中,对选择3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 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人社部门提醒,参保居民尽量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并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档次变更手续,以实现多缴多补、长缴多得,提高养老金水平的目标。


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和政策不同,具体缴费档次需要询问当地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


个人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1、社保局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2、电话查询


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3、网络查询


当地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查找点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一栏,在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的方框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或社保号),然后点击 查询 按钮即可。这种方式是养老保险查询的最优方式,不仅避免了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周折,而且还节省了时间。但是切记您的密码一定要记好,防止查询带 来不便。


4、对账单查询


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5、第三方查询


可以通过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工具进行查询,但注意判断其是否具有权威性。


拓展阅读


为什么有社保养老金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


绝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拥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就足够了。其实严格来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特别是对于那些在退休前享受较高 薪资和生活品质的人群而言,并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社保的退休金只是保障老年人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只能满足养老需求的60%左右,这时就需要商业养 老保险提供剩下的40%左右的需求。


国务院前任朱镕基总理一语中的: 社保只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实际上我们是包不起的 。可见,养 老保险不是唯一养老途径,但保险以合同的形式受法律约束,确保了我们的有生之年,每年或者每月,一定会有一笔钱,象打开自来水龙头的水,源源不断。不受金 融海啸影响,不怕房子跌价,不怕股市波动。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为个人养老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它无法满足个人对更高水平 的养老生活的需要,如果你想在你年老之后继续维持年轻时的生活水准,那么就应该在年轻时,有经济来源时为自己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应该是越早越好,以使我们在年老时能继续过上体面的晚年生活。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鉴于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初发布,相应的度缴费基数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在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高档4025元/月、低档241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2075元/月封顶、24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费。而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65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在度基准值发布后,参保单位应及时进行缴费和待a4b遇核定。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12月30日之前以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度基准值并结合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不再调整、结算。


相关阅读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企业成立30日内须办社保登记


新政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人社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应缴数额1~3倍罚款,并且,企业相关主管人员个人将被处以500~3000元不等罚款。


企业未按时缴费要收滞纳金


新进员工啥时候办社保?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自企业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月底前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社保费,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欠费天数计算起点为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


恶意欠费可申请强制划拨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社保缴费该咋办?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做以下处理,其中包括: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划拨;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


企业遭遇困境可延期缴费


针对个别企业因特殊困难面临的缴费困境,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延期缴费。但是,企业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期间,可以对部分参保职工单独办理补缴,以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关系转移。延期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非经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缴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收滞纳金。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决定》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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