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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主责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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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9-26

某机械厂职工邓某驾驶单位货车送货至外地,在返回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邓某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邓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久,邓某亲属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对此,有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只有职工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这种认识有失公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的规定来衡量。


第二,如果该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的规定来衡量。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职工如因疏忽受伤,即使是违反单位的操作规程,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如果职工不是驾驶员,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该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还是次责,同样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中,邓某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报讯 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二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住院费。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对二原告长时间挂床住院扩大医疗产生的费用予以剔除,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原告张志军、赵小平与被告李明、王丽夫妇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厮打,二原告受轻微伤住院治疗。张志军住院94天花去医疗费7948.04元,赵晓萍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6324.65元。经司法医学鉴定,二原告存在过度住院治疗情形,住院天数和费用不尽合理。结合住院病历等证据,张志军合理住院天数应为19天,医疗费用为4980元,赵小平为7天29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志军、赵晓萍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分别私自挂床住院扩大医疗费用2968.04元和3336.65元,不属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同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其余合理费用作出了赔偿的判决。

中工网讯 医药费是李某全部付清的,我没有异议,但我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故现今特来司法所求助,望给一个八级伤残的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7月1日,王某来到巴中市白衣司法所求助。


2015年8月,王某受李某的朋友钱某的邀请,前往巴达铁路白衣镇红旗村五社马尔梁隧道拆临时线路。当月29日,王某在电杆上作业时,其他工友将电杆之间拉线拆除导致王某所在电杆顺势倒下, 经抢救治疗,王某的胰腺等多处受伤,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联合法律服务所及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讲法律、讲人情,以理说法,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向李某解释。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0万元,2017年3月底前付清,同时王某不得再向任何人因这件事主张任何权利。


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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