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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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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8-07

说起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大家第一个想到的是什么?有什么感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6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 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 (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纵观公务员考试之路,其轨迹大概是这样的:等公告→职位查询→报名→资格审查→缴费→打印准考证→笔试→查成绩→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公示→上班。


这个轨迹看着简单,实际每一步都走得很揪心,有的人由于报名环节选了一个竞争很大的岗位,即使笔试考了不错的分数也无缘面试;有的人因岗位报的巧,轻而易举就能入围面试;也有的人,笔试面试体检都顺利通关了,结果输在了政审这个临门一脚环节,与公务员失之交臂。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不信请看这两组真实案例。


案例一:26岁的小张(化名)参加了广东省公务员统一考试,报考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个岗位,综合成绩名列第一,在100多名考生中脱颖而出,但被告知其未被录用,因 政审不过关 ,具体问题出在小张 大学实习鉴定表盖了假章 。


案例二:浙江小兰参加浙江省文成县公务员考试,他报考的警察计算机职位综合成绩第一名。但他没有被录用,原因是政审没有通过,具体问题在他有个十几年没有什么交往的舅舅正在缓刑期间。小兰尝试各种努力,甚至将文成县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录用其为公务员。但法院没有支持他,一审二审小兰均败诉。


一、什么是政审


政审即公务员政治审查,在体检合格之后进行。主要考察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二、政审的形式


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


1.面审: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


2.函审:指的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完成政治审查;


三、政审内容


1、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2、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 记过 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四、政审流程


通常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官员,亲自到考生原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进行考察或直接调阅档案。一般来说,公务员招考的政审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和方法:


1.考生填写《考生情况登记表》


确定自己进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单位提交网上下载的《考生情况登记表》,表格中,需要如实填写本人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2.考察小组对考生进行组织考察


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地方有关政府的人事、组织部门,派两人以上的一个考察小组,到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召集同事(同学),领导(老师)等有关人员,以及考生本人,进行座谈或个别面谈的方式。通过与人交谈,来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并听取大家对考核对象的意见。


对应届毕业生的考察,要听取所在院校班系、毕业分配办公室等意见,查看学生档案,还会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


对社会其他人员的考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了解情况,查阅考生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了解清楚有无海外关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3.审核考察结果和写出考察报告


考察结束后,考核小组会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最后由考核工作班子审核,再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决定是否录用。公务员招考的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五、政审应准备什么资料?


1、个人自传


(1)从小学到大学及参加工作的简历(时间要具体)。


(2)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所获表彰情况。


(3)个人的成长经历及个人有哪些优点、特长等。


(4)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准确出生时间、工作单位或住址(所属村、社区、街道名称)、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


2、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人事档案的存放地。


3、提供户籍证明材料(户口复制件)。


4、提供本人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应届生由学校及当地派出所出具、历届生由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街道及派出所出具)。


5、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所在单位、村、社区、街道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材料(非警察类只需开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即可)。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


7、未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


未婚证明的办理:在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证明,然后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加盖意见和公章即可!如果户口是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必须先持人事代理合同、户口本到人才市场开具证明,然后再到居委会(村委会)、计划生育办加意见和公章!


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户口是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朋友,在政审阶段需要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到派出所开具,在去派出所之前,请备齐以下材料:报考单位或者人事部门开出的 调查函 ,(人才市场的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页);然后才可以去到派出所办理,一般需要1-3天的时间才可以拿到。


特别说明: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必须要有人事部门的 调查函 ,没有这个函,很多派出所是不给开的,如果没有人事部门的 调查函 可以用公司函,以公司的名义开出的函也是可以的。


以上材料建议考生体检过关后,收到政审通知前就把能准备的先准备好,需要同一个单位盖章的材料最好一次性盖完,省去来回跑的麻烦。


参公管理 的全称是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参公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


具体内容


部分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该规定可列为参公管理单位。这类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前,一般名为事业单位,却行使行政职能,代表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属于应列为行政单位及落实行政待遇,未落实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


适用范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勤除外)与公务员的区别,主要是人员使用的编制不同,公务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参照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其他的如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管理等,都是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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