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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山区教师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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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2-16

广东教师有什么样的补贴呢?如下是小编DL为大家整理的2016广东山区教师补贴政策,赶紧一起看看吧!

2016广东山区教师补贴政策


2016广东山区教师补贴政策七夕日前,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抓紧落实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全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自今年起连续3年提标,月人均标准每年提高100元,2018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


通知指出,各地要准确把握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抓紧修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位。《通知》还明确,我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自今年起连续3年提标,月人均标准每年提高100元。2016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各位小伙伴,是不是很想去山区和农村当教师呢?


主要政策依据


省政府关于2016年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


《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粤府办〔2016〕3号)等文件


省文件和政策的主要精神


将 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政策 调整为 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实施对象从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完全中学在编在岗教职工,扩大到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


建立生活补助长效机制。生活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连续3年提标,月人均标准每年提高100元,即:2016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具体个人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突出差别化补助政策,分类分档进行补助,重点向边远山区和艰苦地区倾斜,确保在越边远、越艰苦的山区和农村学校工作、服务年限越长的教师生活补助的档次越高。


省补助地区、省与市县资金分担比例及其他相关工作要求不变。


各地要抓紧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修订本地落实生活补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在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时,要做到:


统筹加强农村教师的岗位管理、职务聘用、专业发展等工作。


统筹推进落实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刚性约束机制。


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积极筹措和落实生活补助政策所需资金。


省已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基数下达有关县(市、区)2016年省补助资金。


各有关县(市、区)要保证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实施生活补助政策;要保证本级财政不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资金而减少教育支出安排,不减少本级财政对学校公用经费的安排。


生活补助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实施范围。


及时发放生活补助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月按标准将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到位。


教育系统建立工作进展情况按期报送制度。省建立生活补助工作进展通报、督导和奖惩制度。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对各地推进落实情况督查


对未按时按标准落实的地区,省政府将进行专项督导


各地工作落实及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和省 强师工程 地方奖补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省将对未按时按标准落实的地区扣减有关资金


此外,通知还就落实生活补助工作提出相关要求。要求各地市、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落实生活补助有关工作,并将有关数据、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对于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虚报、误报情况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核减当地后续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


考核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以下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2016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市和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对具有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


第九条平时考核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第十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可结合单位实际,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对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考核,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单位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益服务特点。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十三条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 德、能、勤、绩、廉 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的程序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建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施有关考核方法的结果,审议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第十八条聘期考核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档案。


第二十条被考核人员对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考核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20%。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等次: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不合格等次: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是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下一年度一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调整其岗位。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调整其岗位。如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的,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的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三十五条对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四十条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能增加,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四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十二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按规定备案。


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津人〔2004〕5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1月28日印发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以下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201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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