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防范电信网络信息报告

信用社防范电信网络信息报告
辛培刚 来自: 移动端 2022-03-03 13:08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2-03-03 12:59最佳答案

你好,你没有办过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结果手机收到短信提醒,这种一般都是骚扰信息,直接拉黑处理即可。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3-03 13:08 樊扬诗 客户经理

    合规文化建设自查报告
  • 2022-03-03 13:05 符腾丹 客户经理

    近年来,面对各类电讯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日趋智能化、专业化,建行宿州分行积极与区域内公安局配合,在实践中及时归纳总结出了“七步工作法”防范电讯诈骗的工作流程,大大提高了劝阻的成功率。
    一听。大堂经理、保安人员在自助银行(设备)区域巡查时,注意倾听有无客户存在边打电话边转账的情况。一旦发现有此情况,及时提醒,如果客户不予理睬,则立即采取措施强行劝阻。
    二看。大堂经理、引导员、保安员在工作中注意观察客户神情,当看到有急匆匆到网点办理转账的客户,尤其是办理还未到期存单提前支取并进行账户归集转账的,一律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让客户阅读公安机关下发的《警方提示》,宣传电讯诈骗作案防范的手段。
    三问。当客户到柜面要求转账时,工作人员采取“正问、反问、求证”的方法进行询问。正问法:即询问客户是否收到过所谓“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打来的电话,是否需转钱到安全账户,为何进行转账。针对有客户可能会瞒骗银行工作人员,回答转给自己的儿子或孙子时,员工并不“就事论事”,而是对照客户的说法就收款账户的持有人姓名、性别进行仔细验证,一旦发现账号信息与汇款人所言不符,亦予以制止。反问法:即柜面员工在查看对方账户信息后,用不正确的信息对客户提问,例如对方账户显示地是福建,则柜面员工可问客户是否转账到北京,客户如果回答是的,则证明客户可能被骗。求证法:即如果客户以购置房屋或汽车等大量资金为名要求转账的,按理应转到单位账户,但如果对方账户显示是个人的,也有可能客户被骗。
    四提醒。分行在营业网点的宣传栏内张贴防范电讯诈骗的宣传画,在所有自助设备上张贴《警方提示》,在自助存取款设备上安装语音系统等开展实时防范提醒。对年龄较大的客户前来办理转账业务的,员工主动询问客户办理何种业务,提醒客户不能随意向陌生人转账。凡年龄70岁以上的客户以买房、儿孙出国给钱等名义独自到银行办理转账的,均立即停止办理,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醒和查实。
    五看账。即客户在柜面办理1万元以上转账时,柜面员工必须向当班负责人汇报,在得到授权后通过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核实对方账户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对方账户与诈骗账户特征相符,则可判断该账户为诈骗账户。如发现对方账户是新开账户,柜面员工必须审慎对待,要用正问、反问、求证等方法综合各类信息后,判断客户是否上当受骗。
    六核对。对年龄超过60岁的老年人办理网银和手机银行的,考虑到其缺乏相关技能从而易受骗,一般婉言谢绝。如客户执意要办,则尽可能与其家人联系,确认安全后再予办理。如年轻人办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工作人员则采取用电话直接拨打办理人手机,如发现客户手机非其本人也不予办理。
    七报警。当发现有客户不听劝阻,执意向可疑账户转账时,员工会在先暂停对其办理业务的同时报警,寻求警方协助。
  • 2022-03-03 13:02 连俊勤 客户经理

    (一)热爱本职工作,妥善保管押运的物品,认真负责,确保安全。
    (二)严格保守秘密。对执行押运任务中的物品、时间、地点、数量、路线等重要情况要绝对保密,不准向任何人透露;不准在公共场合或电话里谈论与押运有关的事项。
    (三)负责押运物品的出入库、实物的清点(点捆卡把)及上下车的搬运、携带,并认真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四)在执行押运任务时,要遵守押运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密切配合其他押运人员,共同完成押运任务。
    第十七条 安全员岗位职责。
    所有的营业网点均要设立安全员。安全员由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轮流兼任,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消防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案情通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上班营业前,当班安全员要实行挂牌上岗,对报警系统,安全设施、通讯工具、消防器材等设备是否正常以及自卫武器的存放位置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上班期间,当班安全员要督促职工随手锁闭营业室的边后门,放好自卫武器;热情接待上级或公安机关的检查人员,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以及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开门让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室开展检查,但不得让非本系统(含公安部门)的人员进入库房检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听取检查人员意见,并认真记录,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在场的,由单位领导自行办理)。
    (四)营业期间,遇到歹徒对本单位实施抢劫行为时,当班安全员要沉着机智地与其他职工一起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地同歹徒作斗争,同时向上级领导或公安部门报告案情,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
    (五)下班前,当班安全员要认真检查营业厅的门窗是否关闭锁定,报警系统有否设防,守库员有否及时上岗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六)认真完成当班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枪-支-弹-药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系统需要配备守库、押运公用枪支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装备计划申报表》,由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至省联社审批汇总后向省公安厅申请配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渠道购置枪-支-弹-药。
    第十九条 用枪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严密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严防涉枪案件、事故发生,确保枪-支-弹-药安全。
    第一节 枪-支-弹-药使用
    第二十条 经公安机关核准配置的枪支,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枪证》;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资格,领取《持枪证》后方可使用枪支。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需经联社保卫部门严格审查,联社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机关审核和上一级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枪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学习有关枪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武器性能;掌握射击要领;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持枪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实弹射击训练,以提高射击技术和实战能力。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时,必须严格执行靶场纪律,实弹射击完毕后,要清理靶场,确定枪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在持枪的同时必须随身携带《枪证》和《持枪证》,跨地区执行任务时,必须事先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与《枪证》、《持枪证》并用。
    第二十四条 在遇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在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情况外,必须先口头或朝天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应立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枪支使用安全,持枪人员在需要动用枪支时,必须做到“动枪必验枪”,验枪要领必须掌握,验枪动作必须规范,枪机必须拉动两次以上。
    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枪单位必须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守库、押运公用枪支,每支公用枪支只能装备20发杀伤子弹(执行任务时,每支枪随枪配弹5-10发),不得挪作他用。每年训练实弹射击的子弹,只能使用配备的20发训练用杀伤弹。
    第二十七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枪弹必须合一,子弹装入弹仓不得上膛,必须关上保险。携枪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两人同进同出,不得擅自单独行动,不得擅自携枪外出,不准携枪回家,严禁随意鸣枪,严禁携枪饮酒。
    (二)枪不离身,人不离岗,不准玩弄枪支,不准办理与任务无关的事。
    (三)严禁将枪支随便乱放、转借或交给他人玩耍,严禁将枪弹擅自买卖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严格做好枪支保管工作。落实枪弹分存、双人分管制度和枪-支-弹-药领用登记制度;领用手续必须完整,领用登记必须详细,管、领双方必须签字(不得盖章);枪柜钥匙交接和枪-支-弹-药的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在场,并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字;必须建立健全枪支档案,做到“一枪一档”,枪支档案中必须详细记载枪型、枪号、来源、子弹数量、增减数量和原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枪支保养制度,做到每周一大擦(分解擦拭);每日一小擦;实弹射击后,要连续檫拭一周;遇雨、雾天气,执行任务后要檫拭后方可入库保管,防止枪支损坏、锈蚀。
    第三十条 县联社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熟悉本单位的枪支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月不少于二次对本单位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保养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卫部门应每周检查枪-支-弹-药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枪支走火事故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省联社保卫部门;发生枪支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要逐级报告至省联社保卫部门;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被抢的,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上级领导和省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迟报或谎报。
    第四章 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
    第一节 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应坚持:安全坚固、经济美观、超前防范、保证质量,逐渐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的原则,县联社要加强对辖内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规划和管理,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帮助和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确保安全评估的全面合格和营业网点的全面达标。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新建、改建、扩建的营业网点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福建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达到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和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原有营业场所未达标的要抓紧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达标改造,新建营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一次性全面达到防护级别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联社保卫部门是辖内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部门,省联社对全省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管理。
    一、 金库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现金金库建设要具备防抢、防盗、防潮、防火功能,安全牢固,库容适中。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金库位置要隐蔽,避开地下的市政工程、通讯设施、原始沟渠和室内的通风、排水管道。金库设在地下室的,要进行被覆,要装备抽(排)水和通风设备。
    (二)金库墙体不得临街,不得与外单位通用一个墙体,要达到周边都能有效控制的要求。
    (三)金库的面积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联社金库内要分隔成内外库(外库作为存放尾数箱使用),并设置钞票整点室。信用社的金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可设内外库。
    (四)金库墙体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少于25厘米,墙体内要用16毫米钢筋双层错位排列,钢线捆扎,钢筋间距15X15厘米,用500标号以上水泥浇注,混凝土强度为C50。
    (五)金库通气孔要采用“Z”字型或错位式,呈内高外低,直径不得大于20X20厘米,出风口距地面要达到2.5米以上,不得临街;通气孔内外要安装18毫米以上防护钢筋(间距不得大于8厘米)或有孔钢板,钢板厚度不得小于0.5厘米(通风孔不得大于1厘米),安装空调或排气设备的,出风口要采取防火、防毒、防盗措施。
    (六)库房内(含外库)不得吊装天花板,要按规定设计和铺设电源线,电线要使用防火套管或暗装在墙体内,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灯具,电源开关要安装在库门外。室内要安装自动干粉灭火剂。
    (七)金库门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并经省联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安装双锁并有密码锁的产品。
    (八)开设保管箱业务的,其保管库的结构与金库的结构要求相同。
    (九)金库内必须安装微波红外报警探测器和振动报警探测器两种以上报警装置,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营业场所,金库内必须加装电视监控摄像探头,电视监控摄像对准金库门的,密码的位置要实行屏蔽。
    二、 现金保管点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七条 距中心金库较远,没有条件设立金库,现金存量在五万元以下的营业网点,要设立专门存放现金的保管房间作为现金保管点。现金保管的安全设施标准是:
    (一)现金保管间的位置要隐蔽,其墙体为:四面不少于24厘米混凝土结构或不少于35厘米砖混结构;房间内部要设置存放现金(含其它重要凭证等)的专用保险柜,保险柜必须固定在地面或墙体上。
    (二)保管间的门必须设双道门,其中一道必须安装全封闭式专用防盗门。
    (三)保管间和保险柜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禁单人单锁管理。
    (四)保管间的其它安全标准和技术防范标准与金库安全标准相同。
    三、 守库室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八条 设金库或现金保管间的营业场所,必须设置守库室,守库室的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守库室要设在金库的两边,紧靠库房,分主副守库室,联社守库室要与库房和营业厅分隔,单独设置供守库值班人员进出的门道。
    因库区条件限制,可采取同楼异地值守的办法,但库区必须是完整的结构并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设施,守库值班人员对库区和营业场所的监控要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实施。
    (二)守库室内必须设卫生间,有条件的应在守库值班区域内设炊事设施。
    (三)守库室的窗户要安装16毫米以上钢筋防护栏,间距不得大于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铁加固(临街的窗户,外部不留窗台,必须安装18毫米以上的钢筋防护栏杆,并加装钢丝防护网)。窗户栏杆所有的接触点均要使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牢,所有的窗户均要安装窗帘。
    (四)守库室必须安装与外部联系的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要有应急照明设备。
    (五)守库室内要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并与“110”报警中心联网;没有配备守库枪支的营业网点,在守库室内要配足自卫武器和警具器械,并放置于取用方便、不易损坏的地方。
    (六)守库室要安装双道门,其中一道必须是防盗门,全封闭的门要安装门镜或设置观察孔。
    四、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九条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要坚持坚固、美观、实用的原则,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营业场所的所有窗户均要安装16毫米以上钢筋的防护栏杆,间距不得大于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铁加固,窗框要用金属材料并与预先埋入墙体内的钢筋焊接固定,所有的焊接点均要采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接。营业厅在一楼且营业室窗户临街的,要做特别防护,可抬高窗口至两米并加密防护栏,或安装防弹玻璃。
    (二)营业场所的前、后、侧门,要安装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并安装门镜或可视对讲机;营业厅大门要安装大门开启后的固定反锁装置。
    (三)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要设置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柜台,柜台上方要安装防弹玻璃,柜台高度不低于80厘米,柜面宽不小于50厘米,柜面要设置“凹”型钱斗,钱斗的规格为长30厘米、宽20厘米、深15厘米,可加装牢固的有机玻璃“推拉板”,防弹玻璃要安装在钱斗的中心线并嵌入柜台面2厘米。
    (四)新建营业网点的柜台安装的防弹玻璃高要达到150厘米,单块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未到顶的部分,可安装坚固的金属横向护栏或灯箱,安装护栏的护栏间距要小于5厘米。
    (五)防弹玻璃安装要坚固,要考虑通风、通话效果,可以采用两块玻璃错落安装,但不得使用三块式的玻璃,错落安装的,最小的一块不得小于30厘米,前后两块玻璃的间距不得大于2厘米,上下两块玻璃的错落部位不得小于10厘米,大块玻璃的开口应朝下。安装固定防弹玻璃必须使用金属立柱,其跨度不得大于180厘米。
    (六)防弹玻璃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认可的,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防弹复合玻璃》标准,生产厂家投保的产品。
    (七)营业柜台应安装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防尾随电控联动安全门,固定锁具和插销的底座要用电焊加固,使其具有防撞、防撬、防破坏功能。
    (八)营业场所内要设职工专用的卫生间和炊事设施。有建筑围墙的营业场所,围墙要坚固,墙体厚度不小于24厘米,使用泥砖或石块垒砌的,其厚度不小于40厘米,墙体的高度要在250厘米以上,墙面要光滑,墙顶要设置防攀越的障碍物,有条件的可安装防攀爬的周界设施。
    五、 技术防护设施标准
    第四十条 所有的营业网点在营业场所内都必须安装应急防抢和防盗两种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和零部件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经省联社主管部门推荐的产品,同时要认真规划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方案。具体要求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每个营业室内必须配备不少于2个灭火器;电脑房、配电房及使用电脑的场所,必须配备电器专用灭火器材,新建的营业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六、 运钞车安全防护标准
    第四十二条 自行运钞的营业单位要配备专用制式防弹运钞车。专用运钞车的安全防护标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要求,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荐、省联社主管部门确认的生产厂家和投保产品。运钞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执行押运(现金、金银、有价单证、贵重物品等)任务的押运人员,必须配备用于防卫的枪-支-弹-药和警棍等器械;必须穿戴防弹衣和防弹头盔;运钞车上必须配置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手提灭火器,要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第四十四条 押运须途经治安状况复杂的地段或目的地属偏远地区的,要配置运钞护卫车辆,护卫车的技术性能必须优于运钞车,并配备能与运钞车通话的对讲机及远距离通讯工具。
    第二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的基础防护设施(含金库、营业厅、守库室、保管室、围墙等。下同)建设(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同)设计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防入侵报警系统等。下同)安装方案,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所有的安防工程项目必须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批准方案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要求是:
    (一)市、县联社保卫部门必须根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参与辖区内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基建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安装方案的设计。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报审报批;对工程项目、技术防护设备的建设材料、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审查和管理施工队伍及施工人员的有关档案资料。
  • 2022-03-03 12:56 梅金红 客户经理

    农村信用社各项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原创 帮忙的
  • 2022-03-03 12:53 龚宇飞 客户经理

    XX省农村信用社
    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全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及XX监管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合规与合规部门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合规”,是指县级联社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县级联社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定、市场惯例、县级联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等职业道德准则。
    县级联社合规部门或未设置合规部门的专职合规岗(以下简称“合规部门”)是联社内部设立的识别、评估、通报、监测并报告县级联社合规风险,负责合规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岗位。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存贷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县级联社应设立合规部门,配备1-2名专职合规员,并根据需要设立合规管理、法律事务等相应岗位;存贷规模未达到50亿元的县级联社(不含农商行、农合行)应设立专职合规岗,人员可1-2名,该岗应按照合规管理职能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的原则设置在风险管理部门。县级联社所辖部门及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合规员,对设置兼职合规员的应由该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兼任。
    市州办事处(联社)应设立专(兼)职合规岗,人员可1-2名,该岗设在稽核科。
    二、合规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合规风险”是指县级联社因未能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指县级联社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及岗位手册,以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确保县级联社合规稳健运行的循环过程。
    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县级联社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构建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县级联社安全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对县级联社成本控制、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核心要素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合规目标
    县级联社的合规目标是指县级联社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县级联社依法合规经营。
    四、合规文化
    县级联社应大力倡导、培育和推行合规文化,包括在全辖推行“合规从高管做起”、“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培养全体干部员工的合规意识,倡导诚实、守信、正直等职业道德与行为操守,惩处各种违规行为,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问题和合规风险隐患,促进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合规文化是县级联社企业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合规应从高级管理层做起。高管人员必须做出合规表率,保证言行与县级联社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领导全体员工以诚实守信的理念守法合规,构建县级联社合规文化。
    五、合规责任
    合规不仅是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所有员工的责任。每一位员工都必须对其业务活动或管理活动是否合规负责。县级联社对社会负责、对员工负责;员工对县级联社负责、对其他员工负责。县级联社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合规承担直接责任;县级联社对所辖机构自身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合规承担直接责任。
    县级联社理事会(董事会)对其联社和所辖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合规负有最终责任。
    合规部门承担协助县级联社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尽职责任。
    六、理事会(董事会)的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县级联社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二)确保县级联社战略、产品拓展以及潜在冲突和新的风险暴露都有独立的评审;
    (三)确保县级联社建立适当的合规绩效考核、问责(免责)机制、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
    (四)定期获取和正确处理高级管理层提出的合规方案和合规问题报告,并对县级联社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五)在县级联社的发展战略上,体现对合规文化的倡导和鼓励,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授权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评审,并对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七)每年至少一次对县级联社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八)县级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七、监事会的合规职责
    (一)监督县级联社合规政策的实施,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
    (二)监督理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合规职责的有效性与推广合规文化的实效性;
    (三)每年至少一次对县级联社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四)县级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八、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合规职责(各级可不单设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可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但必须将该职责融入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中)
    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县级联社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与合规部门负责人单独面谈或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理事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并承担理事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九、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
    县级联社应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协调县级联社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并在合规部门的协助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适时修订县级联社的合规政策,将其作为指导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报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率先垂范、切实贯彻县级联社的合规政策,当经营与合规发生冲突时,应确保合规政策得以遵守;当发现违规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对违规人员进行惩戒;
    (三)提名合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会(董事会)审议,并确保合规部门负责人到任后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
    (四)组建合规部门,给予合规部门足够的人力、技术等资源支持以确保其有效运作,并保证合规部门负责人能独立与理事会(董事会)或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沟通;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董事会,或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现状报告,该报告应有助于理事会(董事会,或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判断县级联社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
    (六)每年至少一次识别和评估县级联社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以及管理这些风险的计划;
    (七)及时向理事会(董事会,或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十、合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合规部门是管理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的独立职能部门或岗位,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推动和执行县级联社的合规政策和措施,参与县级联社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再造,为县级联社各部门及所辖机构提供政策法规支持,同时履行合规风险管理、合规教育培训、与监管部门日常联系等职责。
    合规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协调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组织、监督合规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并对县级联社所辖部门及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做出评价,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合规部门负责人不得兼做业务条线工作。
    合规部门及其职能应独立于业务部门。合规部门及专职人员不得承担与其合规职责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责。
    十一、市州办事处(联社)的合规职责
    市州办事处(联社)应切实做好对辖内县级联社合规机制建设的督促、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协助省联社组织开展有效的合规教育和培训,推动辖内县级联社合规文化建设;
    (二)督促辖内县级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其实施;加强对辖内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咨询和报告,组织和推动县级联社合规机制建设;
    (三)加强与当地监管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十二、合规部门的权限
    (一)合规部门有获取履行合规职责的必要信息的权利;
    (二)合规部门有权就违规事项或存在合规风险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合规风险或合规问题有权对被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合规部门有向上级合规部门及本联社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提出有效执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十三、合规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关系
    (一)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活动的合规负有直接责任;
    (二)业务部门应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主动进行日常和(或)定期的合规性自查,并向合规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部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三)合规部门应为业务部门提供合规咨询、帮助和审核,通过提供建设性意见,办理合规事务,为业务与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合规部门有权组织和实施合规检查,调阅任何必要的文件和交易记录,促进业务部门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
    十四、合规部门与稽核审计部门的关系
    合规部门与稽核审计部门既相互分离又相互支持,合规部门接受稽核审计部门对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合规部门主要依据法律、规则和准则等对县级联社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的合规咨询、指导、监督、服务和检查工作,对合规风险应定期与稽核部门交换信息。稽核部门应向合规部门提供与合规有关的任何审计调查结果,为合规部门识别、监测和评估合规风险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
    十五、合规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其他职能部门对本部门业务活动的合规负有直接责任;职能部门应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性自查,并向合规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部门的风险监测、评估、监督和检查。
    十六、合规考核
    县级联社绩效考核应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协调平衡好业务拓展与合规风险管理的关系,以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企业合规文化。县级联社应建立有效的合规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县级联社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管理的能力时,应征询合规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合规部门的绩效应由高级管理层直接考核。合规部门人员的薪酬及奖惩管理应与其工作目标保持一致。
    十七、合规问责
    问责制是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能否有效运作的关键,县级联社应制定违规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规范,落实合规责任。县级联社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充分体现县级联社的合规价值取向。县级联社应设定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风险的基调,对于发现合规问题却隐瞒不报的,一旦被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监管部门查实,县级联社应给予隐瞒不报者严厉处罚;对于主动报告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县级联社可视情况给予主动报告者减轻处罚、免责或奖励。
    十八、合规风险报告路线
    县级联社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清晰路线,包括:本联社其他部门向合规部门报告合规风险的路线,各级合规部门逐级上报合规风险的路线,合规部门向高级管理层的报告路线,以及高级管理层向理事会(董事会)或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报告路线等。应明确报告路线所涉每一位人员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要素、方式、格式和频率等,以及被报告人直接处理或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对于报告要素的要求,应以被报告人能据此迅速、准确判断所涉及的合规风险为标准。
    十九、合规部门与外部监管部门的联系
    合规部门作为县级联社与外部监管部门联系的枢纽,负责与监管部门保持日常的工作联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规则、监管意见和风险提示等监管文件进行阐释;并从合规的专业角度,向高级管理层或县级联社其他部门系统地提出有效执行这些文件的相关意见或建议,包括组织修订相关政策和程序,同时给予员工理解这些文件的相应指导,持续跟踪这些文件在县级联社内部的执行情况;
    (二)就有关监管规则、监管意见和风险提示等监管文件不明之处咨询相关监管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代表县级联社积极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 积极参加县级联社与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和交流等各项活动;
    (五)按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报告有关监管事项。
    二十、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 2022-03-03 12:50 齐明星 客户经理

    遇到过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换台电脑试试或者实在不行到柜台维护一下就行。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全面推进账户实名制管理。

    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此举旨在保护资金安全。

    同时,为降低居民转账成本,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扩展资料

    2019年3月28日,央行对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即通过自助柜员机具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

    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自助柜员机具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3-03 12:47 车广伟 客户经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百科精选

  • 信泰人寿保... 信泰人寿,全称信泰人寿保险股...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以“专业、稳健、服务、卓越”为经营理念。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