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暂不征收预...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齐晓宁 来自: 移动端 2022-03-0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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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11:40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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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作为收益税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曾考过,特别是计算题、综合题,均有一定难度。本章历年题量在4-6题,分值10分左右,最高一年曾达16分。
近三年考题评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项选择题 —— 1题1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判断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计算题 —— 1题3分
综合题 1题8分 1题8分 1题9分
合计 5题11分 4题11分 6题16分
本章变化内容:
1.对非信贷租赁企业一般不得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2.电信企业坏帐损失处理规定
3.税前扣除工资和福利费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这类纳税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它们是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由总机构汇总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纳税人的总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它们是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来源于境内境外的。
(二)外国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的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实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例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中资企业的所得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ABD
【例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2002年)
【答案】√
第二节 税率(熟悉)
一、 企业所得税:
正税30%、地方附加税3% ,总税负是33%。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二、 预提所得税10%: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计税收入:原则上与内资企业一致。
特殊计税收入--17项,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即为取得收入;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生产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计入当年收益,在补亏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接受的货币资产捐赠,应一次性计入当年收益计征所得税。
5.企业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入计征所得税。
6.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按照市价计算或者估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的预收款的,按预计利润率或者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的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在中国境外发行的影视作品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公司集团的重组当中涉及股权的转让,按成本转让,没有所得,不计征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净收益按财产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
13.股票发行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交税。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条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即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类即第二、三条是境外咨询企业
第三类即第四、五境外咨询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提供咨询业务。
(1)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其提供咨询服务全部所得计算清缴
(2)境外咨询企业是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其提供咨询服务境内所得需要交税,境外所得不需要交税。
境外咨询企业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的分三种情况:
1)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不在我国交税
2)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全部交税
3)劳务境内、境外都发生--境内收入部分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交税
(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的咨询企业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的咨询企业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应纳税额的划分比例: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60%;境外咨询企业不高于40%,当境外咨询企业派人来华,在我国交税收入不低于属于其收入的50%。
【例题】境外咨询公司向境内某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即使全部在境外进行的,也应在我国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2003年)
【答案】×
【例题】境外咨询甲公司派人来华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乙共同为某国有企业提供咨询业务,国内客户支付咨询费用1000万元,根据工作量的分配,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照3:7的比例分配收入,税务机关在核定境外甲公司的境内业务收入时,最低不得少于( )万元。
A.120
B.150
C.180
D.300
【答案】B
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咨询业务,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来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最低不得小于:1000 ×30%×50%=150(万元)。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到期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但中途转让收益依法纳税。
17.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列支,但实际的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以240万元售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1年)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6万元
【答案】D。应纳税所得额=240-150-240×10%=66万元。
【例题】下列各项中,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征收所得税的是 ( )。(2004年)
A.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B.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
C.股票对外转让的净收益
D.对外投资资产的评估增值
【答案】B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中产品销售税金是价内税,这里是指消费税。
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准予列支项目--共12项
除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外,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某些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1.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不同于内资)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准予列支。
(3)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借款利息支出(同内资)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应提供借款付息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不得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投资方借款投资的利息支出(资本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投资方借款投资的利息不得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利息,投资方借的投资方自己还利息。
3.交际应酬费(不同于内资)
计提标准 限额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工业、商业、种植业、养殖 业等;经营货物的企业
1500万元以上 3‰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 10‰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 从事劳务的企业
500万元以上 5‰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例题】
某中外合资食品厂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60万元,全年开支的交际应酬费90万元,税前准允列支的交际应酬费是( )。
A.8.58万元
B.9万元
C.81万元
D.90万元
【答案】B
税前扣除限额=1500×5‰+300×3‰+60×10‰=9(万元)
【例题】
某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
8000×3%+3 500×10% +100 ×5%
4.汇兑损益
5.工资和福利费(不同于内资)
(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备案,经批准这与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和计税工资的比例计提工资和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完全不同。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的扣除。
(2)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了解)
7.坏帐准备金(不同于内资)
(1)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帐准备。
(2)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3)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4)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公益救济性捐赠
(1)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不同于内资)。
(2)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3)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9.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了解)
境外所得据实扣除。
10.场地租金(了解)
土地使用费转作场租费。
11.技术开发费(同内资)
(1)当年发生额计入管理费,据实扣除;
(2)符合条件的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为: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
(3)对亏损企业,不适用上述加扣50%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2.三项基金及其他福利类费用(熟悉)
(1)按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两项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2)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不得在税前预提。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有税前扣除限额的:
(二)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按两个不同的标准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
(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商可以据实扣除
(十二)三项基金和两项经费(和内资一样)只有福利费不同。不能预提,实际发生多少扣多少,且不能超过工资的14%。

四、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共10项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不同于内资);
投资人借款投资,借款的利息应该由投资者还利息,被投资企业不应当负担。
4.各项所得额税款(不同于内资);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同于内资);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扣除。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
在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
失的有( )。(2003年)
A.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B.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C.资助给非关联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
D.为境内工作的职工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答案】AD

五、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
(一)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了解)
(二)从事投资业务:
(1)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一个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批准将机器设备一台向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答案】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30-(50-24) =4(万元)
(2)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入和兼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管理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
(三)转让股票或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要区分缴企业所得税、暂免征税、缴预提所得税的不同情况。
【例题】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30%和3%的税率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004年)
【答案】 ×
3.预提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计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扣代缴。
【例题】国内某公司从国外某企业租入价值200万元的通讯设备,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一年,支付使用费80万元。该公司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 (2003年)
A.7.6万元
B.8万元
C.20万元
D.27.6万元
【答案】A
【解析】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财产租赁所得,应按取得租金收入,在扣除营业税后按10%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国内公司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80-80×5%)×10%=7.6万元
【例题】某外商投资举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1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国外销售摩托车800辆,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注:消费税税率10%)
(2)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0万元;
(3)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计算该企业12月份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和。
【答案】
(1)12月份消费税=150×10%=15(万元)
(2)12月份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300+15+(90-20)+(400+150)×5‰+40+32.79+(32.79-2.79)×17%+2.79÷(1-7%)×7%-12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

一、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
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同内资企业)
注意与内资企业不同的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内资为3%-5%);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如果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同内资)
其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三、递延资产摊销:(同内资)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摊期不少于5年。

五、关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上款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账,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上款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对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应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会计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例题】
外商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 ( )(2001年)
【答案】√

第五节 税收优惠(掌握)
税收优惠是本税法的核心内容,应熟练掌握各种优惠政策内容及限定条件。
主要优惠项目列表如下:
税收优惠 基本内容
(一)减免税优惠(9项)
1.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4.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 再投资退税 退税政策、退税计算、退税管理
(三)亏损弥补 后转5年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一、减免税优惠--9项
1.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5%税率地区 24%税率地区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新增6项)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一免两减半)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此条税收优惠的运用,应注意一些限定条件,其中主要的有:
(1)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
(2) 两免三减半的起始时间是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如有亏损,可先按税法规定予以弥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3)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利而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的减免税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利润,应按规定缴税。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下一年度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不能因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例题】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1994年投产经营,获利情况如下:
年度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获利情况 -50 -30 70 90 -160 -120 40 90 180 100
【答案】获利年度:1997年
纳税年度:2002年
十年共纳税额=(30+100)×税率(30%、24%、15%)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减免税政策更优惠:
对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优惠列表如下:
特定行业 税 率 定期减免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5% 5免5减半只适用于
(1)港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3-02 11:37 黄益江 客户经理

    最新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及优惠政策
    1.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细则第73条)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3.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4.地方所得税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税法第9条)
    5.港口码头投资减免。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6.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7.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8.企业减免税。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服务性行业投资减免。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
    (2)外资金融机构减免。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9.出口企业减免。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0.老市区企业减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11.兼营业务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业务的,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可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税、减税待遇。(国税发〔1994〕209号)
    12.兼营性企业减税。对设在按税法规定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减按15%或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4〕209号)
    13.发包经营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不论经营者是本企业股东、雇员,还是其他企业或其他个人,也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只要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公司服务费或个人劳务报酬或返还规定数额的收益,均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按税法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5〕45号)
    14.出租经营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出租经营,出租全部财产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将部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其税收优惠按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国税发〔1995〕45号)
    15.境外发行收入免税。境外影视企业与中国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外发行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5〕136号)
    16.人防工程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改造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财税字〔1997〕121号)
    17.企业合并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期限不一致的,应区分不一致的业务所得,分别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财税字〔1997〕71号)
    18.企业分立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国税发〔1997〕71号)
    (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2)分立前的企业生产经营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19.企业股权重组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后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企业股权重组后,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税发〔1997〕71号)
    20.企业转让资产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资产,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继其原税收优惠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
    资产转让后,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7〕71号)
    21.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35号)
    22.展品销售收入免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免征所得税。(国税函〔1999〕207号)
    2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国发〔1999〕13号)
    24.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国税发〔1999〕172号)
    25.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818号)
    26.飞机租金免税。对中国民航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字〔1999〕251号)
    27.外国政府利息免税。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税。
    28.延期付款利息免税。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商品、设备和技术,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29.价款利息免税。中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30.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中国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1.集装箱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中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2.租赁设备租金收入免税。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33.股息所得免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34.转让软件所得免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4〕304号)
    35.减免税期限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国税发〔1995〕140号)
    36.减免税期限推延。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利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以推延于下一年度起计算。但如果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减免税的期限。(国税发〔1995〕121号)
    37.投资分回利润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18条)
    38.西部开发减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财税〔2001〕202号)
    (1)鼓励类企业减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新办企业减免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2号)
    39.追加投资减免税。从2002年11月1日起,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财税〔2002〕56号)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00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度后剩余年限享受此项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40.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税收优惠。(国税发〔2003〕60号)
    (1)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经营期开始时间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时间,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②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③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当年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41.外商投资污水、垃圾处理“两免三减半”优惠。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函〔2003〕88号)
    42.资产处置免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其所属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 2022-03-02 11:34 连书纳 客户经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红所得,因母公司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22-03-02 11:31 齐晓彤 客户经理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外资企业除与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免税外,还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外资企业优惠面最广的税种。它可分为4个方面的优惠:◆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我国有许多省份减免了地方所得税收。
    ◆鼓励再投资,实施退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若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那么外国投资者可申请提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退换其再投资部分和缴纳所得税的40%。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和车船税根据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房产税,也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怎么样才算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2022-03-02 11:28 管爱国 客户经理

    境外投资者一般分为境外个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对于投资者对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取得的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固定分红除外)。这里主要讨论各类境外投资人取得境内分配股息分红的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投资者
    对于境外个人投资境内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经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即QFII只能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而不能直接投资相关境内企业。对于QFII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境外股东取得境内企业股息分红的几个注意点:
    (一)不同于按《公司法》设立企业的股东可约定分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外方投资人取得境内投资企业分红应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而不得超比例或约定分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香港居民企业为例,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三)不同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四)对于境外投资者以取得境内股息分红再投资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 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 2022-03-02 11:25 赵风茹 客户经理

    近日,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通知》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负责人介绍,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则不能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通知》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一是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二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通知》明确,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

  • 2022-03-02 11:23 齐明明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七、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
    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 2022-03-02 11:20 米大丽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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