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冒名开设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有什么责任

刑法中关于冒名开设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有什么责任
龚巧云 来自: 网页 2022-02-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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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10:33最佳答案

在金融证券犯罪类型中也是有多个罪名的。根据不同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

例如《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26 10:30 齐旭明 客户经理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二)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发布)
    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发布)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
    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18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
    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
    1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
    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13.《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
    14.《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
    1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
    16.《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
    17.《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号)
    1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8年修订)
    (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
    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
    20.《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08年1月14日证监会计字[2008]1号)
    2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2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2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
    2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
    2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
    28.《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
    29.《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3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
    3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令第50号)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
    3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
    3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
    39.《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
    4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4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
    4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
    4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
    4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
    4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47.《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
    4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
    4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令第46号)
    5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7年11月29日证监会令第51号)
    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2006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五)证券交易所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
    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稿)》(2007)
    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
    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
  • 2022-02-26 10:30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22-02-26 10:27 米塞林 客户经理

    您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任意券商营业部都可以查询您的账户状态的,是开在哪家营业部的。
    1、本人带身份证,到所在城市任意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就可以查到是在哪家证券公司开的户,然后打那家证券公司的客服电话。报全名和身份证号就能查到是在哪个城市哪家营业部开的了。然后可以拿身份证到随便哪个证券营业部。
    2、可以拨打证券公司的客服电话,向他们提供需要核实身份信息的资料,让他们帮忙查询;
    3、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开户证券柜台进行办理查询;寻找证券经纪人帮忙查询;
    4、可以下载开户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如果能够登陆的话说明是开通了网上交易的,如果是没有开通的话是登陆不进去的,系统会提示的。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输入相关信息自行找回,具体要看证券公司是否支持交易软件找回,目前大部分都支持,例如广发证券的易淘金软件即可操作的。
    操作环境:浏览器 电脑端:macbook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
    5、正常情况下你朋友拿你的身份证只能开一个上海股东代码卡、一个深圳股东代码卡。即使你朋友拿股东代码卡去几个营业部开户,用的上海股东代码也只有一个,只是开的营业部的证券帐户(资金户)不同而已。所以你朋友以前告诉你“一个身份证只能开一个户”就是这个意思。
    拓展资料:
    1、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持有效证件,到证券登记机构填写证券账户申请表,经审核后就可领取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是投资者在证券商处开设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资人买入股票所需资金和卖出股票所得的价款。
    2、免费股票开户,可办三方存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
  • 2022-02-26 10:24 贾麒麟 客户经理

    按照《证券法》规定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开设上海、深证各一个证券账户,所以不存在你所说的别人拿你的身份证开设几个证券账户,而且现在按照相关规定非本人是开设不了证券账户的,因为开设账户时会对本人进行拍照留底,如果不是本人后期在相关部门的合规检查当中一旦被查出来,所开户的证券营业部会受到处分。
    这个上面会涉及到很多的纠纷问题,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进行洗钱等等!
  • 2022-02-26 10:24 齐晓平 客户经理

    我看了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里面有规定是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去开户,但是这只是规则,不像是人大那边通过的《证券法》么得。
    证券公司要是明知道不是本人拿的身份证开户的话,要被追究责任的。开户跟银行没太大关系。
    这种事容易引起纠纷因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身份证本人)的追认,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该身份证项下的股票和账户资金因与本案件没有必然的关联而不能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冻结、提取、扣留等诉讼保全措施,营业部只能另行追究实际操作人的责任,无疑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证券公司营业部明知开户人非本人开户,也无授权委托书等合法的手续,如果非本人开户人在以后的交易中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则证券公司还要在其过错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一般证券开户是归中等公司管,我没在证监会网站上查到相关问题。
    拍照这个事,应该问题不大。
  • 2022-02-26 10:23 边华涛 客户经理

    1、被人冒名开了证券账户这个现象在前几年很正常,因为以前是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开户的,但最近必须要本人的身份证才能开户。如果被人冒名开户了,可能有几种情况:休眠账户被人激活了、真的被人拿身份证复印件开户了、重名账户。如果是休眠账户被激活或者被人冒名开户的话,可以拿本人身份证到证券公司查询并且注销掉该账户。如果是重名账户,那就没事啦。
    2、如果证券账户开过之后长时间没有交易且账户没有资金和股票的话,一般都会成为休眠户的(这个时间限制一般是3年),就跟银行卡长时间没用一样会成为休眠户。证券公司直接那样激活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以后也不会有什么纠纷的,只要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拿在手就行了。因为现在实行的都是第三方存管,资金不是在证券账户而是在银行账户。
  • 2022-02-26 10:20 龚崇松 客户经理

    法律常识如下:
    所谓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违反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交易所以及各类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或证券经营机构非法开办证券交易网点的行为。
    证券法颁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仍然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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