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

中小企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主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多少?
黄盛杨 来自: 移动端 2022-02-0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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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6 14:20最佳答案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执行前述2%价格笼子的规定,其他阶段的有效竞价范围和涨跌幅范围一致。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06 14:39 赵顺贵 客户经理

    新股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这里的涨跌幅限制,不是不受限制意思,是我国证券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出现暴跌暴涨的走势,规定的一个交易日股价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基础上进行上下波动的幅度,一般是10%,ST股是5%,股价最高只能涨到涨停价,下跌只能下跌到跌停价。

    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目前实行的关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的限制是在2014年1月1日后实行的,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44%。

    根据上交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进行申报的价格有效区间是:下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上不能高于发行价120%;在连续竞价进行申报有效价格区间是:下不得低于发行价格64%,上不能高于发行价格的144%。这就是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做出了其他的规定:在盘中价格首次涨跌幅达到10%的时候,出现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涨跌幅达到20%的时候,停牌当日的下午2点55分。

    和上交所不同的是,深交所在首日收盘的时候,不是集合竞价而是集合定价,以下午2点57分成交价为定价,根据时间来对于申报进行一次性的集中交易。在新股首次涨跌幅达到10%,停牌30分钟;达到20%的时候,停牌到到当日下午2点57分。

    因为上述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的规定,通常都可以看到新上市的个股上涨幅度为44%。在2015年以后,新股的第一天上涨为常态,但是并不是一直都是如此,在过去也有出现第一天就破发的走势,这主要是根据当前行情以及对于该股票的预期来决定的。

  • 2022-02-06 14:36 齐晓娇 客户经理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1.3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2.1.2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指令进行撮合,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会员。
    第二节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简称"席位" 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买卖权限由本所规定。
    2.2.3每个席位应当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
    2.2.4会员在本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方能进行证券交易。
    2.2.5经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
    未经本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创业板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于代理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的规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
    2.3.1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投资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
    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
    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创业板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 00至9 25为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 30至11 30,下午
    1 00至3 00为连续竞价时间。
    遇国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
    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间。
    2.4.2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五节交易主体
    2.5.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
    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2.5.2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
    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
    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
    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
    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
    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3.1.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
    "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
    3.2.1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
    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 1±涨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
    3.2.2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的价格涨
    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节委托
    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 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
    托买卖方式的风险;
    三 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 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五 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六 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七 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 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九 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 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一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二 争议解决办法。
    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
    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
    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
    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
    。
    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
    二 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
    三 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四 买卖方向;
    五 委托数量;
    六 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
    七 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
    卖出。
    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会员不
    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
    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会员
    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
    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
    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
    分帐管理,不得挪用。
    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
    或证券
    第四节申报
    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
    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
    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
    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
    3.4.6申报当日有效。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
    日竞价。
    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
    撤销。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
    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
    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
    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
    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
    价格范围。
    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
    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
    。
    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
    一 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二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
    位:
    1 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 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 买方或卖方 的申报全部成交。
    三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
    近的价位。
    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
    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办法调整有
    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
    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
    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
    (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
    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
    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
    所结算数据为准。
    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
    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
    。
    以上内容,本所可视需要增减。
    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
    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
    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
    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
    4.1.1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
    4.1.2每个交易日闭市前,每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
    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证券上市,本所对其实施挂牌,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
    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的决
    定暂停或终止某只证券上市,本所对该证券实施摘牌。
    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实施停牌
    或复牌。
    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
    本所发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该证券的信息。
    4.2.5停牌证券在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撤销申报;该证
    券复牌时,本所对复牌前接收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
    4.2.6证券挂牌、摘牌、停牌、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节除权除息
    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等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
    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4.3.2除权 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 息 参考价= 前一交易日收
    盘价-现金红利 ×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格×新增股本 ÷ 除权后总股
    本 。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可以
    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采纳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权 息 日开市前将该证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
    该证券的除权 息 参考价。
    第四节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创业板大宗交易。
    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5.1.1创业板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和传播。
    5.1.2即时行情信息发布后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共信息。
    第二节行情揭示
    5.2.1本所每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即时行情。
    创业板即时行情发布内容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
    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围绕最近一次成
    交价上下三个申报价位的所有买卖量等。
    5.2.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独立揭示创业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
    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
    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
    5.2.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
    所单独揭示。
    5.2.5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调整证券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2.6本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
    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股价指数
    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以反映创业板股票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
    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
    5.3.2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
    当日即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 当日即时指数证券总市值/经调
    整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收市总市值
    5.3.3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对创业板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对每日涨跌幅比例超
    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
    成交金额;如果涨幅(或跌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
    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
    第六章交易异常情况
    6.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创业板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
    行的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术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6.2出现无法进行买卖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
    0%以上,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的用户数量超过本所行情用户总数的10%以上的
    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6.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
    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6.4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
    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
    前款临时停市措施一个交易日内只执行一次。
    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创业板当日停
    市。
    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的创业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并及时报
    告证监会。
    6.7当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恢复交易前交易主机已经接收的申报有效,
    本所在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
    6.8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
    第七章交易纠纷
    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
    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
    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
    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八章交易费用
    8.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
    8.3会员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
    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章罚则
    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 罚款;
    二 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四 警告;
    五 限制交易;
    六 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七 取消会籍。
    9.2会员对第9.1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
    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
    继续执行。
    第十章附则
    10.1释义:
    一 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二 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A股证券帐户卡。
    四 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 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电脑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停市,是指创业板市场所有证券暂停交易。
  • 2022-02-06 14:33 齐晓娴 客户经理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文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1.3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2.1.2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指令进行撮合,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会员。第二节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通道。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买卖权限由本所规定。2.2.3每个席位应当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2.2.4会员在本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方能进行证券交易。2.2.5经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本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创业板专用席位。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于代理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的规定。第三节交易品种2.3.1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一)股票;(二)投资基金�(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四)债券回购;(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2.4.1创业板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为连续竞价时间。遇国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间。2.4.2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五节交易主体2.5.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2.5.2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3.1.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3.2.1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3.2.2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第三节委托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二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买卖方式的风险;三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四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五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六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七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八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九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二争议解决办法。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一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二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三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四买卖方向;五委托数量;六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七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或证券第四节申报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3.4.6申报当日有效。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第五节竞价与成交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一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二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2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三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位。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办法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所结算数据为准。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开盘与收盘4.1.1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4.1.2每个交易日闭市前,每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4.2.1证券上市,本所对其实施挂牌,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的决定暂停或终止某只证券上市,本所对该证券实施摘牌。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本所发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该证券的信息。4.2.5停牌证券在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撤销申报;该证券复牌时,本所对复牌前接收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4.2.6证券挂牌、摘牌、停牌、复牌,本所予以公告。第三节除权除息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等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4.3.2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红利×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格×新增股本�÷除权后总股本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采纳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理由。4.3.3本所在除权息日开市前将该证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该证券的除权息参考价。第四节大宗交易4.4.1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创业板大宗交易。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5.1.1创业板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和传播。5.1.2即时行情信息发布后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共信息。第二节行情揭示5.2.1本所每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即时行情。
    创业板即时行情发布内容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三个申报价位的所有买卖量等。5.2.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独立揭示创业板行情。5.2.3每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5.2.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揭示。5.2.5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调整证券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5.2.6本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节股价指数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以反映创业板股票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5.3.2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当日即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当日即时指数证券总市值/经调整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收市总市值5.3.3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对创业板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进行调整。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对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如果涨幅(或跌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第六章交易异常情况6.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创业板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故;三技术故障;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6.2出现无法进行买卖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的用户数量超过本所行情用户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实行临时停市。6.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6.4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前款临时停市措施一个交易日内只执行一次。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创业板当日停市。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的创业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证监会。6.7当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恢复交易前交易主机已经接收的申报有效,本所在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6.8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第七章交易纠纷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第八章交易费用8.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8.3会员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九章罚则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罚款;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四警告;五限制交易;六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七取消会籍。9.2会员对第9.1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第十章附则10.1释义:一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二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帐户卡。四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五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电脑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六)停市,是指创业板市场所有证券暂停交易。10.2本规则第5.2.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待本所完成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后实施,实施时间本所另行通知。10.3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0.4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10.5本规则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 2022-02-06 14:30 龚宇飞 客户经理

    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有有效申报范围。
    深圳:1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2、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
    3、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上海:1、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和开始期间停牌期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3、无价格涨跌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70%;
    4、集合竞价阶段末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 2022-02-06 14:27 齐昆明 客户经理

    国内主板要求有连续三年的营运记录及盈利记(0.87,-0.03,-3.33%)录,而国内创业板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且营运记录也缩短到了两年。就营运记录而言,创业板强调主营业务的单一性、持续性、“活跃性”及突出性。强调了管理层的稳定性,也就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变化。同时,创业板虽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但提出了二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达到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达到300万元的要求。 股本规模 主板市场要求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创业板对股本规模要求最低的,其股本总额的最低要求为2000万元。 股本结构 两个市场对于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所占股本总额比重基本相同,均是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在公众股东数量方面,主板的要求是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个,创业板的这一数量要求为不少于200人。 资产质量 主板要求公司在发行前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在资产负债比率方面,创业板与主板的要求一致,规定企业在申请发行时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也就是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但创业板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提出任何有关资产结构的要求。 股票的出售 在主板市场中,公司发行前的股份按照持有者的身份有国有(法人)股、公众股之分,其中,国有(法人)股到目前为止是禁止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具有内部职工持股性质的公众股则允许在上市一段时间后流通,而管理层持股则在管理人员的任职期内禁止出售。在创业板中,虽仍严格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出售所持有的股份,但却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股东(上述管理人员除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后出售其股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就定期报告而言,主板市场只有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部分的披露要求,而创业板在年报与中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就披露时限而言,主板与创业板之间也有区别。主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编制完成年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报。而创业板对于年报的披露时限为3个月,中报与季报为45日。 对于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也不同。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在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时拥有较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创业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则细致得多。如根据创业板的规定,当上市公司交易属下列情况之下时,就应披露相关信息:(1)交易标的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应占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损益的绝对值10%以上,(3)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4)以及交易产生的损失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另外,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将占有较大比重的情形,创业板还就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做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规定。 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在主板市场中,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股票和P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进一步缩小,为5%。而在创业板市场中,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较之主板市场扩大了1倍,且交易所拥有在必要时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的权力。 上市首日竞价规则 按照主板市场规定,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而创业板则规定,证券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分别为发行价与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0元和15元,较之主板市场分别放大了10倍和3倍。 交易异常情况 根据创业板的现有交易规则,当出现交易异常情况,如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时,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当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时,创业板将当日停市。而国内主板并没有就交易异常情况时的对应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会员与投资者关系 两大市场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按照主板市场现有规定,证券商不得受理客户的要求,全权为客户选择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全权为客户作出卖出或买入的决定,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会员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另外,证券商受托买卖股票的收费固定,为实际成交金额的0.05%。 而在创业板,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分代理与委托两种形式。当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成交时,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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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06 14:24 齐斯琴 客户经理

    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相关事宜,深交所整理了投资者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本次创业板改革在股票交易规则上作出哪些新的安排?
    答: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了创新机制安排,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比例、完善新股上市价格稳定机制、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调整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优化两融交易机制、新增创业板股票特殊标识等。具体规则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等。
    2.《特别规定》何时起施行?
    答:《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3. 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种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与深市其他板块不同,创业板引入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三种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时间、成交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4.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需注意,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比例将由原10%同步调整至20%。
    5. 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单笔最高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其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投资者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其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A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B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大宗交易无单笔申报数量上限限制。
    需注意,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仍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6.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7.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8.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异常波动情形会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答: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9. 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安排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
    来源:深交所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前身创建于1998年,总部在深圳,并在北京、杭州、济南设有办公室。大象投顾是中国最早专注于IPO咨询的机构,也是目前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机构。以当年在审企业及成功过会企业数量计算,公司已经连续9年排名第一。
    公司主要为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IPO咨询服务、再融资咨询服务及并购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A股IPO细分市场研究、IPO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再融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购标的可行性研究。基于自身强大的市场研究能力,我们同时也为拟赴香港及美国上市企业提供独立的第三方行业研究与分析服务。
    截至目前公司已服务上千家优质中国企业,包括公牛集团、欧派家居、美年健康、香飘飘、珀莱雅、豫园股份、杭可科技、东山精密、跨境通、奥飞娱乐、星辉娱乐、盈峰环境、海格通信、精测电子、创业惠康、香港珠宝、卓越教育等在内的500多家优秀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全面覆盖TMT、装备制造、医疗健康、消费品、能源化工、节能环保、汽车及零部件、文化娱乐等主要行业。
    公司先后荣获国务院发展研究院年鉴指定行业研究机构、年度最佳IPO咨询服务机构、金融咨询服务最佳供应商等多项殊荣,同时也是深圳市上市公司协会、浙江省上市公司协会等协会的《上市公司发展白皮书》指定编著单位。
  • 2022-02-06 14:23 樊成钢 客户经理

    新股首日上市交易规则规定: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3、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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