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可否申请一般纳...

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黄益汉 来自: 网页 2022-02-0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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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12:32最佳答案

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以下规定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提供资料
首先应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到税务机关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如果个体工商户原先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的,则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直接按以下第(二)、(三)点程序申请办理。
(二)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定期定额的取消手续
属于定期定额(即定税)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需要办理该手续后,才能按第三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属于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则可直接按第三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
四、办结时限
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即时办结,定期定额取消手续为即时办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为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一)按第二点要求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和“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可手写)以示确认。
(二)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资料后,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审核,约见相关人员,纳税人须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业主需提交第二代身份证)、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4.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5.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资金往来账,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
上述备查资料若税务机关在自有资料库中可以查到,无需复印留底;如果自有资料库中没有或者资料内容已变更,由税务人员在实地审核时将复印件带回、存档。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04 12:35 赵颖辉 客户经理

    依据最新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如果不是因销售额达标被强制认定的(达标后被强制认定的,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即可),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2022-02-04 12:29 龙小语 客户经理

    【问题】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 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2022-02-04 12:26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可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上述规定中已经很明确了,只要你达到年销售额(工业50万,商业80万)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 2022-02-04 12:23 辛培勇 客户经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称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因此
    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不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 2022-02-04 12:20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一,个体工商户能申请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上述规定中已经很明确了,只要达到年销售额(工业50万,商业80万)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 2022-02-04 12:17 齐新玉 客户经理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50号),第二十九条将此内容修改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新细则将"个人"修改为"其他个人",这里的"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2022-02-04 12:14 赵飞虎 客户经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150万元,应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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