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作交的公积金,在老家买的房子,没用...

在北京工作交的公积金,在老家买的房子,没用公积金贷款,能把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取出来么?怎么取?
龚安静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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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6 08:43最佳答案

公积金贷款一般只能在缴纳地办理,异地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6 09:01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员工在异地购房,是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员工需要携带购房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2021-12-26 08:58 龚崇权 客户经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当月汇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需经到账确认后方可提取。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类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提取年限:
    (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
    (五)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九)、(十)、(十一)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提取材料(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日期需为2001年9月1日后。)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3、职工购买标准租私房的:提供搬出安置协议(或腾退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提取人身份证;
    5、职工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6、大修、翻建自有住房(不含装修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7、自建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8、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提供新房购房合同、出售旧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和买卖协议、提取人身份证;
    9、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限额为当时所提供发票或收据金额,待有新交款发票或收据后可更改限额,直到房款全部付清。提取限额为所有有效发票或收据所列金额。
    (二)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采用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
    2、使用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需提供中直分中心综合计划部开具的《中直分中心个人贷款证明》。
    如贷款人为夫妇双方姓名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若不能提供配偶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人限额为房款总价的50%。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方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承租私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五)销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提取程序
    (一)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中直分中心提取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制《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十四)、《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以下简称《提取记录单》见附件十五)、《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见附件十六),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二)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为首次提取的职工建立《提取记录单》。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开具《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退回原因一览表》(见附件十七),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三)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录入《提取记录单》信息时,如遇系统中职工信息与提取材料上信息不符的人员不得办理提取的,需先通过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信息后方可办理。首次提取办理成功后,单位经办人员手工填写并加盖中直分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提取记录单》即作为职工下次办理提取的凭证。
    (四)对于已开具《提取记录单》的职工,在下次提取时,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记录单》原件与复印件,即可办理。如需变更记录单内容,应提供相应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变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五)若单位经办人员因故不能来中直分中心办理业务,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委托书》(见附件十八)。
    (六)单位或职工提取的款项在业务办理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提取人的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结算账户。
    (七)如遇提取失败情况,由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通知提取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进行二次划款。
    (八)对于因单位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错缴,单位需以提取方式更正的情况,单位须事先向职工说明情况,向中直分中心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经中直分中心审批后,按照相应的提取程序办理。
    五、划款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一)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中直分中心在业务确认后,将个人提取额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前应按照中直分中心要求,提供本人在中直分中心签约银行的活期储蓄账号及联系电话,并保证储蓄账户信息与中直分中心系统内信息相一致。
    目前可以选择银行账户类型有: 工商银行
    存折
    19 位数字
    以 0200 开头
    建设银行
    储蓄卡
    19 位数字
    以 4367 、 6227 开头
    交通银行
    储蓄卡
    17 位数字
    以 6222 、 6014 、 4055 开头
    招商银行
    储蓄卡
    位数不定
    以 0100 、 9555 、 6225 开头
    (二)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遇有特殊情况提取人无法提供个人储蓄账户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及行号等信息),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若职工本人无法签名的,单位应在申请中说明原因,必要时应由职工亲属签字认可),中直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并由单位转付给职工本人。
    六、集体提取
    凡一次经办3名以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单位,可按照集体提取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经办人员对职工所提供的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留存复印件备查;
    2、将填写无误的《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见附件十九)先传真至中直分中心;
    3、中直分中心进行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提取金额、提取限额电话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并约定业务办理时间;
    4、单位开具集体提取公函(公函中需注明提取年月、原因、人数、总金额,并声明此次提取符合中直分中心的提取要求,提取材料齐全属实),单位经办人员在约定时间内,携填写无误的相关单据来中直分中心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1-12-26 08:55 赵飞虎 客户经理

    公积金里的钱是能提取出来的,只要封存半年以上就可以在网上全额提取出来。
  • 2021-12-26 08:52 黄皖生 客户经理

    现在银行没有那项业务 不能用北京的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公积金 但是也没有多少钱。好像只有秦皇岛可以和北京的公积金调转 河北其他地方不可以共用。
    想提出来公积金,必须是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仍然在缴纳,并且满足提取条件,比如购房,缴纳房租,装修等。提取条件的细则你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上看,那上面有写。
  • 2021-12-26 08:49 赖鹏举 客户经理

    您好,若您的公积金联名卡是在我行办理的,以下是相关资料,您做一下了解:
    公积金提取业务:
    目前可选择的提取周期有一月、一季度、半年、一年。但个人无法自行办理此项业务,必须通过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管理部办理。
    按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职工在提取公积金后,必须在账户内保留10元金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金额(包含贷款本息及首付款)。也就是说,公积金提取不得大于买房支出。
    需要办理该业务的职工,必须先告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到缴存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在职工填写相应内容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管理部办理。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提取方式及手续:
    (1)原则上采取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方式。对于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只需提供职工本人在管理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储蓄卡(折)中任一种卡(折)的账号即可。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须由单位办理,职工只需将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即可。
    (3)一般情况下,管理中心将在提取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职工提取的资金划入职工银行结算账户。(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及以后提取,只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希望上述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 2021-12-26 08:46 连仙枝 客户经理

    如果自己缴纳1000元公积金,单位会补贴1000元。这2000元将计入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2.你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公积金不足,可以用现金偿还。利率仍以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础。公积金是一种福利,单位给你50%,你给别人50%。那么如果这次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下次买房的时候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如果你以后不打算再买房,交公积金对你没有坏处。

    当你退休时,你可以提取公司和你自己在你账户上支付的所有钱。附公积金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国定居;非本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男45周岁(含45周岁),女40周岁(含40周岁),且已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

    按照上述第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持为十位整数;按照第4-10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如果你买的房子没有公积金贷款,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贷款。以广州市为例,如果你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非抵押方式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实际支付购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然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一条抵押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申请按月还款,直至贷款结清。在每月还贷期间,付款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支取时,所购房屋每月还款额应留存6个月,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受票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和实际首付款。

  • 2021-12-26 08:40 梅金荣 客户经理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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