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的影响
龚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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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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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1:15最佳答案
三大精髓:1、全流程管理原则;2、协议承诺原则;3、实贷实付原则;
三大精髓:《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出台,对从根本上规范信贷资金使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标志性意义。
三大精髓(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按需放贷原则,就是借款人要跟银行申请贷款的话,贷款人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不能超过借款人的需求超额放贷,就是他需要多少资金银行借给他多少资金,既不能少于他的需求,也不能超过他的实际需求。
第二,实贷实付原则。指的就是借款人跟银行借钱的时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原则上要求贷款人不直接把钱交给借款人,而是由贷款人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第三,贷用一致原则。借款人跟银行借了这笔钱之后,要在借款合同当中明确借款用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保证这笔资金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上面。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协议的约定,改变了用途,或者说把这笔资金挪用了,借款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贷款人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协议的行为应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贷款新规的出台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
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此外,贷款新规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等,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鼓励和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和科学发展。
三是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银监会成立以来,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
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新办法在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得快捷、方便的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问:《流贷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流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问: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能不能谈一谈起草思路、主要规定和测算方法?
答:是的,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基于以上考虑,《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贷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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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1:27 黄益汉 客户经理
我认为对以前贷款的影响大。因为房贷新政策,lpr是浮动利率,对贷款时间短的人非常有利,对以前的贷款形式发生冲击。 -
2021-12-23 21:24 齐显峰 客户经理
影响并不大。因为lpr的推出能让很多人的利率变得很轻松,所以对以前的贷款影响不大。 -
2021-12-23 21:21 黎皇兴 客户经理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属于长效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
房企“三道红线”是在资金需求端的管理,此次“涉房贷”集中管理制度则是在资金供给端的收紧。目前设定的管理比例要求基本符合2020年的情况,意味着2021年市场投放的贷款额度不会有明显变化。
新规短期内不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大的影响。第一,设置的额度比例与2020年的情况基本符合。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为28.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为19.8%,平均水平低于管理目标限制。从实际经验看,大中型银行是中国房地产贷款的主力。目前设定的管理比例要求基本符合2020年的情况,意味着2021年市场投放的贷款总量不会有明显变化,但可能在大中小银行之间的结构会发生一定改变;第二,新规对银行的实际情况设定了过渡期,超出管理要求越高的,过渡期时间越长,让银行和贷款主体有足够的时间平稳调整,避免过大变动。
为制度平稳有序推进,《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进行了设置。上述通知称,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部分房贷利率迎来重定价日
除了房贷收紧外,2021年1月1日起,部分存量个人房贷利率迎来重定价日。2020年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经历两次下调,选择以LPR定价的购房者,月供将在2021年发生变化。
新发放的房贷2019年10月平稳切换为LPR定价后,存量房贷定价基准转换也在2020年3月至8月顺利启动。不论选择固定利率,还是LPR定价,客户有一次选择权。对于未自主转换的存量房贷,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多家银行在8月底前进行了批量转换,统一转换为LPR定价。
2020年5年期以上LPR经历两次下调,已降至4.65%,较2019年末累计下调了15个基点。这意味着,在2021年1月1日重定价日时,部分购房者可享受这15个基点下调所带来的月供减少。
经测算,不论原来房贷利率是基准利率上浮10%,还是打九折,假设贷款100万元、30年等额本息还款,约定每年1月1日为重定价日的购房者,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减少八九十元的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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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1:18 龚宁静 客户经理
进入2021年,银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热议的话题莫过于近期有关部门出台的房地产贷款管理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融资管理规则。这些“硬核”的房地产金融调控措施将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哪些变化?房地产行业走势如何?
限制贷款过度进入房市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对房地产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为五档进行分类管理,设置了房地产行业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房地产贷款余额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主要针对购房者的购房贷款。通俗地讲,贷款新规旨在限制银行贷款过度进入房地产行业。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是高度资金密集型行业。近20余年,房地产行业通过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实现快速发展。而其中蕴藏的高风险日益引起重视。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一文中提出,坚决抑制房地产行业泡沫。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行业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冯俊表示,不少房地产企业负债率过高,销售受阻、回款大幅下降,导致现金流承压,再叠加到期的债务,企业运营风险骤增。在此次疫情影响下该问题更加凸显。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重视杠杆率过高的问题,这不仅影响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也是宏观经济的潜在风险。
资金大规模、过多地进入房地产行业,不仅让房地产泡沫不断积累,也挤占了对实体经济的投入份额。
实际上,此次贷款新规已经不是近期首次对房地产领域进行金融调控。2020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此次调控对重点房企进行融资监管设定的“三道红线”是:房企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70%;房企的净负债率不得大于100%;房企的“现金短债比”小于1。房企一旦“踩线”,则不能增加或需严控有息负债规模,且完成上述目标的期限为2023年6月底前。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三道红线”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双向管控,既规范了资金使用方,也规范了资金供应方,有利于房地产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房企高杠杆难以为继
对于“三道红线”,万科董事会主席郁亮曾表示,这是行业重大游戏规则的改变,是对所有开发商的挑战,它预示着房地产金融红利时代的结束。
恒大则用千方百计打折促销等实际行动,努力解除“踩线”危机。数据显示,2020年,恒大实现合约销售额7232.5亿元,同比增长20.3%;实现销售回款6531.6亿元,同比增长38.5%。其七折卖房、0元购商铺等措施频上热搜。业内人士认为,恒大努力“出货”、降低负债体现了行业面临的共同境况,也是房地产行业努力降负债的“缩影”。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彭立峰表示,建立房企资管新规的目的,在于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促进房企形成稳定的金融政策预期,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和融资行为。同时,矫正一些企业盲目扩张的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广东省房地产协会会长王韶认为,在房地产金融调控的背景之下,量、价、利已今非昔比。头部企业集中度和区域市场分化更加激剧,对企业的品牌建设、财务运作、产品把控等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王韶说,“高杠杆、高负债”是对企业资金运作能力的严峻考验,稍有不慎将会“周转”失灵。防范风险,改变增长方式是房地产企业必须跨越的一道槛,以往开发商乐此不疲的“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运作模式将成为“绝唱”。
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行业将真正进入大洗牌、大分化的阶段。随着金融资源的稀缺,中小房企获得金融资源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
住房租赁将获更多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2021年将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密切跟踪市场形势,相机启用储备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这表明,未来房地产长效机制将稳妥实施并不断完善。已有的限购、限贷、土地、税收、金融监管政策将持续适用,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储备政策或许还将登台。“房住不炒”仍需牢牢坚持,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平稳运行值得期待。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这表明,未来租赁住房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将成为发展重点。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租赁住房发展将在增加租赁房源供给,租赁权益的保障及扩大,规范及支持租赁企业的发展等方面持续发力。届时租金更平稳,租住将成为另一种长期居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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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1:12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个在努力奋斗的金融民工,请大家关注我,共同探讨财经问题!
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对于银行房贷出台了新的规则,规则大致的内容就是对每家银行的房贷业务占全行贷款业务的占比进行了限制,不同的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上限是不同的,很多银行对于房贷业务的放款受到了限制,没有超过该比例的银行还可以继续发放房贷,但是如果超过该比例的银行,就不能继续发放房贷,要等到降到该比例以下才能继续发放房贷。
进入到2021年初,有一些银行的房贷放款速度明显下降,因为这些银行的房贷比例超过了银保监会的规定,使得很多购房人的计划受到了影响,政府想通过金融段放贷的管控来控制各地相对火爆的房地产行业。通过这个政策的实施,的确有些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很多购房者会因为放贷原因而放弃购房,但是金融因素只是影响房价的一个方面,并不能使所有城市的房价受到影响,因为影响房价的因素还有供需关系、土地政策等原因。
在一线城市,房地产供需关系中永远是供小于需,因为需求一直在增加,主要反应的指标就是城市常住人口的数量,我国的一线城市常住人口一直处于增长中,只要人口增加,这些人就会有购房的需求,人口增加数量越大,购房的需求就越大,比如深圳人口增加非常迅速,使得深圳房价快速上涨。而一线城市的土地随着开发推进,能够用于开发的土地在逐步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推动房价的上涨。
对于一线城市,城市的供需关系会推动房价上涨,经济发展机会多,很多知名企业都会在一线城市设立办公室,进而增强了一线城市的影响力,城市影响力增加,也会促进房价的上涨,很多人为了需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而去一线城市。
虽然我国出台了贷款新规,我个人认为对于一线城市的房价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很难出现价格下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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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1:09 齐晓彤 客户经理
贷款新规执行对自主创业的影响
“面谈面签”是为了甄别客户而非麻烦客户 个人贷款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常务副
会长陈祖基认为,此前个人贷款的发放依据沿用多年的《贷款通则》,已不能涵盖银行业的现有业务,比如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是中国银行业规范管理的又一次提升。
新办法对银行的贷款全流程包括从受理、调查、审查到审批的每个环节都作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签约需面签面谈”这一条,广受关注。
记者采访上海多家银行发现,除小额循环贷款等个别业务外,目前绝大多数个人贷款业务都已实施“面谈面签”。而新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可以确保其不流于形式。以前,借款人总是按业务员的指令不停地签字而来不及看合同;现在则必须对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放款流向反馈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充分的了解后才能签字。浦发银行个贷部总经理王嶒告诉记者,新规定对借款人而言没有增加手续,只是业务人员会问得更仔细,办手续的时间比过去长一些而已。“借款人更重视贷款成数和执行利率,对面谈时间长一点不会介意,而深入访谈恰恰更能体现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他说。
交通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王学武所负责的部门参与了新办法的制定。他以为,面签面谈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甄别客户,而不是麻烦客户,这对客户是有利的。他介绍,以往出现过一些本人没有贷款,因为证件被盗用却要为贷款承担责任的事件,现在,面签面谈就可以有效杜绝这类事件发生。
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但并不影响借
个人贷款新办法规定,装修、买建材等个人贷款可以自主支付,但贷款人要和银行约定并按期报告贷款用途。新办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50万元以下经营性贷款可以通过个贷途径申请,也可以自主支付,但有诸多限制措施。这一系列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的标准更严、门槛更高了?
王学武解释说,对借款人,新办法在要求上并没有增加或提高门槛,只要符合条件和规定,不会贷不到款,借款人不用担心。流程管理主要针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银行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的一个方向。银行管理水平提升了,最终的管理效率会提升,客户也会受益。
对于贷款用途的管理,银行各有“高招”。比如,对可自主支付的装修贷款业务,浦发银行实行综合授信。假如借款人最高可以获得30万元的贷款,银行会给予借款人30万元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装修进程分期分批支用贷款。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5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贷款,其用途追踪更为严格。浦发银行实行的追踪管理是,一看划拨的流向,二看支付后的凭证,还要按合同约定定期报告。一旦发现与贷款指定用途不一致,将要求收回贷款。“借款人使用的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信贷资金,从防止风险的角度出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浦发银行的一位业务人员说。
个人经营性贷款主要是一些创业贷款或小额助业贷款,创业的变数较大,这么严格的贷款管理是否会影响自主创业?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贷款用途,可以先提前还款,终止原有合同,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核手续,不会因此贷不到款,对自主创业也不会有影响。
应用新技术加强贷款追踪,贷款人违约将付出更大代价
从贷前的面谈面签到贷后追踪,个贷新办法的全流程管理对借款人的影响不大,但给银行管理提出了更大挑战。
每家银行的个人贷款笔数每年在数十万笔,按照新的办法,贷前贷后事务工作明显增多,如果一笔笔追踪,没有先进的手段与工具将难以实现;但如果新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将促使银行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风险控制。
创新管理已经时不我待。“30万元以下的自主支付贷款,借款人每划出一笔3万元以上的款项,银行就会得到提醒,然后自动进入账户分析系统。在这样严密的系统管理下,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的可能性很少。”王学武说,交通银行启用IT技术追踪贷款流向,效果非常好。
银行对贷款管理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借款人合规守约就显得特别重要。据了解,目前各银行对违约处罚的措施包括:违约挪用资金,将提高还款利息;按时不还款还将收到5级提醒,最后不还将提前收回款项,或拍卖抵押物,再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不再拥有借贷的权利,等等。
“新办法不仅对银行管理提出了精细化的方向,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对诚信社会的建设有利。”王学武说。
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多
目前个人贷款业务主要涉及个人房产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有些涉农银行还有农户类贷款。其中,个人消费类贷款又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留学贷款等。而个人经营性贷款又涉及装修贷款、助业贷款、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不同银行的具体贷款品种各有不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所有业务都将按这一新办法借贷。
贷款新规执行对信贷市场的影响
严防贷款挪用 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据介绍,贷款新规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如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
防范贷款风险 提升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业内专家指出,贷款新规强化了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强调贷款人应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贷款新规使得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刹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
2021-12-23 21:06 齐晓娣 客户经理
分段发放信贷资金,防止挪用
贷款新规的发布,矛头直指贷款风险。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被视为贷款新规的核心。新规的实施,将“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
“实贷实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在“实贷实存”模式下,信贷资金的支取与还款全部由借款人执行,整个资金的发放与回笼全部在同一银行循环,因此很多银行通过派发贷款来促进存款。
“实贷实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在“实贷实付”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受托支付,银行向不同的最终受益人支付信贷资金后,企业可将资金在不同银行间划转;另一方面,由于必须分阶段、分额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约束银行贷款虚放、存款虚存。
银监分局局长邱承金说,“实贷实付”虽然是个新名词,但事实上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一直实行实贷实付。由“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贷款的条件和门槛并没有变化,只是在支付环节上进行了一些调整,而调整的目的也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大额贷款借款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
贷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规中最为核心的细节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变为“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相结合。
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根据新规,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个人贷款资金也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取受托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环节更细化,“紧箍咒”起效
银监部门指出,传统贷款管理相对粗放,仅划分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没有具体细分到业务流程,通常叫“贷款三查”。没有强调贷款的结果,只是简单地要求“贷后检查”,作为审慎经营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则被忽视了。至于检查后有问题的贷款如何处理,在传统的贷款管理制度中,并不是重点。
贷款新规则将贷款管理细化为八个环节,即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支付、后管和处置,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只要认真落实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借款人作出承诺方可贷款
借贷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银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诺不能兑现,就要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借款人承诺的内容有假,构成欺诈,也要承担责任。这样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愿造假。
例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同时,在信贷新规中,借款人协议承诺除了按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约要执行罚则条款外,还要承诺两点:一是贷款的真实用途;二是贷款的支付方式。没有以上协议承诺,则不能签订贷款合同。
个贷执行面谈面签,以防冒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指出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邱承金介绍,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而且实际中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也多是源于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
因此,贷款新规的规范重点之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
银监部门认为,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贷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违规贷款,后果很严重
贷款新规对违规事项的“法律责任”作了重点界定,“三个办法”分别单列一章进行了说明。
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四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可采取《银监法》规定的措施进行监管。这四种情形是: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与此同时,办法也对贷款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约定,指出贷款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除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监法》对其进行处罚。七种情形分别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新规不会对个贷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贷款新规,特别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门槛抬高?增添金融消费者的麻烦?
市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996年央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是规范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部门规章,但在金融改革的嬗变下,它越来越不适应当今银行业务的需要。贷款新规的出台,可谓一场信贷管理上的革命。新规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
另一方面,新规就个贷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新规提出的“受托支付”管理理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而且办法已就“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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