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人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倒闭,那么保险经...
黄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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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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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54最佳答案
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会像保监会缴纳一笔准备金。如果保险公司做不下去了,那么保监会可以拿出这笔钱来对保险公司的客户有所交代。当然,准备金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保险公司蛋糕做得越来越大,保费挣得越来越多,准备金也要随时增加的,否则保监会就会限制保险公司的销量。所以大家也可以放心购买保险,要知道,目前,中国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破产过。
购买保险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还是挺重要的,奶爸保为保险需求用户定制个性化方案,根据用户实际需求、自身经济状况量身定制最优保险配置方案,力求保险需求用户的资金利用最大化。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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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51 黄盛沛 客户经理
其实这一点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的金融机构审核制度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针对保险行业。对于它的偿付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除非遇到天大的难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基本上是非常难以倒闭的,就算他经营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国家也不可能袖手旁观,毕竟这牵扯到很多人的生命线,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感觉不需要太过于担心,不过也有探讨的空间。
第一,就算倒闭了,也是可以拿到自己的年金的。
在最开始的时候,我也输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非常高的,如果公司真的倒闭了,那么如果你到年金险是存在于万能账户当中的,还是能够拿到一个保底利率的,虽然没有当时合同签订的实际利率那么高,但是最起码也能回本。所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的话,就算保险公司倒闭了,最后保底利率给了消费者,那么到最后你还是能够拿到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第二,出现这样的情况,你会有什么样的损失?
因为保险公司真的倒闭的话,你只能拿到一个保底利率,如果在此前你购买年金险的时候,所选择的是高档利率,那么你的损失还是非常大的,毕竟原来几十万的钱,到最后只能收获几万块钱,甚至十几万块钱。而且这个是可以优先补偿的,所以那个时候自己的资金安全是没有问题。
第三,如果保险公司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的确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的话,这个时候就需要由国务院旗下的银保监会进行审查。然后对其公司内部的财产进行重新的计算审核,但实际上这笔钱跟我们消费者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在此之前,保险机构必须把相当一部分资金放在第三方监管机构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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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48 齐昆明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相比起一般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和监管等方面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它倒闭的几率比较小。但是,万一倒闭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呢?看看奶爸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而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判断保险公司实力强弱:
(1)保费收入+利润收入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证明能赚钱,其运营能力不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它得到了更多用户的认可。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其净利润怎么样,如果原保费收入为20亿元,而支出就花了25亿元,那么这家保险公司的运营能力就值得商榷了。
(2)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简单点讲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假如我们不幸出险了,保险公司有没有钱赔给我们。
因此这个指标比较重要,涉及到后续理赔。
而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合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小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小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
(3)投诉率
我们平时在买东西时如果对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投诉,而买保险也一样。从投诉率我们可以窥探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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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45 连丽芳 客户经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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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42 连保军 客户经理
对于年金险来说,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万能账户的保底利率还是会给到消费者的,但是不会以实际利率来给付,但话又说回来,理财型产品最重要的就是预期收益,因此万能账户利率不同,相差还是比较大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拓展资料
保险分类: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即常说的五险,它的目标是尽可能让老百姓能获得一般水平的基本保障,对于大多数人,它的保障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另外,由于各地缴纳社保的基数和金额不同,导致社保往往只能在缴费地区才能享受。
2、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可认为是针对社保覆盖范围不全、保额不足等问题进行补充的保险。
在正式介绍商业前,先了解下商业保险的理赔方式:
1、给付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一次性或多次支付被保险人。
2、报销型: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
3、津贴型:用于赔付被保险人因事故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
商业保险又细分以下三类:
A、健康险
B、意外伤害险
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注意不包含疾病。一般为给付型。
C、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全残或死亡为给付条件。
人寿保险又分为:
Ⅰ、定期寿险: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有效,超过该期限保险失效。保险到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不赔付。
Ⅱ、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终身有效。
Ⅲ、两全型保险:如果被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人到期仍然正常生存,则赔付生存保险金。
Ⅳ、年金险: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投保,在另一段时间内持续领取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身故,会得到相应的赔付。一般用来养老或作为孩子的教育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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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39 赵马元 客户经理
首先,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保险公司会倒闭吗”,答案是有可能,但是在中国的保险体系下,这种概率是极低的。因为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受到了保险法的全方面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也非常高,根据保险法规定,设立一家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并且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从这方面来讲,保险公司,即使是很小的公司,初始资金都是充足的,可以算是最安全的金融机构了。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倒闭呢?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如果真的不幸发生小概率事件,保险公司倒闭了,难道所有保单持有人都得不到保障了吗?当然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啦。这里先要介绍一个特殊的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保险法规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换句话说,这就相当于保护费,一旦保险公司遭到即将倒闭的危机,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救助。从下面条文也可以看出来,这个基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救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约1267亿,十分充足,所以不用担心它的兜底能力。
在实际运营中,对于个人的救助还没有发生过,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的救助,历史上却已经发生过几次,比如说2011年时候悍然出手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该公司2007年亏损64亿,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险保障基金介入控股该公司,直到它平稳度过风险,然后于2016年将股份转让给辽宁成大等其他公司,功成身退。现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良好。最近的一次大动作,就是接管安邦保险集团。由于总经理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保障基金介入接管安邦保险集团,至2018年5月11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高达98.23%。2019年6月,推动成立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203.6亿元。安邦集团的风险处置工作至此取得阶段性成效,风险得到了控制。
介绍完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回答最后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倒闭的话,应该找谁理赔呢?一种情况就是保险公司即将倒闭,保险保障基金对它进行了救助,让该公司起死回生,这样的话,保单承保人还是原保险公司,理赔当然不存在问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原保险公司真正破产,该找谁理赔。这种情况下,此公司的保单也不会因此失效,保单持有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为依照保险法规定,破产的保险公司应该将保单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如果实在找不到保险公司接盘的话,保监会会指定保险公司接手保单。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会对受让公司进行救助,以确保该公司偿付能力不受影响,运营稳定。这种情况,保单转让给受让公司,保单持有人只需要找受让公司进行理赔即可。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属于最安全的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极低,即使真遇到小概率事件,也有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保单持有人完全不用担心保单失效,得不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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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39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据了解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点是——人寿保险业务。所以如果购买的是人寿保险,那么即使遭遇保险公司倒闭,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有保证的。如果购买的是不含寿险责任的保险,如意外险,医疗险,那么是有可能面临这个风险的。 -
2021-12-23 20:36 赵颖辉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要求,因为这两类金融公司都是可以吸收公众的钱,一个是存款一个是保费,为了控制风险和保护公众的利益,那么就要求资本充足率。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处理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健康运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不仅保险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遭到威胁或损害,而且可能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己成为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目标,也是其监管的核心内容。
国家保险法规定,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只允许被同行业收购,已投保的保险合同由收购方继续履行。
保监会今年3月20日发布2014年五号监管函。信泰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保监会责令信泰人寿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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