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齐晓庆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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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18最佳答案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按照国家要求,哈尔滨市对原《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7年重新出台了该办法。积极开展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努力夯实管理基础,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20:33 赵颖辉 客户经理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 2021-12-23 20:33 赵顺轩 客户经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管委会审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偿还等手续,也可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2021-12-23 20:30 赖鹏博 客户经理

    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
    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辖区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合法有效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交还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和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介绍信;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一)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公有住房承租证》;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对管理中心作出的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在资产清偿时,应当依法优先偿还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应当缴入财政专户。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包括办公费用、业务费用、管理设施更新等专项费用), 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
  • 2021-12-23 20:27 齐景国 客户经理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其中第21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由管委会拟订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就是说 如果你单位有调整文件,已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即为有效的。
    你们单位在调整过程中应该提供调整文件,如果提供不出,就是非法的了。参见第五章法律责任。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2021-12-23 20:24 黄睿刚 客户经理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使用公积金。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2021-12-23 20:21 赵风茹 客户经理

    回答: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哈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答:哈尔滨市行政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被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公积金。单位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是否限制哈尔滨本市户口?
    答:不是。
    3、如果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处罚?
    答:按哈尔滨市新出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同等双比例缴存,即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国务院公积金《条例》和哈尔滨市公积金《办法》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办理公积金的话有什么优惠?
    答: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优惠。
  • 2021-12-23 20:15 樊振清 客户经理

    一、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2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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