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为干部身份后一直没有参加工作现在要怎么...

我转为干部身份后一直没有参加工作现在要怎么办理退休事宜
管火金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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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24最佳答案

原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身份退休。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工人身份退休。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职工退休,一般按档案资料确定身份,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以及社保缴费登记确定。

各省都有具体规定,干部身份转为工人岗位的,需要在工人岗位二至三年才符合工人身份退休条件。

扩展资料: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20:30 齐旭明 客户经理

    关于女干转女工的规定如下:

    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解聘到生产岗位工作后,其退休年龄按辽劳字[1999]87号文件第五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掌握。即:

    (一)45至50周岁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二)45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岗位工作的(聘和制干部),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和满5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

    (三)50周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人满3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

    扩展资料:

    离休干部指的是已经退休的干部。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享受待遇

    离休干部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待遇现状

    央企离休干部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

    根据通知,申请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2010年、2011年连续亏损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照2012年10月31日的离休干部人数,按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财政部强调,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参考资料:

  • 2021-12-23 20:27 梅金荣 客户经理

    1、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就是规定在55岁;
    2、如果你没有报到证,在后期的考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一旦职位要求是全日制学历的话,报到证是一个很有分量的证明材料);
    3、多大年龄退休不是说你想按什么身份退休就想按什么身份退休的。
  • 2021-12-23 20:21 齐明杰 客户经理

    1、干部身份55岁、工人50岁退休是现行的政策。
    2、报到证须交给人才中心去,这是原引的干部身份政策,但你的档案中也有一份相同的。
    3、身份可以变更,如果没有从事干部岗位,长期处于工人岗位按工人岗位确认。
    4、建议你还是要保留身份,否则将来入事业或进入某一个须有干部身份的机会时那损失就大了。同时退休你还得30至40年社会变化谁能预测出来。现在的人事身份政策与20年前就不一样了。
  • 2021-12-23 20:18 赵颖轶 客户经理

    给你一下我有的一下资料,你参考看看有用没有。
    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
    简单说,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正常在职人员常见两种身份,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换言之,市人事部门代理的是干部身份人员档案,劳动部门代理的是工人身份人员档案。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那么,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国民待遇差异呢?有趣的是,或者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学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似乎不大情愿去研究。事实上,这些差异可以列出一个很长的清单.
    第一、政治待遇不同,干部获得的国家社会以及国际信息要比群众多,干部级别越高所获得的社会信息也就越多,其中大量的社会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而是属于官方有意控制的内容。
    第二、在就业范围上的待遇不同,干部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工人群众如果不转变成干部身份则很难在机关工作,但是工人群众转变成干部身份的机会非常少。
    第三、在非工资的福利待遇上,干部比工人群众要高,例如住房以及住房补贴、用车补贴、带薪度假等等方面,干部都比工人群众享受的待遇高。
    第四、在医疗服务标准上,包括住院条件、用药等级、医药费的报销比例等等方面,干部都比群众高。
    第五、在养老标准上,干部比群众高出许多,而且干部级别越高,这种差距也就越大。例如,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而且有政府专设的老干部局为其服务。
    第六、在退休金上,干部可以领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而工人群众则只能领到80%以下的退休金。以北京为例,一般工人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700元左右,一般干部(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1700元以上,两者相差1000元以上。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例如北京市政府2001年《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2001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工人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但是,同年北京市政府对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则增加高达140元(离休前在科级以下)到276元(离休前为局级).
    第七、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也要比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工人的待遇相对高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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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回答: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相关问题:
    问:企业早已取消了干部身份,干部和工人应享受同等退休年龄待遇,为什么我们大中专毕业的人到工人退休年龄不能退休?有政策吗?
    请答复;企业职工的身份早已没有干部和工人之分了,退休的年龄标准应该一致,但我市执行的却是:大中专毕业生按干部对待,不能按工人退休年龄计算。有这项政策吗?若没这项政策。应立即纠正。
    答:1、企业有干部和工人之分;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精神,企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
    3、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3]50号)的精神,企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
    希望有帮助。
  • 2021-12-23 20:15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可以。实际操作中,还要看具体情形,无法一概而论。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按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规定

    1、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2、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3、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4、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费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各地的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发展还不快,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工人退休、退职造成的自然减员的缺额,原则上应当是哪个单位缺的,补充给哪个单位,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在单位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所招收的子女,必须适合生产、工作需要。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参考资料:

  • 2021-12-23 20:12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原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身份退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工人身份退休。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职工退休,一般按档案资料确定身份,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以及社保缴费登记确定。各省都有具体规定,干部身份转为工人岗位的,需要在工人岗位二至三年才符合工人身份退休条件。

    扩展资料 

    文化部关于干部、工人退(离)休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处以下(含处级)党政干部、专业干部和工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在其到龄后的第二个月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第三个月起改按退休工资计发,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以上手续办完后再办理退休证等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20:09 赖鹏博 客户经理

    干部身份,和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关系,不过确实和调动有关系。问题是你不是同一个系统,你要调动干嘛,既然辞职了,如果你以后是通过考试进入事业单位,做公务员,或者企业招干,你自然有干部身份啊。我觉得你这个问题好像有点莫名其妙。
    你的意思是,你不是荣成的户籍,然后在荣成缴纳了社会保险,是这样么?
    如果你不是荣成户籍,然后你想去别的地方工作,比如回老家,比如去其他的城市,你是需要在你工作的城市新开户的。至于荣成的社会保险是否要转移掉,我觉得你应该分情况讨论。如果你以后还打算回荣成工作,我觉得你没有必要注销,因为注销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其实你会有所损失的。
    现在的退休规定是:你应该在你最近一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你最近缴纳社会保险的地方没有满10年,到上一个满10年的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你流动很多次,每个地方都没有满10年,到你户籍所在地的地区办理退休手续。
    至于说社会保险相当于作废,应该是没有这个说法的。工龄已经成为了过去式,现在只考虑累计缴费年限,你已经缴纳了一年的社会保险,不能说是作废,还是算数的。不过工龄对于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还是有用的。
    社会保险暂停,以前缴纳的社会保险,也算做缴费年限的。反正是你所有的缴费年限累计,只要达到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至于你缴纳的部分要拿出来,也只有退休的时候你选择了拿出来,或者你得了不治之症要医药费可以拿出来,或者你办理了退休按月拿养老金后又去世了你继承人可以拿出来以外,你没有办法拿出自己缴纳的部分。
    档案管理么,放在人才市场是可以的,是需要缴纳管理费的,每个地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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