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

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
齐新玉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8:57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9:00最佳答案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权力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五、合同因保险标的灭亡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扩展阅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9:21 赵飞行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一般是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保险合同即告消灭,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在人身保险中的生存险及生死两全险中,如果保险合同届满而被保险人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的履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义务后,这份保险合同即告自然终止。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则投保人从此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同样道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应从此自行终止。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9:18 黄盛木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解除:
    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2021-12-23 19:15 赵骆伟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单同时失效。(此情形属于以下情形中第二种)
    以下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9:12 赵顺邦 客户经理

    最普通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是合同期限屇满。
  • 2021-12-23 19:09 黎琼锋 客户经理

    终止原因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应该是保险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险理赔三种。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主要有五个因素。

    1.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5. 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 2021-12-23 19:06 符翩翩 客户经理

    很多购买保险的民众都觉得一旦购买了保险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事实却并不是这样的,保险合同是可能被解除的,那么,保险合同解除的限制条件有哪些呢?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保险法》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此,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不如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象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其只需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决定。亦即“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足以变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将会拒绝承保;“足以减少”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则将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因为投保人不实的告知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项意思表示将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临的这项风险。
    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阻却是指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情形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体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除斥期间等。
    1、禁止反言。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即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陈述或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信赖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种行为,以致自己受损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解除权。
    2、弃权。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保险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从已知相关事实中可以推知;其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为除斥期间。
    “2年”的期限是从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超过2年,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保单于两年后将处于效力不可争的状态。“30日”的期限以保险人对不实告知事实知晓为前提,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消极不作为。超过任何一个期间解除权即丧失。
    三、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该条解释是对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关系的规定。
    1、保险人没有解除权或者丧失解除权后,不得再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拒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保险人虽有解除权但已超过除斥期间的,当然无法解除合同,保险人当然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2、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只有解除合同后才能拒绝赔偿。保险人享有的拒绝赔偿的权利是在解除合同之后才享有的权利,其故即使享有解除权,也不得不解除合同而直接拒赔。
    3、允许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约定。因合同解除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故当事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另行协商,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商只能发生于纠纷产生之时,而不能是事先作出约定。即当事人不能在保险合同中直接约定,保险人可以不解除保险合同直接拒赔。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9:03 齐景岳 客户经理

    购买保险往往是关乎一生的事情,因此我们一定要先认真弄清楚自己的需求,耐心挑选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而不要急于一时。本文为你介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为你清楚保险的合同。 1、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合同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协议而终止;但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不能违背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如果一方要以协议终止合同,一般都要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4、保险合同因违约而终止。一般情况下,当一方违约且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害时,违约方要对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违约方违约程度相当严重,即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和保证事项,就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受害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即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约权;约定解除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任意解除指法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意愿解除合同。

相关百科精选

  • 天安人寿保...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

  • 保险欺诈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