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到期时间如果比第一顺...

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到期时间如果比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债权的到期时间早,该如何实现抵押权?
齐景岳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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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01最佳答案

债权是没有顺序的。债权不会像物权一样。所以,第二顺位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9:04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约定抵押权期限或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权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原因在于:第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因《物权法》并未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强制登记的抵押期间而消灭,故应当认为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担保实践中,担保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而且加大了担保成本。如果承认担保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的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抵押财产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基于上述理由和依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因此,房管部门约定的抵押期限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并不影响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 2021-12-23 18:58 黄相方 客户经理

    可以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然后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权利提存后在剩余部分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 2021-12-23 18:55 符腾丹 客户经理

    可以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然后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权利提存后在剩余部分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如果诉讼确权后,申请执行,并申请查封抵押物。按执行司法解释,先查封法院有处置权,但处置后的款项应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可知,担保人丙在乙放弃权利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免除。

    扩展资料: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因此,只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愿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通过提交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即可办理二次抵押。

    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另外,第二抵押权登记机构很少办。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52 赵顺邦 客户经理

    1、法院是否会拍卖抵押物不确定,因为第一抵押权人的债权不确定(抵押权人债权是否通过别的途径已受偿或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及违约金、其他费用等等)。对于抵押物存在第一顺位抵押的,法院有权查封、冻结,但是否有权拍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关于如何分配,第一抵押权人肯定在你之前受偿,清偿后剩余的部分才是你的。
  • 2021-12-23 18:49 齐景宪 客户经理

    第二顺位抵押权变成第一顺位抵押权意思是:指在第一个抵押权人抵押的情况下,原抵押物抵押给第二个抵押权人,第二次就叫第二顺位抵押,所谓顺位,就是第二个抵押权人的权利在第一个之后。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扩展资料: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依据该规定,同一不动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只要不超出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的价值。

    《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46 车巧怡 客户经理

    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散见在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均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等非讼方式实现。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中,明确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吸收进特别程序中,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又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从上述条文看,并无任何关于限制后顺位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的规定,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都可以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到期后,或者有其他约定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发生后,有权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其之前存在在先抵押,但由于抵押物价值充足,在为在先债权留足份额后仍有充分剩余,申请人有权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法院不能以其存有在先抵押为由而直接驳回其申请。如果以此为由迳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既不符合该制度创设的目的,也有悖于特别程序案件的效率追求。
  • 2021-12-23 18:43 赖鹏举 客户经理

    后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到期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部分受偿。例如:某抵押物价值为10万,同时向A与B两个债权人作了抵押,其中向A担保的债权为8万,登记时间A在先,但向B担保的债权先到期,那B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受偿2万(10万-8万),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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