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独身老职工退休后退休工资比例可以增...

湖北襄樊的
赖鹏博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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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最佳答案

事业单位人员2025年以后退休,退休金待遇更高吗?事业单位人员在2025年以后实际上都完全变成了事业单位的新人,因为已经过了10年的过渡期。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候,
那么这个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后,那么就被认定为是事业单位的重任了,因为在2014年之前退休的人员是事业单位的老人,那么2014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中人,那么到2024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就被认定为是事业单位的新人。
事业单位的老人,他的这个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是没有任何的改变,就是采用原有的计算方式来计算自己养老金的待遇。事业单位的中人,他的计算方式相对有些特殊,采用的是新办法和老办法相结合的原则来计算自己养老金的待遇,取高补低,并且在10年过渡期内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补偿养老金的待遇。
但是事业单位的新人,也就是2024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这部分事业编制人员,那么完全采用的是新的计算办法,来计算自己养老金的待遇。新的计算办法实际上就跟我们现行国有企业单位或者说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计算方式是完全一致的,主要采取的是累计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这样的方式来计算养老金的待遇。
那么也可以从客观上讲,事业单位之间和企业单位之间在2024年以后,从概念上来讲实现了养老金的并轨。但虽然说实现了养老金的并轨,我们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和企业单位之间养老金的待遇差距没有进一步的缩小,这是因为本身事业单位人员再缴纳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它的缴费指数相对就是比较高的,
严格的是按照自己的工资实际收入来进行缴纳的,同时事业编制人员都会有职业年金的待遇,所以说会有一部分补充性养老金的待遇。
但是很多企业单位往往是按照最低标准来进行缴纳养老保险的,还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所以说这样一来的话,那么企业单位人员退休或者养老金的待遇水平肯定就比较偏低了。
至于事业单位的新人,在退休以后退休金待遇会不会很高呢?如果相比于企业单位人员来看的话,那么实际上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对于事业单位内部本身来看并不意味着很高的水平,因为采用新办法以后,实际上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来决定自己将来能够获得多少钱的退休金。
因为之前曾经在事业单位2014年的工作年限,它是没有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的只能够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所以说你的工作年限越长,那么也就意味着你将来获得更高的一个养老金待遇。也就体现了我们养老保险的制度,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这样的原则,所以说我们事业编制人员,在2025年以后也是这样的计算方式。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4 米塞林 客户经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工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其中: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是独生子女的增加5%。既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
    职务补贴、生活补贴、保留补贴 不扣。 医疗保险等不再扣。
  • 2021-12-23 18:32 黄益江 客户经理

    然后退休金还是只发100元,超出部分5元不予计发。
  • 2021-12-23 18:30 龚崇栋 客户经理

    2025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算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年份。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开始了养老保险改革,从此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的不同,区分出了“老人”、“中人”和“新人”。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为了保证他们的待遇不会因为改革而下降,国家设立了10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和老办法进行比较后,新办法待遇更低则按老办法标准发放;新办法待遇更高,则根据退休年份的不同,发放超出的部分的一定比例。
    2025年,正好是养老保险改革的10年过渡期结束,之后所有的退休人员都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而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并不会更高,反而可能会比养老保险改革以前的人员更低一些。
    但是,因为养老保险改革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都是有缴纳职业年金的,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这一块增加了一部分收入。总体上,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养老金收入不会有明显差距。
  • 2021-12-23 18:26 赵风萍 客户经理

    在同等条件下退休工资肯定会更高。至于能达到多少,要视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退休地社平工资等条件而定。
    理由如下:
    第一、既然是2025年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那就是属于“中人"。作为退休"中人",虽然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计算养老金的10年过渡期巳经结束,但在同等条件下,在2025年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工资肯定会比以前退休的人员更高。至于能达到多少嘛,由于不同的缴费年理、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年龄、退休地的社平工资等不相同,退休地社会平均工资不同,所以退休工资也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按照社平工资标准100%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话,每多缴费一年,退休时每个月可增加养老金1%左右。
    第三、缴费金额越高,养老金越多。按照近几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年增长率10%来计算,2025年退休人员的工资总额也会比2024年增加10%左右。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增加了,养老保险的缴费额自然也就更高了。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增加了,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增加了,退休时的养老金也就水涨船高。
    第四、退休延后一年,职业年金就增加缴费一年,退休时领取的职业年金也就比2024年退休的更多。
  • 2021-12-23 18:13 黄益溢 客户经理

    不增加新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 2021-12-23 18:01 樊扬诗 客户经理

    襄樊市人事局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无子女职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鄂政发[1981]82号,《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
    2、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时提高10%;
    3、终身未婚人员退休时不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 所以,你只能按正常退休计发退休工资。不能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增加退休费比例。
  • 2021-12-23 17:54 齐星星 客户经理

    不是增加你的工资 而是父母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 增领5%的退休金
    以下是该规定的文献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增加5%——
    实行计划生育、且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现在或者说在2002年9月29日以前(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退休或者内退的职工,退休费增加5%的问题,一些企业单位没有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职工对此颇多怨言。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则出发。我们据此刊发了这一强烈的呼声,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
    当年从提倡、推行到后来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时候,从省革命委员会到市、区革命委员会,推出的奖励政策正是五花八门,各有重招。但就职工夫妻双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费的比例有5%的,还有10%的。只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简直什么样的愿都可以许,什么样的大话可以说。我曾经目睹当时提倡计划生育年间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
    1981年5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增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终身无子女的增发百分之十。但按照规定应发和增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到后来的几个条例,不知是忘记了这个承诺,还是什么原因,把年老退休时退休费增加的条款废止了。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当年的承诺作废了:“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5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和1982年11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也没有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夫妇年年老退休后退休金增加5%的条款。
    直到1997年的时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户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后并可加发退休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一次性奖金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但是,刊发省设备安装公司职工反映问题的时候,他们不在这个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在这个条例实施之前他们就退休或者内退了。现在这个公司就借口新的条例的第三十九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千元,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从企业退休的,应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企业以政府至今没有具体规定拒绝履行法规。然而,这些职工就享受不到法规赋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这个法规,不理解的是这个法规实施时间已经过了两年零十个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么出台不了一个“另行规定”呢?
    虽然,2001年2月2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西安市劳动局的复函回答了这个问题,但随着2002年9月29日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认,企业经营虽有千差万别,但必须认账,可以向职工欠账,绝对不可以赖帐。不能当儿戏打折,更不能一风吹。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况且是经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保了的。别的企业没有执行,那你就可以不执行吗?别人违法,你就可以成为违法的理由吗?真是岂有此理!
    这些企业职工认为:法律规定的奖惩是平等的,公平的。他们就弄不明白,假如职工违犯了计划生育的规定,那么,处理是否这样的消极?那绝对不会的,可以说处理是绝对“不过夜”的,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还要罚几万元钱,过去规定还要征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费什么的,至于大小会检讨过关那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到现在兑现奖励的时候就一拖几年,甚至十几年呢?没有兑现呢?不可理解的是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兑现法律的承诺!他们问:法规会失信于民吗?!
    这些问题如何?作为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要构建和谐社会,怎么样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付诸实际行动,使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感到事关重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那么确保国策的法规、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随意性,更不能食言当初的承诺;同样,我们执行法规也不能有随意性,法律作为恒定社会的原则,就必然有连续性、严肃性和带有强制性,这就是法治社会运行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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