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过程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我们要直...

发票,申请进口和批准外汇之用,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单据呢?交易过程中一连串的单据,最后交给开证行审核,与出口商无关吧?如果不是信用证支付,就把全部单据全部交给出口商吗?我没分了,请好心的路过的朋友们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黄盈椿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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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0最佳答案

外贸出口主要的付款分为三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电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付款交单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其中L/C用的最多,T/T其次,D/P较少。我们先来介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每个做外贸的人早晚都将会接触到它。对不少人来说,一提起信用证,就会联想到密密麻麻充满术语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天书。其实信用证可以说是一份由银行担保付款的S/C。只要你照着这份合同的事项一一遵照着去做,提供相应的单据给银行就必须把钱付给你。所以应该说信用证从理论上来说是非常保险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一旦开具,他就是真金白银。也正因为如此,一份可靠的信用证甚至可以作为担保物,拿到银行去贷款,为卖方资金周转提供便利,也就是“信用证打包贷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有的时候也不是那么保险。原因是信用证中可能会存在很难然你做到的软条款,造成人为的不符点。第二种常见交货方式为电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单,可以分为前T/T,和后T/T,前T/T就是,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都是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交付全套单证。不过前T/T比较少见一点,在欧美国家出现的比较多。因为欧美国家的客户处在信誉很好的环境,他自己也就非常信任别人。最为多见的是后T/T, 收到订金,安排生产,出货,客户收到单证拷贝件后,付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送全套单证。 T/T订金的比率,是谈判和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订金的比率最低应该是够你把货发出去,和拖回来。万一客户拒付,也就没有什么多大损失。 T/T与L/C比较,就是操作非常简单,灵活性比较大,比如交期吃紧,更改包装,等等,只要客户同意,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是信用证,就相当麻烦,必须的修改信用证,否则造成不符点(discrepancy),客户就可以拒付。T/T的另外一个特点是成本比L/C要低。银行扣费比较少,一般都是几十美金。而信用证有时会多达几百美金。所以有的工厂做T/T报价比L/C要低一点。不过一般而言,信用证如果单证做得好,比T/T要可靠,收款有银行担保,凭着信用证,就可以去银行打包贷款,资金压力很小。但是银行信用不好,或者外汇管制很严格的国家,信用证风险很大,如印度。 T/T和L/C各有优缺点,T/T和L/C如果结合起来做,那就相当保险,30%T/T, The balance L/C. 另外还有几种用的比较少的付款方式: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以上除即期交单(D/P at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D/P分险很大,但是如果和T/T结合起来,也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交货方式。因为有些国家,有些公司喜欢用D/P.那么打个比方30%T/T in advance, 40% after shipment, the balance D/P。这比做后T/T还要保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9 黄白玲 客户经理

    要做什么单据按的要求来就好了,46A中会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有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
    有什么问题你可以直接咨询你方的通知行,有专门处理这事的国际业务部,在寄单之前也会帮你先审核,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大问题了。
    开证行那边只要你按规定提交单据,没有不符点,就会给你付款的。
    制作出口单据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 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我国外贸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注意事项。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 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 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 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 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 CFR和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 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 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 而导致巨大损失。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D.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 该栏仅填AS ARRANGED。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quot;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签章。
    E.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 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 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 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 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 ?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F.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G.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 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 (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H.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2 交单结汇
    A.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B.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接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主要结汇方式如下:
    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通常不用汇票,在业务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受益人径直向付款行交单。付款行付款时不扣除汇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显然在信用证方式中,这是对出口商最为有利的一种。
    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3 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据不符,即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则有下列处理方法:
    凭保议付。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议付行所垫付款项和费用,同时电请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表提。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征行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如申请人不予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
    电提。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而是用电传和传典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点。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寄单,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有证托收。单据有严重不符点,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已无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证,只能委托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函中注明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托收处理,作为区别,称为有证托收。而一般的托收,则称为无证托收。由于申请人已因单证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证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
  • 2021-12-23 18:24 龚小萍 客户经理

    外贸一般流程主要包括:
    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1.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2.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A.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B.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C.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D.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A.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B.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C.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D.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E.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一。客户询盘:
    一般来说,客户在下正式的Purchase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二。报价:
    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数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方式有: 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业务部应及时回复客户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并发出Proforma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三。订单/签约订货: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四。下生产订单:
    得到客户的订单确认(PurchaseOrder)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五。业务审批:
    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
    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审批之后,将PO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六。落实付款方式(信用证)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汇付付款方式、托收付款方式和信用证付款方式。
    1.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客户将款项汇至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2.如果是放帐的客户,或通过银行D/P,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3.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业务员和单证员应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户改证。
    这里着重介绍信用证付款方式,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开信用证,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核信用证,要着重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中的有关条款,如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等等,尤其应注意某些特殊条款,如是否可分批装运,是否可以转船等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信用证中的有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绝。
    3、修改信用证,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
    七。下达生产通知/备货:
    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等。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上述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
    八。包装/刷口麦
    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口麦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九。验货
    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2.如果客户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
    3.如果客户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十。制备基本文件:
    按照PO以及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十一。商检/报验:
    办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应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
    应注意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通知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十二。租船订仓和配载
    1.如果跟客户签订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户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SHIPPING 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户。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5.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
    6.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十三。投保
    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卖方在装船之前,应按照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出口商品的投保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2)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
    十四。安排拖柜:
    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
    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看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上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
    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
    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记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上封条。
    十五。集中港区
    洽妥船舶或舱位后,货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装船条件的出口货物发送到港区内的指定的仓库或货场,以便顺利装船作业。
    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保持密切联系。
    向港区集中时,应按照卸货港的先后和货物积载顺序发货,以便按先后次序装船。对出口大宗货物,可联系港区提前发货。有船边现装条件的货物,也可按照装船时间将货物直送港区船边现装,以节省进仓出仓手续和费用。对危险品、重大件、冷冻货或鲜活商品、散油等需特殊运输工具、起重设备和舱位的,应事先联系安排好调运、接卸、装船作业。发货前要按票核对货物品名、数量、标记、配载船名、装货单号等项,做到单、货相符和船、货相符。要注意发货质量,发现有包装破损或残损时,应由发货单位负责修理或调换。
    十六。报检换单
    十七。报关
    货物集中港区后,发货单位必须向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由发货单位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备妥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或磅码单)、商检证、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及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官员检查单证和货物,确认单货相符和手续齐备后,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经海关查验放行的出口货物,方能开始装船。有四个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一般在拖柜同时就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做商检通关换单及出口报关。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电话等。
    十八。交接
    发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港口规章,及时与港方仓库、货场办妥交换手续,做好现场记录,划清船、港、货三方面的责任。
    十九。装船
    海关放行后,发货单位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装货单与港务部门和理货人员联系,查看现场货物并做好装船准备,
    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负责点清货物,逐票分批接货装船。
    港口装卸作业区负责装货,并按照安全积载的要求,做好货物在舱内的堆码、隔垫和加固等工作。
    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监装人员对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品、特种商品和驳船来货的船边接卸直装工作,要随时掌握情况,防止接卸和装船脱节。
    二十。发装运通知
    对合同规定需在装船时发出装船通知的,应及时发出,特别是由买方自办保险的。如因卖方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的,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责任。货物装船后,出口方应及时地向国外方发出"装运通知"及相关证明,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和接货手续。
    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 通知客户发货的细节,装船通知的内容一般有:订单号或合同号、信用证号、数量、总值、唛头、包装件数、目的港代理人、船名、航次、预计开航日和预定到达日等。
    二十一。支付运费
    船公司为正确核收运费,在出口货物集中港区仓库或库场后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衡量。凡需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发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如属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二十二。收单
    即获得运输文件:
    1.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料内容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补料要按L/C或客户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2.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户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户,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3.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
    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根据装货的实际情况签发大副收据,将大副签发的收货单交原发货单位,出口企业可以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海运提单。
    1.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2.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3.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二十三。制单结汇
    交单指出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货物装运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缮制和备妥各种单据,包括汇票、出口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以及其它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所需结汇单证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在收到货款后向银行进行结汇。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3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2)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收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3)如果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户。
    *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DFER(M/T))等方式,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汇,等付款行将外汇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
    "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二十四。业务登记:
    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 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二十五。文件存档:
    所有的文件包括PO、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
  • 2021-12-23 18:21 樊成钢 客户经理

    其中L/C用的最多,T/T其次,D/P较少。 我们先来介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每个做外贸的人早晚都将会接触到它。对不少人来说,一提起信用证 ,就会联想到密密麻麻充满术语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天书。其实信用证可以说是一份由银行担保付款的S/C。只要你照着这份合同的事项一一遵照着去做,提供相应的单据给银行就必须把钱付给你。所以应该说信用证从理论上来说是非常保险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一旦开具,他就是真金白银。也正因为如此,一份可靠的信用证甚至可以作为担保物,拿到银行去贷款,为卖方资金周转提供便利,也就是信用证打包贷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有的时候也不是那么保险 。原因是信用证中可能会存在很难然你做到的软条款,造成人为的不符点。 第二种常见交货方式为电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单,可以分为前T/T,和后T/T,前T/T就是,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都是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交付全套单证。不过前T/T比较少见一点,在欧美国家出现的比较多。因为欧美国家的客户处在信誉很好的环境,他自己也就非常信任别人。最为多见的是后T/T, 收到订金,安排生产,出货, T/T与L/C比较,就是操作非常简单,灵活性比较大,比如交期吃紧,更改包装,等等,只要客户同意,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是信用证,就相当麻烦,必须的修改信用证,否则造成不符点(discrepancy),客户就可以拒付。T/T的另外一个特点是成本比L/C要低。银行扣费比较少,一般都是几十美金。而信用证有时会多达几百美金。所以有的工厂做T/T报价比L/C要低一点。不过一般而言,信用证如果单证做得好,比T/T要可靠,收款有银行担保,凭着信用证,就可以去银行打包贷款,资金压力很小。但是银行信用不好,或者外汇管制很严格的国家,信用证风险很大,如印度。 T/T和L/C各有优缺点,T/T和L/C如果结合起来做,那就相当保险,30%T/T, The balance L/C. 另外还有几种用的比较少的付款方式: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以上除即期交单(D/P at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 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D/P分险很大,但是如果和T/T结合起来,也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交货方式。这比做后T/T还要保险
  • 2021-12-23 18:13 赵风英 客户经理

    1、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给通知行
    3、通知行将信用证交给出口商(也叫通知信用证)
    4、出口商交货取单
    5、出口商将单据交给通知行
    6、通知行审单垫款
    7、此时通知行有两种选择
    a、将单据寄给开证行进行索赔,然后开证行审单偿付
    b、如果有偿付行则向偿付行送索赔书,偿付行不审单,直接偿付款项,向开证行索取款项,再由开证行垫付 风险大
    8、开证行向进口商通知
    9、进口商付款
    10、开证行交单
    11、进口商提货
    OK!
    支付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
  • 2021-12-23 17:57 齐新玉 客户经理

    谈付款方式必收!各种外贸付款方式风险详解

    对于一个即将成交的外贸订单,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两件事。


    首先是成交的价格,成交价格基本决定了订单能带来多少利润,然而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付款方式。付款方式除了决定了订单能否安全收汇,还有另外一个作用是能否带来预期的正现金流。


    做过一段时间外贸的同学可能会发现一个现象,很多出口国外的产品,销售价格比给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要低很多,好像跟我们一贯概念里面的老外的钱好赚相反。国家的退税补贴当然是一方面的原因,事实上加上退税之后,很多企业的出口价格比内销价格还是低很多。


    这里面最重要的原因是出口产品的付款方式比国内销售的付款方式要好很多。并且绝大多数国外客户都能做到准时付款。国内产品销售付款方式就差得很多。

    对于很多国内采购方来说,订单的价格高一点问题不大,最关键的问题是你要给他账期。很多订单甚至是没有一分钱定金完全赊账销售。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一旦经济形势下滑,产品滞销,供应商承担的风险非常大。这也就是为什么做惯了外销的企业很难适应国内客户的付款方式。

    所以对于很多外销型企业的老板来说,只要把握好了收款风险,可以做到快速周转。 低一些的利润也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不同于国内销售的是,出口产品涉及到复杂的进出口流程以及漫长的海运过程。并且一旦货款安全出了问题,货物很难拉回来二次销售。由于集装箱在目的港只有几天免堆期,滞港会产生高额的费用。如果遇到货款问题,出口方往往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很多刚接触外销的企业要求员工只做T/T,甚至更极端一点的只做前T/T款到发货,100%信用证也不做。除非你的产品有竞争对手无法替代的压倒性优势,否则使用这样的保守的付款方式,虽然保证了货款的绝对安全,会流失掉很多优质客户。对于正规的国外公司,30%T/T定金,70%尾款见提单复印件,是基本安全的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

    我们来看一下各种付款方式的风险程度,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


    1、100% T/T advance

    100%款到生产。注意这个是款到生产,还个方式不是款到发货。这个付款方式意味着还没有开始生产,就收到全部货款了,对于出口方来说当然是风险为0的一个付款方式,但同样这个方式对于进口商来说风险是最大的。一般只在样品单或者小订单采用这样的付款方式。


    2、T/T定金+ T/T尾款发货前付清

    这个付款方式也是非常安全的。并且是定金比例收得越高,安全系数越高。当然这里有些很极端的情况,客户付完定金之后弃货了,或者倒闭了,这个概率是非常非常小的。 只要没有发货,收到了定金碰到客户弃货的情况,可以转卖给其他客户或者降价处理。应对方案还是比较多的。不过付钱不要货的情况,我也碰到过。曾经有个阿根廷客户,付了几千美金过来订货,钱付过来之后还没生产就说不要做了,钱留着买别的产品,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3、T/T定金+尾款即期信用证

    一般而言是30%T/T,70%尾款信用证。当然这时候T/T比例也是越高越好的。实际上这个付款方式,跟第二个付款方式的安全程度几乎一样。也是非常安全的一种付款方式。区别在于采用这个付款方式,必须发货上船之后拿到提单之后才能交单。信用证收款的最大风险在于出了不符点之后客户拒付。收了T/T定金之后可以保证即时有不符点,客户基本上也都会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因为他已经付了那么多定金了,不可能为了一点单据上的不符点不要货定金也不要了。所以这个付款方式也是非常非常安全的。


    这里需要注意,先收T/T定金,尾款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个非常安全的付款方式。但是一定要注意是先T/T收定金,尾款信用证。有朋友跟我说做孟加拉的客户用过70%的金额信用证做定金,30%尾款见单据T/T这样的奇葩付款方式。 这个付款方式是非常不安全的,因为货物上船拿了全套单据之后,如果客户不付T/T尾款,出口方处境非常尴尬。不交单的话货马上到港了有滞港费,交单之后客户不付尾款没有有效手段约束。果然不久之后他客户说让他们先交单,T/T部分他卖掉货之后再付…这样的付款方式风险很大需要规避掉


    以上3种付款方式,可以说都是99.99%安全的。如果你对风险控制得比较严格,那以上三种方式绝对是首选,基本上不会有任何的坏账和收不到货款的风险。那为什么说是99.99%而不是100%。这个就像纯金的含量一样,只有百分之99.99999%一直无限延伸下去,但是永远达不到100%,是没有100%的。


    因为除了付款方式本身,还需要考虑当时的具体经济和政治状况情况,比如碰到了塞浦路斯这样的金融危机的时候,曾经把居民存款强制减计40%。这个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你本来今天有15W美金存在银行,明天只有9万了,那个6W哪去了,直接就没有了,这个叫强制减计。


    在这样的系统性风险下,除非是100%货款到账开始做,其他任何付款方式都会有风险。所以同样当时有一个塞浦路斯的项目28W美金,30%T/T定金,70%尾款45天信用证支付,单纯说付款条件还可以接受。但是我考虑再三,在客户来中国看过工厂一切OK,一再要求我发PI的情况下。并且花掉了几千块接待费用的情况下,还是毅然跟他say no, 我说另请高明吧。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要注意规避系统性风险。当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时候,除了全款到账开始做,任何付款方式都是不安全的。


    4、部分定金,部分尾款见提单副本copy件

    这个付款方式是最最常用的付款方式了。最同行的比例是式是30%T/T,70%尾款见提单副本。实际操作的时候,也会有些变化,比如对一些付款方式好的老客户,也可以20%T/T,80%尾款见提单支付。

    这个付款方式的安全程度是99%,也是非常安全的。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风险点在于以下:


    1. 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付尾款。这里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可能是客户公司资金周转出问题了。 国外银行贷款利率很低, 有很多客户非常依赖银行贷款来周转资金。有的甚至完全是自己没资金,有了订单之后再去申请贷款下单到国内。当他资金的资金链条断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付了部分定金,无力支付尾款的方式。 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在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就调查好客户的实力,经营状况各方面。具体可以GOOGLE搜索一下客户背景或者跟国内其他他的供应商了解。 如果对信誉不是非常有把握的客户,可以采用要求提高定金比例的做法, 比如提高到50%定金,这样子客户弃货的风险就很大大降低了。


    2. 国际环境发生突然剧变,比如客户国家的汇率突然大跌。15年俄罗斯和巴西的汇率大跌三四十个点,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些订单客户支付的定金比率比较少,10%-20%左右,客户是有可能直接弃货的,就是定金我也不要了,货你也别发给我了。还有一些情况是战争影响,比如14年的乌克兰, 由于克里米亚冲突的影响,不少乌克兰的客户破产倒闭了。这样的状况下,弃货的事情也是会经常发生的。针对这样的情况,需要经常关注国际环境国际形势。当碰到经济动荡地区的客户订单,也可以通过提高定金比例,或者要求发货前付清的方式降低收款风险。


    3. 以上两种情况属于客观条件的改变带来的弃货风险,很多情况下不是客户主观上想要弃货。第三种情况就比较恶劣,或者叫诈骗。有一些比例非常非常小的无良货代,会跟客户勾结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当然99.9%的指定货代做事还是非常规矩的。因为货代公司毕竟在国内,除非是他马上准备关门歇业了。你都是可以找到他的。


    4. 另外一个风险是南美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实际进口方,他可以凭提单副本提货的。主要是南美的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这些国家。这种情况下, 我们需要把提单收货人尽量用To Order, 这个意思是收货人不确定,凭shipper发货人的指示。 我们在收到全款后可以对提单进行背书,也就是提单背面敲发货人的英文章,然后再寄正本给客户。


    那我们总结一下,对于部分T/T定金,尾款见提单支付这样的付款方式。有以下几个办法降低收款风险:


    1. 尽量用To Order而不是实际收货人名称作为提单收货人。To Order的意思是根据shipper的指示, 这样的提单只有shipper背书之后,才可以提货, 增加了货物控制权。但是这样有一个弊端就是To Order 指示提单不能电放。碰到需要提单电放的客户,必须要把收货人改成客户公司才能电放。


    2. 尽可能的提高定金比例。这样的作用是当进口国经济或者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能够降低客户弃货的风险。如果他已经付了一半定金,一般是不会轻易弃货的。 同样汇率也不太可能短短一两个月跌掉50%。 另外一方面,多收定金有一个好处是万一客户真的弃货,你收的定金是可以覆盖掉把货拉回来和处理转卖的成本的。 这样处理弃货起来掌握主动权。


    3. 明确见提单5日或者10日内支付尾款,这样是给客户一个付款的期限。因为有的客户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喜欢拖拉直到货快到港才付尾款。 明确见提单5日或10日内支付尾款,给了他一个确定的期限。这样如果碰到客户急需拖拉的情况,催收货款也名正言顺。 如果不规定清楚,有的客户会以为我到港前付掉就可以了。甚至碰到一些恶意拖延的客户, 有钱故意不付。 因为延期支付货款会给我们带来汇率的损失,可以以此为依据索偿。 我曾经就用这样的方式向一个恶意拖延货款的客户索赔过。 这客户到港后找各种理由,拖延了十几天才付款。货款到账之后,我没有电放提单,又要求他额外支付延期支付引起的汇率损失。收到罚金后才电放,当然这样的客户以后就不打算继续合作了。


    4. 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对有风险的国家严格把握付款方式。 比如看到有些汇率大幅下跌,或者是政治环境动荡,有战争风险等等。 碰到这样国家的客户,在接单之前尤其要严格审视付款方式带来的风险。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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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_英雄_本文转自外贸圈)

  • 2021-12-23 17:50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常见的付款方式:

    1.D/P是付款交单,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2.D/A则是承兑交单,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3.T/T是电汇(单据一般是我方直接邮寄给客户,无需通过银行),如果我们跟客户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客户先要给我们30%的预付款,剩余70%一般保险的方法是,货装船后,客人凭我们传真的提单正本付款,等款到帐后再邮寄整套正本单据给客人。

    托收付款D/P,D/AD/A 承兑交单 ,核销退税,物流货代D/P和D/A的区别是,D/P必须付款买单,先交钱后交提单,如银行私自放单,责任在银行;D/A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XX天后支付货款,即可取提单,如逾期不支付货款,银行无责任。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拓展资料: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

    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7:43 黄真强 客户经理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出口方银行通知、传递或保兑信用证
    4、出口方银行议付及索汇
    5、进口商赎单提货
    外贸中常用支付方式:预付货款方式、即期电汇付款方式 、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远期信用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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