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账务上怎么处...

一般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账务上怎么处理的
齐文瑞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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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4最佳答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企业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4、企业以后期间缴纳企业代扣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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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2 米大丽 客户经理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销售)费用等--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 2021-12-23 18:30 齐明星 客户经理

    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单位向有关机构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二、在计算企业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三、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扩展资料

    新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的一项条例,且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2005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 2021-12-23 18:25 龚巧云 客户经理

    1、单位缴纳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纳部分,发工资代扣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现金

    3、上缴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

    贷:银行存款等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

    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

    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

    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

    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

    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 2021-12-23 18:20 米国连 客户经理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库存现金 (实发数)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

    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记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记入“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

    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并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13 粱俊芳 客户经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0%的比例计算缴纳,上缴到住房公积金机构
    提取单位10%时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计算个人10%时,可以在工资中扣除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现金或其他科目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应收利息
    4 121 委托贷款
    5 122 逾期贷款
    6 124 国家债券
    (二)负债类
    7 201 住房公积金
    8 211 应付利息
    9 214 专项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0 301 贷款风险准备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类
    13 401 业务收入
    14 411 业务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第102号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目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24号科目 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并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品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
    第2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
    (二)本科目的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结息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3.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在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账,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贷记本科目(调入单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办理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关辅助账户的设置:
    1.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备查簿,详细登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
    2.为了了解、掌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因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缴存单位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缴存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211号科目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
    (二)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给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301号科目 贷款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二)对于委托贷款,应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第311号科目 增值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的差额,即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二)期末,结转下列业务收支科目:
    1.将“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业务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3.同时,将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1号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2.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终了,账务处理如下:
    1.将“增值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2.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
    (2)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应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3)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3.将本科目所属“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贷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401号科目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实现的各项业务收入,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期末计算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收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收到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以及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按国家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计算的利息、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作如下财务处理:
    1.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2.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提取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代扣款(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公积金)
    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资代扣款(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 2021-12-23 18:01 赵飞虹 客户经理

    保险金的处理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四是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总之,企业的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应随同生产的产量等成本相应结转,其扣除也与相应的产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与收入相配比,如此来理解“支付”“缴付”的含义,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收操作。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7:34 齐晓娟 客户经理

    相关的会计分录:
    1.分配工资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企业部分)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个人部分)
    5.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没办理之前不能计提,“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各地不一样。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可列入“管理费用”。
    一、五险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按个人缴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
    贷:库存现金(实际发放的金额)
    (二)企业负担部分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保险)
    (三)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单位+代扣个人应缴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
    1.单位负担部分(按工资总提取,各地方提取比例不一样)
    提取时:学会计论坛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个人部分
    付工资时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三、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四、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与养老保险相同。
    五、医疗保险的处理基本与养老保险相同,只是单位承担的部分,是从福利费中开支的。
    做账技巧(附)
    1、计提单位社保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养老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失业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工伤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医疗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生育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交纳社保
    同时做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2、交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交纳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等
    3.发放工资: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社保-人名(已经预缴但次月已辞职无工资或不够扣款的人员在工资表中已负数列式企业代缴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4.分配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收回代扣个人社保时(办理转社保关系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社保-人名
    同时做(如果工资表中没有体现代扣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就要做这个分录否则应付职工薪酬会有借方余额,如果工资表中已经体现了代扣的个人五险一金部分就不做此笔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五险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一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由个人负担的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

    扩展阅读:

相关百科精选

  • 《中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健康保险的定义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规定观察期或约定自负额,承保比较严格。因此,趁年轻、健康时购买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