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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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4最佳答案
按现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是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湖北是否在试点啊?下面是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你可学习参考一下.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劳办发[1997]116号、鄂政发[1997]73号合鄂劳险[1996]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职工身份证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贮存额情况大呢感。
三、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其开始建立。1995年1月1日其按本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划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上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1995年1月1日前,单位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记入个人帐户,单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算利息,年结算一次。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其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由省劳动保障厅每年予以公布。
五、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计算方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限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其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上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六、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其按规定补齐欠缴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保存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省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八、个人帐户的转移。职工调动时,职工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转移手续。转移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除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相应转移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上年个人帐户本息之和当年个人帐户划入本金。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帐户的建帐及转移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
(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调动工作时,单位和职工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九、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十、经办机构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将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缴费情况以及职工个人帐户增减变动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
十一、本办法生效以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予以保留,本办法生效后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计发办法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其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扩展阅读: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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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1 龚富贵 客户经理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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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9 连丽萍 客户经理
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
2021-12-23 18:25 齐晓娥 客户经理
机关事业单位不给聘用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不合法的,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为其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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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 车巧怡 客户经理
方法如下:
以湖南省为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
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清理规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符合规定的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省境内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保留建账时间长的参保地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不合并。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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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3 齐晓峰 客户经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三个特征。
3、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4、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本质区别:二者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及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6、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7、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答: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9、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不含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末缴费工资(以下均简称“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3%,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4%。
11、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为: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津贴、奖金(活的部分)、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12、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委托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13、社会保险费能减免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14、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个别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15、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何接受职工监督?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并保证缴费记录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个人分发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16、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含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养老保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l634—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将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
17、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我市市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7年6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首次缴费之月起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18、个人帐户记帐比例是多少?
具体记帐比例为: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约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6%,从2002年1月开始,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
19、职工调动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调出人员应凭工作调动通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人员异动表》和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业务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个人账户如何进行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自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个人帐户资金。
21、什么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工龄。即: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本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止这一段期间内的有效工龄。
22、缴费年限有何作用?
答: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缴费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何区别?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干部职工开始整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
25、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当地政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有效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6、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有关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潭政办发[1997]18号文件都规定,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扣缴。
27、职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8、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29、公务员流动到企业单位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3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按照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劳社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31、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答: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32、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答:国务院文件(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33、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是什么?
缴费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3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有哪些?
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有: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35、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形式是怎样的?
答:目前,市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部分离休干部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直接把养老金按月存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帐户(存折),离退休人员可随时支取。
36、参保人员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按照湘劳社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5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7、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8、参保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未领完怎么办?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人个人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39、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怎样计发?
答: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O%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按照这个办法,一个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是退休时工资总额的96%,比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高1个百分点。
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全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40、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1、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符合国家规定;(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5)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6)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以及生存状况;(7)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42、参保单位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对参保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如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答:(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全部留存财政专户,除预留相当于1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4)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5)对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从1993年开始进入养老金的。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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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1 齐文瑞 客户经理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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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4 辛国爱 客户经理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供《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和基金划转凭证。
二、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原单位转来的财政补贴款项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和财政补贴款项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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