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根据UCP600的在转让时,需...

可转让信用证根据UCP600的在转让时,需要修改哪些内容
齐晓娜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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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0最佳答案

简单地说,ucp600对信用证转让的申请人、受让人和转让行的规定如下:

1、只有可转让信用证才可以转让,即没有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得转让。

2、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的申请人必须是该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

3、 受让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在转让他人,但可以转回给第一受益人。

4、转让行一般是信用证的通知行或议付行。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9 龙展航 客户经理

    从UCP500开始,到UCP600都明确规定凡是银行开出的跟单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的。此外,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即为不可转让。
    所以你的问题的答案是错误的。
  • 2021-12-23 18:23 齐景岳 客户经理

    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但以下项目除外:
    1.信用证金额
    2.规定的任何单价
    3.效期
    4.交单期限,或
    5.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保险金额。
    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所以,除了这些,其他的条款都必须准确转载。
  • 2021-12-23 18:20 齐新海 客户经理

    《ucp600》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外,商业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
  • 2021-12-23 18:13 赵颖轶 客户经理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a.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
    b.就本条而言: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c.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d.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e.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
    f.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
    g.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信用证金额
    一规定的任何单价
    一截止日
    一交单期限,或
    一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人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
    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如果原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出现时,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
    h.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的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
    i.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的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j.在要求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点,在原信用证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对第二受益人承付或议付。该规定并不得损害第一受益人在第三十八条h款下的权利。
    k.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 2021-12-23 17:56 黄白玲 客户经理

    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

    扩展资料:

    转让方式

    1、全金额转让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2、部分金额转让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41 赵顺起 客户经理

    只能转让一次。

    1、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2)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

    (3)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4)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扩展资料:

    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有效的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担保人以开证人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请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合同对此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担保人为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人又签订“押汇协议”的,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人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只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24 樊振生 客户经理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作了11条规定。可直接查阅UCP600的第三十八条。如果有不理解的,可以再提出来,以便有针对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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