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登记证逾期办理如何处罚

是这样的我2008年6月份拿到营业执照,后来就没有税务登记证,现在是12月了,因为要开发票所以我现在要办理水税务登记证,但是规定营业执照拿到后30日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逾期要罚款,所以我想问下,我是开打字复印的,一天也就收入几十元,照这样的话,要罚款该罚多少?我是宁夏的。还是把营业执照注销掉重新办理合适呢?
齐晓娇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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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3最佳答案

税务登记证逾期未办理,肯定被罚款,个体的最少50元,单位的最少可能得200元。
我个体的被罚过了,不管你有多熟,不罚就过不了。呵呵~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5 齐晓平 客户经理

    税务登记证没有办,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25 赵顺起 客户经理

    在深圳,没有及时纳税申报,拖越久处理罚款会越多,最好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以有效止损;如果税务逾期没有处理,还有可能导致非正常户,而要解除非正常户时需要提供提供场所证明(红本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等)近三个月的水电费发piao,购销合同等,
    如果没有的话,自己解除不了,那就可以@me
    进入经营异常时会有两种情况:【1】地址异常;【2】未按时提交年报异常
    如发现经营异常需要及时处理,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年报将会罚款5000-30000。
    公司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后果:
    【1】领不了发票
    【2】办不了出口退税
    【3】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
    【4】相关责任人全国范围内无法再成立其他新公司、无法办理股权转移
    【5】国地税将公示企业信息,联合追踪管理
    【6】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另外,成为税务登记证还有可能失效!
  • 2021-12-23 18:20 龚宇飞 客户经理

    目前青岛地区是没有处罚,一般要求尽快办理,但是一般来说 办理了营业执照要尽快办理税务登记备案,不然税务会认为这个公司是不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真的不经营,青岛创客之家日常处理的晚一些也是可以的。
  • 2021-12-23 18:13 符腾丹 客户经理

    2000元以内的罚款

    1. 根据《征管法》第二章第一节:税务登记,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2021-12-23 18:00 章要在 客户经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33 龙小语 客户经理

    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后,30日内需办理税务登记,逾期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这个问题一般都是100块钱之内的,我们这边大多是50块钱,因为按照你说的情况,你这算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也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会处罚很重的,除非你是真把税务的人惹恼了。
  • 2021-12-23 17:21 龚小虎 客户经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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