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和非信贷资产准备...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和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均不得低于多少
符耀精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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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3最佳答案

不良贷款率必须低于10.6%。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高度负责,成立专门清收小组。针对义堂支行不良贷款当前现状,支行组织信贷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收,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客户经理及信贷人员为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小组,全职进行不良贷款清收,逐一落实,挨家到户,取得了理想的清收效果。八月底合计现金收回不良贷款27元,转贷盘活不良贷款87万元。

(二)先内后外,内外兼收,搞好 门前清 。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门别类,认真梳理。特别是内部职工贷款或者由内部人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从这部分贷款抓起,实行谁受理,谁负责,限期收回,否则,停岗清收,直至完全清收为止。以内带外,在做好自家清的基础上,再逐笔对外部贷款进行清收,从而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 打蛇打七寸 ,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贷款。对于部分关系贷款,摊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清收人员主动去所在部门交涉,并视借款人态度以及还款承诺等情况向其部门领导反映,借助所在单位领导的压力督促其还清不良贷款。

(四)灵活清收,通过对担保人施加压力,力促以物抵债或变卖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屡次催收均无果,经调查,担保人有代偿能力,可通过给担保人施加压力,促使贷款收回。

(五)通过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依法扣划、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在清收过程中,对于多次催收不积极主动配合偿还不良贷款的贷户,可与其说明情况,采取诉讼、执行、逮人等手段强制收回贷款。

扩展资料:

证监会要求成都银行说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针对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举措;未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展期贷款列为不良贷款的具体原因与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否存在通过调节贷款五级风险分类调减不良贷款规模、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情形。

重大诉讼事项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内各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恰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同时,证监会要求成都银行说明理财产品、应收款项类投资、表外投资等各类产品运行的总体情况。说明是否充分了解上述产品具体投向的底层资产;目前是否存在集中兑付等重大风险;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资金池等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9 辛培军 客户经理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扩展资料:

    一、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局限性

    1、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2、重在贷款事后检查,不能提供资产质量恶化的早期预警。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等。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做到对贷款进行动态监测,但是对资产质量恶化早期预警发挥不了作用,只能在贷款不能还本付息时才能发现其恶化。

    3、商业银行也难以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率水平及对抵质押、担保的要求等。

    4、分类结果是粗线条分类。五级分类对正常类贷款划分过粗,仅划分为二级,不能区分其风险。贷款余额在这两级上过于集中,然而其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贷款评级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将正常贷款分类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4、5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难以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按照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五级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涵盖的仅是贷款余额,而且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

    5、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即承诺未贷部门。而且,对于如何计量表外或有负债项目的信用风险缺乏明确的规定。

    6、五级分类不能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和贷款的风险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既不是客户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这也从另一侧面反应出贷款五级分类主要的用途是仅帮助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

    二、贷款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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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18:20 齐方洲 客户经理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 2021-12-23 18:12 米大丽 客户经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 2021-12-23 17:55 齐方洲 客户经理

    75%.在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 2021-12-23 17:49 车广东 客户经理

    一、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1、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 (标准:不得低于3%)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2、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3、存贷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年末不得高于80%)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100%; (标准:不得高于30%)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5、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100%; (标准:不得高于120%)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①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4%)
    字串2
    ②拆(调)出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净拆(调)入资金比例=净拆(调)入资金余额÷流动负债×100%;(标准:不得高于4%)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①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 (标准:不得高于15%)
    ②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标准:不得高于7%)
    ④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类逾期贷款×10%+各类呆滞贷款×40%+各类呆账贷款)。
    ⑤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抵补率=(呆账准备余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100% ;
    字串1
    8、呆账贷款抵补率=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50%)
    9、单户贷款比例
    ①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超过30%)
    ②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 (标准:不得超过1.5倍)
    资本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方余额)
    ③对最大十户贷款欠息比例=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本期实收利息额)×100%;
    10、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
    ①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8%)
    ②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标准:不得低于4%)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入股联社资金(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后相加之和(见后表《农村信用社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分人民银行、银监局两种统计口径)。
    字串8
    核心资本=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11、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6%)
    12、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呆滞呆账贷款余额×100%;
    13、资本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5%)
    14、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0.5%)
    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资产季平均余额。如:第三季度末资产平均余额=(1/2年初资产总额+第一季度末资产总额+第二季度末资产总额+1/2第三季度末资产总额)/3。
    15、利息回收率=(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外应收利息增加额)×100%;(标准:不得低于90%)
    16、非利息收入比率=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100% ;
    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17、资产费用率=费用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
    字串5
    费用总额=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二、经营状况指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l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是指现金、短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等项目的合计数,它们具有直接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称为速动资产。
    3、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4、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综合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100%。
    字串3
    四、会计分析有关公式
    1、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权益比率(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
    3、负债对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0%;
    4、流动资产比率=流动资产÷资产总额×100%;
    5、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年平均余额×100%;
    6、应收利息比率=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总额×100%;
    7、存款平均付息率=存款利息支出总额÷各项存款年均余额×100%;
    8、拆入资金平均利率=拆入资金利息支出额÷拆入资金年平均余额×100%;
    9、利润完成率=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本年计划利润×100%;
    10、利润增减率=(本年实际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总额×100%;
    11、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12、资本(权益)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五、折旧公式
    1、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字串3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
    ①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②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4、年度总和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六、其他常用公式
    1、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3、利差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资产×100%;
    4、现金资产比率=现金资产额÷资产总额×100%;
    5、负债(资金)自给率=(自有资金+各项存款)÷负债总额×100%; 字串7
    6、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100% ;
    非信贷资产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国债投资、上市长期企业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拆放全国性银行、拆放其他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其他应收款、不良非信贷资产。
    不良非信贷资产包括:不良其他长期投资(到期没有兑现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和当年没有收益的其他长期投资,下同)、逾期拆放全国性银行、逾期拆放其他银行业、逾期拆放金融性公司、逾期调出调剂资金、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利息、应收再贴现款项、应收转贴现款项、长期其他应收款(挂账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七、资本充足率最新计算公式
    新资本净额=(资本净额-呆帐准备金不足部分-长期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
    新加权风险资产=加权风险资产-长期未处置抵债资产×50%-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10%
    新资本净额/新加权风险资产×100=资本充足率
    7
  • 2021-12-23 17:40 齐春怡 客户经理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 核心指标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三)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三章 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 2021-12-23 17:24 辛在柱 客户经理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 2006-7-28 [大中小]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受了损失,银行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目的规定的指标,以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的商业银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的贷款准备金加补充资本在总资本的计算,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几个部分:(1)购买外汇资本金时间:(2 )亚平行账户的子公司的银行和金融资本投资;(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4)坏账损失的部分已不被书面关。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计算的风险权重(权重)的资产。1994年2月发布了由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实施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附录II”暂行规定的资本和资产风险权重的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转化为现金,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信贷,公共企业的债务,以及用于一般企业和个人贷款,同业拆放及房屋建筑物抵押贷款和其他6类表资产,根据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重。划分的风险权重0%,10%,20%,50%和100%,在五大类,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商业银行。

    另外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比率,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更明确地定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指标: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总资本在年底的平均余额之间的比率和风险加权资产的年底的平均余额应大于或等于8%,核心资本的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余额平均余额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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