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青岛住房公积金问题

在青岛交了一年多的公积金了,现在离职了,近期不打算找工作了。那么我的长时间不缴纳公积金,几年以后找到新工作,住房公积金还是继续缴纳,还是从新缴纳。还有就是我如果把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然后又找到了新工作是不是可以从新缴纳公积金。
黄盛沛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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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1最佳答案

辞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4 黄睿多 客户经理

    公积金代理是非法制造假材料进行提取,违法。提取的条件如下: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1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您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交原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 2021-12-23 17:48 赵顺财 客户经理

    离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 2021-12-23 17:41 龚巧丽 客户经理

    离职后,离开本市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重新工作的,可以把住房公积金转移。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公积金转移流程:
    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是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仅适用于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 2021-12-23 17:28 赵颐轩 客户经理

    青岛住房公积金离职后能提取吗:是能提取的。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你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你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你。
    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你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你的养老保险个人怅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你的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4、各地手续有所差异,你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一步咨询
  • 2021-12-23 17:23 齐晓字 客户经理

    可以提取。
    1、青岛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二、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三、提取额度
    账户本息合计
    四、申请办理人
    职工本人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七、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一、提取条件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二、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提取额度
    账户本息合计
    四、申请办理人
    职工本人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七、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 2021-12-23 17:08 黎皇兴 客户经理

    离职后,那么原单位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就是说公积金已经停缴。若在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到新单位的账户中。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或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中,由资金中心管理。

    扩展资料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6:49 赵颐轩 客户经理

    关于失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9
    --------------------------------------------------------------------------------
    青住金字〔2006〕39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现将失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以失业证标注的时间为准。
    二、失业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更换(补发)失业证的,应提供更换(补发)的失业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见附件)原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职工 ,身份证号码 ,
    自 年 月办理失业手续,原失业证号码 ,该职工因 ,更换(补发)失业证,期间一直未再就业,特此证明。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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