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符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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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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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8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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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1 黄盛毅 客户经理
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 ,设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 看抵押权否登记, 登记了 抵押权先设立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 ,质权设立先无论抵押权否登记 都是质权优先。
先成立了留置权 ,要看谁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扩展资料: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2.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各国民法一般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也有的国家只承认动产质权,对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还有的国家规定有权利质权,即以无体财产权及债券、股票等债权或股权为标的设定质权。
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侵害情况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质物,不得将质物出租或提'供担保。主债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质权人应返还质物。中国民法没有使用质权概念,有关的内容均由抵押权制度统一规定。
3.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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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4 赵首永 客户经理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
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扩展资料:
根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是法定担保,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于约定担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了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先后顺序:“统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统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又因为质押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有一定的公信力,而未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方法,即无任何公信力,故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
设定的质权设定在先(事实上设定在后)从而使第三人对抵押物(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从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就赋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况且,同为公示手段,登记的效力要大于占有。
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同一财产上负担的质权,其中已登记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既可能先于质权的设立时间,也可能后于质权的设立时间。此时就不再遵循“物权效力取决于其设立时间”的原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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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1 黄盛木 客户经理
关于担保物权的竟和问题,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较少。因此,在解决担保物权的竟和问题时,应当贯彻几个基本原则:一、债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务人的权利;二、直接占有人的权利优先于间接占有人的权利。 一、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竟和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协力优先的问题。 (二)、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构成要件: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权;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担保物权的竟和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权的竟和 1、抵押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通说认为,此时应当以先成立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但抵押权属于不予登记即可成立的除外。 2、质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有人认为,在设定质权后不得设立抵押权,即质权成立在先,抵押权在后不成立;有人认为,当事人同意在质权设定后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除外。 [解:79条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竟和 1、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1)、留置物所有人就留置物设定抵押的,留置权成立在先,则其效力在先。(2)、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设定抵押的,因留置权人不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则该抵押无效。但是,如果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将留置物抵押的,则因留置权人是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解:79条2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竟和 1、留置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设定质押的,则质押有效,反之则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后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后成立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先成立的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与转质权的竟和 [解:94条1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
2021-12-23 17:28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你好,对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
2021-12-23 17:23 齐智娟 客户经理
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否则,质权人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2021-12-23 17:08 连丽红 客户经理
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
设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
看抵押权否登记
登记了
抵押权先设立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
质权设立先
无论抵押权否登记
都质权优先
先成立了留置权
要看谁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
2021-12-23 16:49 樊振清 客户经理
一个物品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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