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您无追索权信用证是什么意思?书上的...

请教一下您无追索权信用证是什么意思?书上的解释我看不懂,您能用简单点的通俗点的语言解释吗?
齐春怡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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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0最佳答案

1.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多使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中未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 出口押汇: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建议楼主可以去看一下UCP600的各项规定
希望采纳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2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
    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
    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
    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
    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 2021-12-23 18:04 齐斯琴 客户经理

    without recourse 是无追索权的意思。without recourse L/C没见过,我的理解是L/C中的汇票付款是无追索权的,就是卖方在自己开立的汇票上注明without recourse,这样,议付银行只要议付了,即使以后出现了什么问题,也不能再对卖方行使追索权,追回货款,以此免责。这里的无追索权主要针对的是跟单信用证里的汇票,属于票据法的约束的范畴。
    下面的是我从网站上抠下来的,供参考
    无追索权信用证系指出口商签发“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句的跟单汇票,若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或议付银行不得向出票人
    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换 言之,议付银行不得要求出票人退还所垫之款额,
    所遭损失只由议付银行承担。
    各国家或地区的商业界和银行界中对采用无追索权信用证签发“对出票人
    免责”的跟单汇票持有不同的理解和作法,其原因有三:
    其一、凭信用证项下签发的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与凭契约规
    定的非信用证方式所采用汇票(Draft)作为支付手段,两者混为一谈,导致
    了不同的理解和作法。
    其二、各国家都颁布了本国票据法,从总体来看,条款及其内容大体一致。
    各国颁布的票据法,一般来讲都参照或引用了1882年英国的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 1882),对票据所下的定义,亦确实存有差异和不同之处,
    例如:
    ----日本的票据法第9 条第 2 项规定,无追索权的汇票是无效的,并声明
    不允许采用无追索权的汇票。
    ----英国银行所属设在亚洲各国的银行称东方银行(Eastern Bank),和
    其他国家的银行对不可撤销无追索权的信用证的理解是只对出票人无追索
    权,他们认为采用“不可撤销无追索权”为标题,仅为醒目而用。
    ----在欧洲大陆、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凭无追索权信用证作为交付方式,
    仅要求开单据,不要求只要汇票,他们认为单据,所列内容已满足支付的要求,
    故此点与众国不同。在非洲一些国家都有不同的作法,应在实务中予以注意。
    其三、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中,约有170多个的国家和地区,遵照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办理信用证业
    务。故UCP第10条明文规定,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规定,签发以开证申请人或
    以开证银行(兼付款银行)或以保兑银行为付款人即期或远期汇票,履行付款,
    一经付款,就不得向出票人或正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即无追索权。换而言之,
    议付(Negotiation)与付款(Payment)的主要区别在于议付银行若因单据
    不符而不能向开证银行收回款项时,可向出口商追索,而付款银行一经付款,
    票据不论发现任何问题,亦不得向出口商予以追索,即无追索权。
  • 2021-12-23 17:59 赵骥万 客户经理

    您好:追索权(recourse)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相关法条链接: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暂时为您解答到这里。法理纵横团队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无追索权’方式, 即所谓福费廷(Forfaiting),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它是一种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融资方式。即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购买信用证项下已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或经第三方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以向出口商进行融资的业务。出口商只需在收到国外开证行发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电后,将信用证项下权益转让给银行,便可获得融资款项。
  • 2021-12-23 17:53 龚安静 客户经理

    无追索权的意思是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没有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费用及相关损失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存在的意义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扩展资料

    追索权的性质特点有:

    追索权既是期待权 ,又是辅助的票据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3、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

    4、追索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定的事由发生为前提; 二是遵循相关的程序,如提示票据, 做成拒绝证书等 。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32 齐智富 客户经理

    说得通俗点就是,你没有权力拿回原本属于你的东西。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的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

    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扩展资料:

    追索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在保理业务中,可按有无追索权对保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保理。保理公司在承做无追索权保理时,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从应收账款到期90天起,若发生非商业纠纷的卖方信用风险,由保理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只提供其他服务的保理。保理公司承做有追索权保理,若有提供卖方预付款服务,在应收账款到期45天后,任何情况下,保理公司均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7:06 黄盛权 客户经理

    从哪里看到有无追索权信用证?根本就没有这种定义的信用证。

    所谓追索权,如果在信用证业务中,一般是指开证行或保兑行一旦接受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对受益人付款,则这种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对应的又追索权的是指议付行在垫款买下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如果开证行拒绝对议付行付款,则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

    所以,没有什么“无追索权信用证”这么一说。
  • 2021-12-23 16:49 车巧怡 客户经理

    说的通俗点就是,你没有办法(权力)拿回原本属于你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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