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如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黄相森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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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0最佳答案

1,农村最底生活保障具体的规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进行实施时,包括:
(1)申请、审核和审批;
(2)民主公示;
(3)资金发放;
(4)动态管理。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2 黄生龙 客户经理

    农村社会保障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让所有农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确保发展成果能够惠及农民,解决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后顾之忧。 一、目前乡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对农村低保制度运行时间不长,目前我们基本做到了“应保必保”、“应保尽保”,对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为实施这一制度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在制度建设、收入调查、保障对象的确定等环节做了大量工作,对稳定农村社会环境,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社会救助方面:从调研情况来看,低保户“进来容易出去难”问题。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产生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进来了就不想出去,容易产生“养懒汉”现象。加上审批过程中对低保户家庭经常性收入核准难,部分农民群众存在隐性收入,收入核查难,导致部分低保户家庭实际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仍然被列入低保对象。 (二)合作医疗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缺乏积极性,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要办的大事急事很多,没有时间、精力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有的认为将适当的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简单地对立起来,认为去向农民收取费用不合时宜。少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信心不足,认为合作医疗统筹力度太小,解决不了看病的大问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只注重温饱,健康投入意识差;还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存在投机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好,参加合作医疗的钱互助给他人,自己吃亏了,不愿参加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合作医疗的参加率。我们在调研中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不怕贫穷,只怕生病,穷可以致富,病特别是大病,足以倾家荡产”,“一人得病,全家返贫”。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坚持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各类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为准则,从实际出发,完善现有贫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教育。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加强农民保障意识教育,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特别是在普及合作医疗方面,加快推行普及受益面,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是认真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本着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妥善解决其最低保障问题,可引导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对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制度,是保证农民基本生活,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低收入贫困户档案,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要及时建档立卡,及时给予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机制。要及时给予清理。对新列入低保户家庭必须实行公示,对无法确定其真实情况的,重点通过民意的方法由村干部推荐和邻居、村民代表议事会议讨论决定,以免存在“养懒汉”现象的发生。我们虽现在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仍不足以解决因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子女上学给农民带来的生活困难,有时甚至是杯水车薪。为了使特殊困难的农民家庭得到更多的社会救助,有必要在农村低保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针对子女上学资金困难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使家庭陷入困难建立定向扶贫制度,使广大贫困农户在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救助,摆脱贫困,获得新生,在确保温饱的前提下,走向小康。 四是创新工作思路。在具体操作中,他们应坚持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尽是实现“应保必保”、“应保尽保”。在帮扶指导思想上,以帮助困难群众找路子、上项目、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为主。推行结对帮扶制度,帮助特困户制定脱贫计划,为他们提供致富信息,传授科技知识,使其尽快脱贫。 五是创新工作措施。对临时性困难家庭,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先垫付救济款,后审批拨付的救急措施。社会救助逐步从单一的低保救助,逐步扩展为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和公益救助相配套的立体救助体系。
  • 2021-12-23 18:04 连亚玉 客户经理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
    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
    完善优抚安置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
    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2021-12-23 17:59 赵飞行 客户经理

    国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部分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劳动脱贫致富。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
    要精心设计制度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和修订的方案,要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紧建章立制,在今年内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并组织实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后,仍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年底前,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国务院。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国务院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 2021-12-23 17:53 符翠红 客户经理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7/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部分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劳动脱贫致富。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
    要精心设计制度方案,周密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和修订的方案,要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紧建章立制,在今年内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并组织实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后,仍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年底前,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国务院。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国务院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 2021-12-23 17:32 黄益溢 客户经理

    1、申请:户主或受委托村民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将其划入户籍所在地。有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贫困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发放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申请贫困户待遇。

    2、受理: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征求意见,并向乡(镇)政府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或者公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签署《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意见》并备案,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本人。

    3、审计: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估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调查、家访、家庭收入计算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有关证件的审批,签署《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农村居民津贴,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津贴。

    同时,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后,应当将申请书及其全部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4、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政府报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委托村委会重新公布3天。

    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书》;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字。r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还家乡(镇)

    扩展资料:

    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以下五点:

    1、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2、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3、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4、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5、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精心设计制度方案,周密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和修订的方案,要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紧建章立制,在今年内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并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06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中国学术期刊网

    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
    摘要: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就要求我们应该建立起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分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如何完善并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农民在自身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就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政府和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关系到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农民息息相关。
    关键词:农村现状问题社会保障管理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现在情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相对落后,广大的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生老病死大多数都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深化对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城乡的协调发展。
    1.1农村的社会养老措施不理想
    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来看,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所占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有十分之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的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贫困偏远地区。民政部自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
  • 2021-12-23 16:49 齐春影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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