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主动偿还部分债务,是否...
连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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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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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8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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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7 龙巧仙 客户经理
如果能确认是主动偿还债务的行为,追诉剩余债务的时效从偿还的时候开始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1-12-23 18:04 齐改红 客户经理
案情简介: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重新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只是判决出具欠条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判连带债务人(债务人之妻,重新出具欠条时已离婚)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我方以司法解释中连带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及于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但法院未采信。
一审判决妻承担责任,二审判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已过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了,对原债务人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里就涉及对诉讼时效中断如何理解和问题。中院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该发生在期限内,第一次出具借条是2003年,约定一年内还清,当时夫妻未离婚,第二次出具是2009年,夫妻已经离婚
,中院认为2009年的借条对妻已经无约束力。现在出具借条的人死啦,他儿子承诺帮老子还债,但儿子没有偿还能力,离婚时出具借条的人把财产全部转移到老婆名下了,儿子现在的财产也全是老妈的名字。妻子的偿还能力是完全够的。
法律问题问题:诉讼时效过了之后,如果债务人承认欠款,诉讼时效是不是重新计算?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本案中
人为复杂化。债权,时效都是以前的事了,告一段落。重新形成法律关系。
儿子承诺帮老子还债,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妻子的义务吧,新的承诺还款声明中没替父母还债只写了替父还债,这也不是债务转移呀。 -
2021-12-23 17:52 辛培兵 客户经理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比如错付货款,多付收方不当得利,少付付方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当得利等等。
2、不当得利的特征: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3、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4、债权诉讼时效的长短和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之日算起2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从签署借条之日算起20年。
5、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所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6、债权丧失了诉讼时效,只丧失了法律上胜诉的权利,债权的实体权力并不丧失。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收受。债权人如果有扣款途径,扣回债务人的借款是可以的。 -
2021-12-23 17:37 齐晓彦 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条文采用的是“不受限制”这样的表述,究竟自愿履行是否够成对时效抗辩权的抛弃,未置可否。在之后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由此,对于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的法律效力,由最初的肯定其不属于债权人的不当得利,到保护债权人,规定债务人反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到2008年《诉讼时效若干规定》公布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专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的司法解释,其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先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赋予了新的含义,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产生的效果是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抛弃。因此,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的法律效果总结起来有以下两点:一、诉讼时效届满后,该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反悔,该给付行为不属于债权人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二、诉讼时效届满后,该债务人履行债务,即意味着抛弃时效抗辩权,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向法院抗辩。日,宁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姚某借款3万元,期限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宁某未偿还,姚某碍于朋友情面,也一直未要求宁某偿还。2011年12月底,宁某偿还了1万元给姚某,并承诺不久即将全部欠款归还。2012年春节期间,宁某经人指点,得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不予归还,于是就不再还款。姚某见宁某不再自觉还款,便主动找其索要,两人关系逐渐恶化。姚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宁某归还余下的欠款2万元,宁某则反诉,要求姚某返还超过诉讼时效后还给姚某的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效期间届满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成为一种自然债务,因而姚某不得再行要求宁某归还尚未归还的债务。同时,法律又规定对已归还的自然债务,义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宁某的反诉请求。
【释法】
本案系民间借款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履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 -
2021-12-23 17:26 连东英 客户经理
如果是债务人主动偿还的那么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
2021-12-23 16:58 赵顺起 客户经理
可以算。
如果确实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就面临无法实现的可能,但也不是肯定不能要回。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是从应该还款或付款时起算。
另外,也要考虑时效中断或中止等法定情形。有些债务表面上看超过2年,但不代表超过诉讼时效,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借款或其他债务未明确偿还及履行时间的,时效从催要后才开始起算。比如一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时效并不是从借款时起算,而是从出借人开始催要后才开始起算。
2、催要或主动还款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如果在时效未到前,债权人有催要行为或者债务人有偿还部分债务的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其法律后果是催要或偿还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得如果主张时效中断,而债务人不承认,得债权人举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 (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
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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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2 龚小芝 客户经理
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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