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裁判要点有哪些?

金融法的裁判要点有哪些?
黄盛润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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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7最佳答案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不仅可以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对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言简意赅,易于记忆,既体现金融法的功能和宗旨,又符合当代金融业的发展规律和要求。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概括分析我国现行金融法的基本精神。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对国民经济的总量控制和经济结构优化具有灵敏、有效的调节作用。运用金融手段,借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国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货币的供应量,间接控制社会总需求,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至关重要。在整个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货币政策不是对单个银行或某一经济部门采取的具体经济政策,而是一种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相结合,并以总量调节为主的经济政策,其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以及金融市场等诸多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货币政策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中开始扮演“制动器”的角色,并与其他发挥驱动作用的宏观经济政策相互牵制,从而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货币政策的实质,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关系,使国民经济的有关指标通过货币机制的调控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政策,并成为国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内容相当丰富,按照其运行机制,一般将其分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效应等。为了保证货币的合理发行,保持人民币的币值基本稳定,就要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入手,使各种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朝着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发展。
因此,金融法应将维护货币政策确定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区别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两个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有效转变其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胀,优化结构,发展经济,通过制定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使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一致起来,使货币政策在金融法的保障下在各种金融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贯彻和实施,进而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目标。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由该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就是围绕维护银行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展开,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不仅仅是银行的立足之本,同时也是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重心。应该看到,除商业银行之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也同样把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作为根本宗旨,这在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中都可以获得证明。如证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从这一宗旨的含义看,安全性着重强调金融机构旨在追求业务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益性则突出反映了金融机构同样要追求盈利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性质,盈利是所有企业经营的首要目的,当然也是终极目的;流动性关注的则是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和频率,它和安全性和效益性显然不无关系。实际上,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之间既会发生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并进而形成有效的平衡。流动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效益性则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实现前提。细言之,流动性是金融资产发现市场、在市场上寻求最有效利用机会的现实要求。可以说,流通是金融市场的使命,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本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连接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纽带,是实现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以保障市场流动性为其前提和目标,从而最终实现金融市场存在的资金融通价值。金融法通过规定具体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存贷款制度以及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等充分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和实现。
因此,应该把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也确立为金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利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这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当前金融业竞争加剧、投机升温、市场波动和管制放松下克服金融业脆弱性的治本之计。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在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增强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使一切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认真贯彻这一原则,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的存在是客观的,单纯、一味地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或者客户利益会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在金融法中应当集中体现出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思想,把利益平衡优化确立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金融市场的发展既离不开个人以及工商企业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用心经营,更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与协调。投资者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能以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为代价,同样,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也不能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例如,证券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以克服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误导、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为基本目标,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证券法律制度除了保护投资人利益之外,其终极目标则是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顺畅,保证证券流通的顺利进行,这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同样有着重要关系。国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干预证券市场时,显然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投资人的利益和安全而牺牲上市公司的利益,削弱证券市场上市证券的流通性,否则就会阻滞证券市场的发育。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利益关系是冲突的。作为投资者,总是希望使自己的投资在安全条件下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但实际上两者一般不可兼得,高收益总有高风险相伴;作为筹资者则相反,他们总希望自己在能顺利筹措到资金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筹资成本,同时也尽可能地把筹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金融市场供求双方在资金流通中的利益矛盾是客观的,能协调这种利益矛盾的金融市场才是有效的。金融法应以“调解人”的角色出现,为双方设定合理的私权益分配,补充双方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双方磋商谈判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或者降低法律救济成本,通过快捷地解决投资纠纷而使资本流通恢复正常。
在金融法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优化说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并非那么容易。平衡优化并不否定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然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能代替利益平衡优化。实际上,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只是一种价值体现,其旨在消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之流弊,这是由金融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本身所决定的。在我国金融法中,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禁止欺诈客户制度以及内幕交易制度等都是该原则的具体表现。该原则作为一种金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在具体的金融法律关系或金融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金融管理、金融执法与司法活动所遵循的一个根本理念或宏观标准,它要求有关机关在履行其职责时要仔细权衡利弊,而不是机械地理解法条而做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的决定或裁判来。
四、有效监管原则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和对外依存度的逐步提高,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波动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业的影响日益增加。我国金融业在发挥动员、分配资金作用的同时,也使经济运行中的诸多矛盾和风险向自己集中。在此情况下,在金融法中强调确立有效监管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机构多元化、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从1998年起我国逐步建立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使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集中专门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使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更为凸出,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能更富效率。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仍比较单一,监管手段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科技水平比较低,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从而导致监管成本高效率低,直接影响了监管的效果。从现实情况看,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将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而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它以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基础,要求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监控体系。有效监管原则强调,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监管的作用无法取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传统的政府监管包揽一切,转向激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建立与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倡导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自律功能,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扩大它们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途径,从而辅助政府监管去实现监管目标,将是今后金融监管立法和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在金融法中确立有效监管原则,其核心就是通过法律的明确授权,为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坚决杜绝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金融监管的客观性、程序性和公正性,使金融监管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此,应适当调整和缩小政府监管的领域,采取国际通行的综合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综合性指标评价体系,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市场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以及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并注意发挥行业自律、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有效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进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实现金融业的高效运行和公平竞争。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2 窦郁宏 客户经理

    案例: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 2021-12-23 17:31 龙安顺 客户经理

    有思想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中国论文建设、哲学、体育、英语、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民法学、婚姻法、经济法、涉外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民法学: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领域当中重要的学科之一。

    二、《形势与政策》这本书依据教育部“形势与政策”最新教学要点,结合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实际,在介绍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国际关系以及国内外热点事件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与应对政策。

    三、法学基础理论,又称“法学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指中国自1980年以后使用的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教科书和课程的名称。建国以后直至50年代后期,法律院系的法的基本理论课程学习苏联模式,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

    1980年以后改为“法学基础理论”,其学科的内容和体系也有了很大变化,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而国家问题专门由政治学研究。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体系中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导论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对其它具体法学学科具有方法论性质的指导意义。

    四、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宪法的理论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宪法的实施

    4、国家的性质和形式

    5、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五、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本教材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在每章都设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参考案例”、“关键概念”和“思考题”等栏目,使读者能对本教材内容提纲挈领、加强理解。

    六、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 2021-12-23 17:19 齐旭明 客户经理

    给你看我收集的资料:
    Top 1 上海财经大学 ×
    一直排名第二的上海财经大学,终于在近年坐上了财经类院校的第一把交椅,而原先“老大”的中央财经大学也少有地尝到了退位的滋味。优秀成绩的赢得固然与“上财人”不断地努力有关,但其厚实的资源优势是不能被忽视的关键因素,从教育部对两所高校评估上很容易就能看出,上海财经大学光是创富资源得分就远远超过了中央财经大学一倍还多。
    资源功底厚实的上海财经大学,其历史要追溯到1917年的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学校历经了上海商科大学、中央大学商学院、国立上海商学院等多个时期。经历丰富的上海财经大学,一直坚信“经济基础”的决定力量,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它利用上海经济腹地的优势,广纳人才,使得其他财经类院校望尘莫及。
    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有优势的专业突出在经济学上,尤以会计、金融、财政等专业为全国同类专业之翘楚。上海的整体发展规划和上海金融地位的确立,对金融人才的需求缺口很大,上海发展的定位是未来世界的金融中心之一,因而,其人才的需求量非常之大。
    能将坐落“王城”北京的中央财经大学拉下马背,上海财经大学如今的实力可想而知。
    Top 2 西南财经大学 211 √
    如果要给西南财经大学颁一项奖的话,“寂寞高手”奖非它莫属了。西南财经大学为国家和西部地区金融、经济、管理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及西部财经国际交流的中心。本年度,西南财经大学加快了发展脚步,在综合评估得分中,一跃超过了中央财经大学。
    身处成都的西南财经大学源于1905年的中国公学,后经四川财经学院阶段,原属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它,划归教育部后,依然保持着和银行系统的特殊关系,其毕业生很大一部分进入了各大银行系统,一些同学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花旗银行集团等国外著名机构担任要职。
    学校的金融学、政治经济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中金融学科在教育部组织的评审中列全国之首,政治经济学是全国财经类院校该学科中唯一的国家重点学科。保险学院是国内目前唯一的保险专业学院,与金融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共建的金融学是国家重点学科。
    Top 3 中央财经大学 ×
    状元失意的中央财经大学创办于1949年,先后经历了中央税务学校、中央财政学院、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等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创办的第一所财经院校,是我国高级财经管理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被社会誉为“中国财经专家的摇篮”、“中国财经黄埔”。
    由于学校原来属于财政部主管,很多毕业生都进入了国家的财政系统工作,尤其是该领域的很多知名人士都出自于中央财经大学,这点是很多同学选择中央财经大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拥有经济和管理学科本科专业设置自主权;拥有应用经济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另外,财政、金融、会计这几个专业是自打学校成立就有的,是三大主打专业,很多考生比较热衷于这些专业,而这些专业的分数线相对也比其他专业高一些。学校毕业生的去向主要是外资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留京率比较高。
    中央财经大学虽已不像早些年那样势不可当,但谁又能保证拥有足够文化韵味和“王城”庇佑的它不会触底反弹呢?
    Top 4 东北财经大学 √
    聊天工具在推出伊始,正是看中了人们精神生活慢于物质生活的要点,这一点与东北财经大学的教育方针不谋而合。东北财经大学十分注重同学的精神文明建设,1997年被评为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及辽宁省“文明校园”,1998年被评为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005年再次获评辽宁省“安全文明校园”。
    前身是东北银行专门学校、东北商业专门学校、东北计划统计学院、东北财经学院的东北财经大学,曾与沈阳师范学院、沈阳俄语专科学校、辽宁商学院合并,最后更名为东北财经大学。作为全国培养财经管理人才数量最多的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还是我国“按照世界一流大学标准建设九所大学”之一
    东北财经大学在统计、金融、审计、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及会计理论方面另有一套,让人不得不服。其产业经济学和会计学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和理论经济学有博士点。另外,在2004年国务院“学位办”进行全国MBA教学评估中,东北财经大学的MBA学院荣获第二名,仅列清华大学之后。
    东北财经大学也有许多第一,旗下的会计学院是我国第一家财经高校下属的会计学院。承担的教育部会计学专业系列网络课程的开发任务,是唯一获得此类开发项目的财经大学。截至2006年底,东北财经大学在管理学科类国家精品课程的数量仍位居国内首位。学校还争取到了与香港大学在香港地区联合举办会计专业学位班的“特权”,成为大陆唯一可以在港办学授予会计学专业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教学单位。在老工业基地这块土地上,相信不断完善自身的东北财经大学会成长得更加美好。
    Top 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和出身演员后因博客扬名的徐静蕾一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是个“多面手”,不仅在财经类方向有自己独特的造诣,在政法领域也颇有实力。
    由原隶属于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于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而成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其前身是1948年中共中央中原局,后经历中原大学、中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干校、湖北财经学院等时期。
    如今,双向发展的中南财经大学不仅在财经类院校中排名靠前,在政法类高校中也能跻身三甲。多数家长和考生正是看中了它这方面的特色,才踊跃报考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财经和法律领域有交叉的学科和专业顺理成章地成为学校的热门,如经济法、金融法等。另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工商管理四个学科拥有博士点;学校硬件同样能登大雅之堂,运动场曾作为全国第四届大学生运动会的主赛场,又曾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赛场。
    性格复杂的中南财经大学,总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创造自己的财富,书写自己的人生。
    Top 6 江西财经大学 非211985 √
    坐落在鄱阳湖畔、赣江之滨的江西财经大学创建于1923年,与国内多数财经院校相比,也算是早年创业。前身为江西省立商业学校的它,后经江西财经学院和原江南财经管理干部学院合并,最后定名为江西财经大学。
    江财的产业经济学排名全国第五,工业经济、会计学、商业经济、财政学、统计学为省重点学科,政治经济学、企业管理、投资经济为省重点建设学科,并拥有中外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MBA)的资格。它还积极开展第二学位,每年有大批毕业生获第二学位。值得一提的是,江财校园景色秀色可餐,学校是全国绿化300佳单位之一。
    Top 7 天津财经大学 非211985 √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话用到天津财经大学身上非常贴切。始建于1958年的天津财经大学是以南开大学经济类专业为基础,并从华北、东北地区高校会聚一批经济学领域享有盛誉的名师组建起来的。先天的学习自然必不可少,但其在探索了自身特点之后的一系列创举,值得人们深思。
    作为一所精于吸收他人优点的院校,天津财经大学是一所七大学科门类交叉渗透的大学。原名为河北财经学院和天津财经学院。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学校已成为天津市重点大学和我国北方培养经济管理人才的重要基地。学校还积极开拓国际教育市场,在国内高校首创开设了四年制“中国经济通商”本科专业。现已形成包括博士、硕士、本科、高职,及成人、留学生教育等完善的人才培养序列,是教育部首批确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之一。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天津财经大学不断强化“教学质量是学校永恒生命线”的意识,提出“量质双赢”的应对策略,实施优质教学工程。
    “天财人”不是天才,但他们做的却是天才的创举,他们这样说:“不求最好,只求更好。”
    Top 8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溯源于1959年的粮食部南京粮食学院,曾为解决我国温饱问题的它,出身并不像其他财经院校那样大红大紫。但经历了粮食部南京粮食干部学校、江苏省粮食学校、南京经济学院等时期的锤炼,身为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的江苏省属重点大学的南京财经大学,做的已经相当不错。“十五”期间,南京财经大学还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首批承担工商管理培训的56所资格院校之一。
    英雄不问出身,无论是马云还是南京财经大学,相信总有一天他们的不懈努力会得到回报。
    Top 9 山西财经大学
    木讷中又有点沉闷的山西财经大学始建于1951年,由山西省财政干部学校、山西省银行干部学校、山西省供销合作干部学校、山西省商业干部学校和山西省粮食干部学校五所干部学校合并成立,后经山西财经学院和山西经济管理学院合并而成。
    山西财经大学在政治经济学、金融学、统计学领域自成一家,拥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四个硕士点,它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金融学是山西省级品牌专业,受到就读同学的好评。“我们一直在努力”。追求更高理想成为“山财人”的生活主线。
    Top 10 浙江财经学院
    年轻的浙江财经学院,建校只有二十余年。前身是浙江财政银行学校的它,虽然不是名校,却也拥有财政学、产业经济学、会计学、金融学科和企业管理五个省级重点学科,尤其是产业经济学的研究水平处于国内前列;财政学、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税务、国际经济与贸易这六个专业属于本科一批招生。学校的毕业生在省内还是比较受欢迎的,所培养的省内财经管理类人才(本科)的数量和财经管理类专业的覆盖面均居浙江省属高校首位。
    把培养素质全面的高质量人才作为目标的浙江财经学院,注重各学科间的渗透、交叉,特别是针对我国加入WTO以后对财经类人才的国际化要求,积极调整专业设置,努力与国际接轨。
    “高风险,高收入。”尽管市场对此类人才仍将有较大缺口,但成长为高级财经类人才的过程却不那么简单。这不仅需要头脑足够的清晰,还要有善于发现新事物的慧眼,而最基本的,你还得有和理科生一同面对复杂数学公式的勇气。想进入财经类高校修炼的同学,你准备好了吗?
    找这个资料很辛苦的,望采纳。。。
  • 2021-12-23 17:08 齐晓娣 客户经理

    教学原则,是教学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教学规律的具体体现和直接反映,每一门学科所特有的内容和特点,决定了每一门学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学规律和原则。根据教学的一般规律、《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科特点、教学要求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自己的教学感受与体会,拟提出《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八大基本原则,以求有意识、理性地指导该课程的教学活动,为实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服务。
    国际经济法除了本学科的总论性的内容,如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学科的内容。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国际税法等,也可以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法的内容如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在内。
  • 2021-12-23 17:05 齐晓威 客户经理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于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 2021-12-23 16:31 赵风莲 客户经理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取得。仲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仲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些争议事项、自愿决定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自愿决定由那些仲裁员仲裁,甚至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为了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当事人的自愿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制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国家裁判行为,它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专门仲裁组织,处于第三者地位。仲裁机构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依据国家行政或司法职权。同时,虽然国家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国家享有对仲裁的监督权。
    三、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民事权利,如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等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仲裁庭一经作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复议和上诉。对仲裁裁决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销,当事人必须履行。
  • 2021-12-23 16:23 龙安隆 客户经理

    不是法律文书写作,是考法律文书如何写作的要点和规则等。
    是没有学历限制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
    层 次:专科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0
    3 02126 应用文写作 5.0
    5 05677 法理学 7.0
    6 05679 宪法学 4.0
    7 00995 商法(二)
    8 00245 刑法学 7.0
    9 00242 民法学 7.0
    10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0
    11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0
    12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0
    13 00244 经济法概论 6.0
    13 08707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5.0
    1030106)法律

    层 次:本科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0
    3 00015 英语(二) 14.0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0
    5 00249 国际私法 4.0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0
    7 00230 合同法 5.0
    8 00227 公司法 4.0
    9 00167 劳动法 4.0
    10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0
    1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0
    12 05680 婚姻家庭法 3.0
    13 选修课8
    00263 外国法制史 4.0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0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0
    05678 金融法 4.0
    00233 税法 3.0
    00257 票据法 3.0
    00258 保险法 3.0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0
    00169 房地产法 3.0
    15 21005 法律毕业论文
    16 加考课1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0
    17 加考课2
    05679 宪法学 4.0
    05677 法理学 7.0
    00245 刑法学 7.0
    00242 民法学 7.0
    说明:法律、经济法、行政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和“加考课2” 选修课和加考课为N选1.
    全国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应用文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212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2小题,每小题1分,共22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为了增强解说词的感染力,使观众听完后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写作解说词时要求( )
    A. 逻辑性强 B. 议论充分
    C. 形象艺术 D. 内容真实
    2.要想真正起到宣传和教育的目的,通讯在写作时要求( )
    A. 主题突出 B. 针对性强
    C. 打动人心 D. 感情强烈
    3.采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迅速及时地报道人们所关注的、新鲜的、重要的关于人和事件情况的报道称为( )
    A. 通迅 B. 消息
    C. 解说词 D. 通知
    4.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而制作的用以答复或辩驳的书面文书,因此在写作时要求( )
    A. 目的明确 B. 特色鲜明
    C. 通俗易懂 D. 号召力强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审理和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使用的诉讼文书是( )
    A. 民事诉状 B. 刑事诉状
    C. 行政诉状 D. 个人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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