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妹妹身份证窃取妹妹房产证骗贷,银行如何...

姐姐用自己的照片,用妹妹的名字伪造了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等证明,未经妹妹同意,将妹妹拥有的一套住房的房产证偷出,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以其妹妹的名义及房产证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姐姐构成贷款诈骗罪应该不成问题,本人想向大家请教的是,姐姐无能力偿还贷款,银行如何保障权益银行能否处置被抵押的妹妹房产来偿还贷款
黄瞩信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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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2最佳答案

不行…银行不能拍卖其妹妹的房产…
银行只能通过其姐姐本人及其房产…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40 龙展航 客户经理

    我只能告诉你平安有个产品宅e贷抵押贷款就是身份证房产证就可以了。至于什么费用都不要这个说实话不太可能,业务员多少都会收点费用的因为提成毕竟太低了不收费没法活。
  • 2021-12-23 17:39 龚小英 客户经理

    最笨的方法就是你赔钱~~
    他骗你的房产证去抵押 银行会给你一张证明你可以拿证明去银行要回来~~同时还要叫上警察一起去~骗你的人家里叫他家里人那钱出来 要不然就拿他们的房产证换回你的房产证~有警察在不怕他们耍花样
  • 2021-12-23 17:27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妹妹要到公证处进行产权公证,以事实理由对银行抗辩。银行只能追究姐姐财产责任
  • 2021-12-23 17:03 齐星星 客户经理

    没有你本人的亲自签名和身份证,银行是根本不可能接受抵押的。因为办理抵押前银行会到房管局查档,不是本人产权的话办不了抵押。
    是抵押给什么贷款公司吗?这样的话房管局不会有你房产抵押的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这种抵押是无效的。
    补充:没抓到就不会结案了。但是你还有那个“鉴定结论”可以利用。这个裁定比较莫名其妙,是什么裁定?已经起诉过了吗?裁定书中有没有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如果无效就应该归还房产证,“放在银行”是什么意思?抵押合同继续有效?这样的裁定等于没有裁定!
    建议你咨询下律师,个人认为是可以起诉的,你的重点是放在合同是否有效,因为假冒签字已经可以证实,所以合同应该判无效,银行也没有理由扣你的房产证。至于是谁假冒、为什么假冒、骗贷的钱怎么追回,才是结案后才能搞清的。应该与你无关。个人看法~
    还是问问律师吧,比较专业。
  • 2021-12-23 16:48 龚小花 客户经理

    可以!银行会找你妹妹
  • 2021-12-23 16:16 黄益江 客户经理

    冒名挂失并取款该定何罪

    案情:2006年7月,陈某以找工作为由借得杨某身份证,并获知其在某银行存有一笔款项,遂利用该身份证向某银行申请存单挂失,并重新获取存折及密码,最终将杨某在该银行的1.4万元存款取走。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陈某向银行挂失、补卡、取款等一系列行为,都为被害人陈某所不知晓,陈某的行为方式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另外,银行将款项支付给陈某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是基于交易惯例进行的正常的交易,不应定诈骗罪。

    评析: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体角度和行为方式看,本案属于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是指被害人与受骗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三角诈骗的三角是行为人、被害人和受骗人。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现实的财产处分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陈某利用杨某的身份证进行挂失、补卡,使具有处分财产权限和地位的银行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致使杨某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因此,陈某的行为方式构成(三角)诈骗罪。

    其次,在存在多方主体案件当中,并不能仅仅以“秘密窃取”来认定盗窃。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财物,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取得财产行为确实具有“秘密窃取”性,但是并不能基于此而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就本案而言,银行具有处分储户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三,银行在依照交易惯例进行交易的前提下,仍然可能因为“受骗陷于错误而做出处分行为”。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情况等相关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一些人可能通过欺骗手段瞒过银行的形式审查,从而骗得被害人的财物,使大量诈骗犯罪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得以发生。

  • 2021-12-23 16:16 黄瞻云 客户经理

    发现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情况,应及时向发卡行反馈信息并要求银行立刻处理,必要时可以报警,盗用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并在银行成功办理了信用卡,如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银行应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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