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无影响
黄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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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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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7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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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8 连丽花 客户经理
发生车祸,一直不处理,对保险公司和司机都是有影响的,保险公司办事效率低,而司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 -
2021-12-23 18:03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商业车险保费是多少,在很大程度上由车险费率调整系数来决定。在本次改革中,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系数受到“无赔偿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所影响。其中,“无赔偿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连续3年不出险系数可降至0.6,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给保费打了6折,而连续2年不出险系数为0.7,上一年不出现的系数为0.85。反之,如果上一年出险次数多,系数便会上涨,导致保费随之上涨。其中,上年出险2次,系数上涨为1.25,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费上涨了25%,而上年出险三次保费或上涨50%、出险4次保费或上涨75%、出险5次保费或上涨1倍置顶。
而费改后,保险公司可自主确定“自主核保系数”及“自主渠道系数”,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为保险公司的优质老客户,或者通过电销平台购买保险,保费折扣将突破6折,或能达到5折以下。
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与出险次数挂钩情况
出险情况系数变化
1年未出险减少15%
2年未出险减少30%
3年未出险减少40%
上年度出险1次不变
上年度出险2次上浮25%
上年度出险3次上浮50%
上年度出险4次上浮75%
上年度出险5次上浮1倍(置顶)
整车价格一样
零件价格越高保费越高
据了解,车险费率改革后,保费将与车辆“零整比”相挂钩。所谓“零整比”,是指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零件价格越高,零整比值就越高,保费就可能越高。也就是说,新车价差不多的两款车,如果“零整比”相差很大,保费也会相差很大,但对于车主来讲,能够使其在保险事故中得到更合理的赔付,有利于足额补偿、减少损失。
另外,此次商业车险改革,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也就是说,越贵的车车损险的保费或越高。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车主无责未得到责任方赔偿
险企先行赔付
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付全责,但未得到责任方赔偿咋办?本次改革中车损险引入了“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对车辆损失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了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先行赔付投保人,然后由车主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向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利用“代位求偿”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会影响下一年的保费?据了解,根据规定,发生事故时,在投保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本次“代位求偿”不会影响下一年保费。
今日率先“试点”的保险公司
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
太平财险、大地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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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1 连伟杰 客户经理
若次债务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但出于考虑维护公司形象,想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但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可以直接行使。
1.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试想,随便一个人自称是你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人,来直接找你们要钱,你们会给么?在诉讼中调解或和解是可以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把代位权人当做自己的债权人就可以了
2.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代位权诉讼的产生正是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次债务人可通过对代位权人履行义务而使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故债务人无权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
3.关于代位权方面的规定可以看看合同法73条 -
2021-12-23 17:25 赵风英 客户经理
减免责任主要指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存在限制责任条款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减轻或者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减免责任分为约定减免和法定减免两种情况,《合同法》运输合同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另有规定就是法定的限制赔偿责任的依据。在铁路法、邮政法、航空运输领域有相关规定。公路、国内水路运输领域尚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级别的限额赔偿规定。约定减免还可以分为依行业惯例的附和条款约定减免和当事人自由约定减免。
约定减免责任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减免赔偿责任,因其发生的时间不同,对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
2021-12-23 16:57 章要在 客户经理
不在损失大小,看是车损还是人损。
关键点看是否有人伤并且要看伤的有多重。如果骨折,较重并能构成伤残的话,尽量走诉讼,16个赔偿项目至少能拿到7,8个。私下和解对后遗症没有保障
和解拿钱快,但要实际拿到钱,对后遗症没有保障
诉讼拿钱慢,但最后会给钱,对后遗症有保障
如果是车损,可以直接走保险公司。 -
2021-12-23 16:41 符胜忠 客户经理
我们已经肯定再保险人可以享受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利益,但其是否可以自行行使代位求偿权呢?还是必须通过原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所得补偿再摊还给再保险人呢?实践中,在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进行索赔的方式问题上,法学界与保险实务界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可以分别就自己应有的份额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提出代位赔偿请求;有的则认为,应由原保险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就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中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然后将超出本人享有份额的部分退还给再保险人,本节就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方式争议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再保险人的代位权直接受让于原保险人的代位权,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权,代位原保险人行使原被保险人请求责任第三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如遭遇到第三人的合法抗辩,该权利转化成对原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无论是原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代位权,其标的从质的规定性上来看,都是同源的,都源于责任第三人对原被保险人的债务;而从量的规定性上来看,则是权利义务直接双方当事人之间债的标的额:原被保险人与责任人之间是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额;保险人与责任人间是保险人与受害人间的实际赔付额;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间,原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赔出之数额,其中就有部分数额由再保险人摊付。此时原保险人对责任第三人代位求偿时,其求偿数额是否应扣除再保险人所摊付之金额呢?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我们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一下。
甲商场向a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a保险公司将该笔业务分出给再保险人b公司,公司承担40%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期间内,甲商场隔壁的乙商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适用电热器局,发生火灾,导致甲商场重大损失。据a保险公司定损,应予赔偿2500万元。a保险公司赔偿后,b保险公司摊回再保险金1000万元。现a保险公司预向责任方乙商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赔偿2500万元,乙商场则加以抗辩,a保险公司对甲商场所赔偿之款项,除自留额1500万元外,其余都由再保险公司b摊付,因此a保险公司只能向其请求自留额之赔偿金1500万元,故其只需承担1500万元损失赔偿金。乙商场的上述抗辩有无合法理由呢?
二、理论分析
其实,这一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赔偿金额”如何正确理解,依《保险法》第45条规定, “保险人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该条中的“赔偿金额”是指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事实上所给付的赔偿数额,还是应将再保险的摊付数额扣除,仅指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自行负担的赔偿金额。对于这一问题,各国保险实务的见解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38]
(1)保险人实际自行负担之赔偿额说
此说认为,保险人的代位请求的数额,并非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减去再保险人的分担数额后的余额,也就是保险人实际自行负担的赔偿数额。因为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代位求偿应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已自再保险人取得再保险金额给付者,不得向加害人请求。保险人既未负担全部责任,自然亦不能代位请求理赔金额的全部,否则将造成原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实务上,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80年台上字第1549号判决采用了该种学说。[39]
(2)保险人事实上所给付之赔偿额说
许多国家的保险法理论采取了该学说,即原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代位请求的赔偿金额,是指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事实上所给付的理赔总额,应该包括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和再保险人分摊的保险金额,再由再保险人在“同一命运原则”的基础上,向原保险人行使求偿权。再保险人也应就其分摊金额按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各自所负责任的比例取得补偿。这种补偿权被称为再保险求偿权,这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所不同。两者的权利主体虽然都是再保险人,但是前者的义务主体为原保险人,后者的义务主体为责任第三人而非原保险人。原保险人就其理赔总额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所得,其中包含了再保险人分摊的金额,依据“同一命运原则”,原保险人有义务将此部分金额摊回再保险人。[40]这样一来,通过再保险求偿权既可避免原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也可避免责任方逃避责任,我国有学者也建议通过再保险求偿权这一途径来补偿再保险人的赔偿损失。[41]
对于该案例, 如果我们采取(1)“保险人实际自行负担之赔偿额说”来理解赔偿金额,那么乙商场的抗辩是有合法理由的;如果我们采取(2)“保险人事实上所给付之赔偿额说”说来理解赔偿金额,那么乙商场的抗辩是没有合法理由的。在该案中,原保险人于理赔后,对乙商场代位行使甲商场对乙商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乙商场抗辩甲保险公司所理赔的赔偿金额除自留额外,其余额均来自再保险人(b保险公司)符合事实。财产保险的目的是填补损失,而依据保险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数额,因此a保险公司仅得向乙商场请求自留额之损害赔偿1500万元,其余金额,则因再保险人(b保险公司)对a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而转移到再保险人(b保险公司)手中,应由再保险人b保险公司代位a保险公司向乙商场请求。因此,乙商场的抗辩是有合法理由的。
延伸阅读: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可以调解或和解吗 -
2021-12-23 16:11 符育明 客户经理
私下和解只是民事部分的和解,如果不是亡人事故的话,什么责任对驾驶员都没什么影响,最多也就扣半年的驾驶证。
如果是亡人事故,驾驶员还占主责,就要涉嫌刑事责任,但民事部分可以私下协商,协商完毕可以让死者亲属写下谅解书,这样刑事责任就好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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