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明还款日,到期借款人没还,担保人继续...

借条写明还款日,到期借款人没还,担保人继续有责任吗
齐新海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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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3最佳答案

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担保人有责任吗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2 边厚敏 客户经理

    是的。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欠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然后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2021-12-23 17:31 米增建 客户经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
  • 2021-12-23 17:18 齐晓峰 客户经理

    担保人只承担还款责任
  • 2021-12-23 17:08 黄睿刚 客户经理

    就你目前陈说的,你这是1般担保,1般担保的话是不承当
    连带责任
    的,只是承当补充还款
    责任
    。注意1般担保和承当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分。1般担保是约定只有在
    债务人
    逾期不还才由
    担保人
    承当还款责任的1种,如果没有约定
    期限
    的话,需要在还款
    日期
    到期后6个月内由
    债权人
    提出,否则担保责任消灭。连带责任担保就是没有这项约定的其他担保,需要承当连带责任。其余网友说承当连带责任的是对1般担保和连带责任理解不准确。所谓连带责任是说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要,也能够直接找担保人要,并且不受6个月的限制,只受
    诉讼时效
    2年的限制,而1般担保的赔偿责任就是你得先去找债务人要,债务人还款不够或不还款的情况下才能找你要,你就债务人没法还款的部份承当还款责任。就你补充的问题,
    双方
    约定高息而未向你说明,你可以就此抗辩不承当对
    利息
    部份的担保责任。
  • 2021-12-23 17:04 赵飞行 客户经理

    担保人有担保责任的
    1、债务人作为第一顺位还款人,到期本身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2、多数情况,债务人违约并不是不承担责任,而是无力承担;
    3、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承担第二顺位的还款责任。
    补充:前提是担保人有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中的条款合法合规。
  • 2021-12-23 16:47 齐春怡 客户经理

    两年。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资料:

    2014年2月13日,张某向朋友杨某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8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

    张某借款当天,他妻子林某签署了借款共有人还款承诺书。同日,张某的朋友丁某为这笔借款向杨某出具了担保人承诺书,承诺作为借款担保人,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其履行偿还义务,直至约定的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杨某按照约定将35万元借款汇入张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张某支付了借款期内的6个月利息。事后,张某没有依约归还借款,不过他委托别人代偿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3日止。

    2016年10月9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林某归还3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丁某为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某的第一项诉请,驳回第二项诉请,即丁某不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23 龙巧云 客户经理

    借条上只借三个月到期了后借款人没还、担保人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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