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的问题
黄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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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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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6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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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8 连丽艳 客户经理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保证金的具体使用要根据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约定来进行。并且保证金是有利息的,保证金买银行的投资成品属于融资,要与银行进行商量。
专业担保公司如果与贷款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那么,担保贷款就要向贷款银行存入担保保证金,一般来讲,保证金按贷款的10%—20%存入,具体存入多少保证金,取决于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协议,定多少存多少。如果客户还不了,那么银行是要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里扣的。不足部分银行除追收贷款户外,同时也要向担保公司追偿。
如果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没有建立合作关系,银行可能要求担保公司全额质押。 -
2021-12-23 18:03 赖鸿华 客户经理
一、公积金贷款的放款银行,是要求开发商必须在其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2021-12-23 17:51 龚小英 客户经理
法院有权冻结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保证金特点,担保保证金属于质押财产。该质押财产是针对担保公司所开展的全部担保业务的质押财产,其质押担保的比例是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贷款方对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按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视实际情况冻结保证金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有明确规定,而对银行信贷担保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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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5 黄真强 客户经理
判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具备质押担保的性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以
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金钱作为质押物的规定来判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金钱设定动产质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将金钱以特户、
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二是该金钱已经移交债权人实际占有;三是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依法成立。
首先,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是否已经特定化。货币资金的特定化是指实质的特定化,而非形式上的特定化。本案中,乙担保公司在甲银行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甲银行对其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在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最低额时,乙担保公司还应及时补足,甲银行对保证金账户采取的此种管理形式,已经限制了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流通功能,因而能够认定乙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已经特定化。
其次,乙担保公司是否已将保证金移交甲银行实际占有。判断保证金是否已经移交债权人实际占有,应根据该保证金是否为债权人实际控制来判断。本案中,甲银行与乙担保公司约定该保证金存款账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甲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日常的管理,就此而言,保证金账户的占有控制权已经交由甲银行,即乙担保公司已将保证金交由甲银行实际占有。
最后,双方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已经依法成立。 -
2021-12-23 16:57 齐晓怡 客户经理
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根据案情证据,法院可依法冻结。 -
2021-12-23 16:40 赵颖轶 客户经理
1账户问题:
必须开设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账户将会受到银行监管,保证金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前,不能取用。
放款钱,开发商必须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但是,放款账户就不一定了,可以是一般账户。
2银行问题:
不能跨行,承办你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是哪家,账户就必须开设在哪家银行,放款时,也是直接发放到开发商在该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上。
这两个,是原则性问题,不能更改。
希望能够帮到您!回答来自:百度房产交流团,敬请关注!
在针对你的补充进行回答。
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开发商应当在受理银行开设两个账户(一般账户即可),一个用于保证金,一个用于贷款发放。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允许开发商将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相当于取消保证金账户),如果你们那里工行是这样的话,客户可以在工行办理公积金贷款
如果需要在建行办理,开发商应当在建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及贷款发放账户。
你说的开发商在交行的保证金账户,应该是开发商和交行有贷款合作业务的原因。
因为最根本的一个问题:银行要对开发商资金进行监管,假如保证金账户不在贷款受理银行,无法实现资金监管
希望能够帮到您!回答来自:百度房产交流团,敬请关注! -
2021-12-23 16:11 黄百煜 客户经理
1、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确定无疑是担保公司的抬头;
2、银行会根据客户需要,无条件出具对账单;
3、保证金的返款,需要根据担保公司和银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本而定。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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