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是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
齐景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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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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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8最佳答案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 UCP500)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商业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
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 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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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3 黄盛毅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两者均是进行交易结算常用到的支付方式。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备用信用证的实质: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的实质: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
1、备用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2、跟单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按照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三、两者的特点不同:
1、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3)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2、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备用信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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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1 齐显影 客户经理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的货运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在贸易结算中,大多使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也称为担保信用证。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备而不用”。 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的性质,只有在开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跟单信用证不具有保函的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并向开证行索偿债款。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下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保函是申请人先付,他不付时银行才付。2)信用证下付款条件是单据相付,保函付款条件则是委托人设立 -
2021-12-23 17:36 龚家跃 客户经理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b>)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这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开立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独立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信用证并非流通工具,不能像汇票或支票那样通过背书后转让流通。 (一)信用证的分类1、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并附有非货运单据,也被视为光票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如提单、保单、商检证书、产地证等,跟单信用证的核心即单据,银行通过对物权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所有权。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为跟单信用证。 (二)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1、出口融资指出口银行对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融资,方式有三种:信用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 (1) 信用证打包放款简称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指出口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期限一般是自信用证抵押之日至收到开证行支付贷款之日。 特点:①发放时间: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之后,发货和交单之前;②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备货、发货的周转资金;③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 (2) 出口押汇出口押汇(Outward Bill)又称买单或买票(Bill Purchased),正规名称为议付(Negotiation),它是出口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货权单据的融资行为,是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对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2、进口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有三种:免收押金(即给予开证信用额度)、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 进口押汇(Inward Bills)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货款的融资活动。正常情况下,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在得到开证行单到付款的通知后,应立即将款项交开证行赎单,并且在付款以前是得不到单据从而不能提货的。但是,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较好,并且信用证项下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市场销售行情好,能在短期内收回货款,那么银行可以根据有关协议代进口商先对外支付货款,并将单据提供给进口商以便其提货、销货,最后将贷款连同利息一并收回。 二、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 (一)根据支付前提的不同,分为付款类保函和信用类保函。1、付款类保函指银行为有关合同价款的既定的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所出具的保函,或者说是为保证随着交易的发生必然产生的债务支付所开立的保函。该类保函的支付前提是受益人是否履约。 2、信用类保函指银行对那些只有在合同的一方有违约行为而使其在合同项下承担了赔偿责任时,支付才可能发生的经济活动所开立的保函。该类保函支付的前提是申请人的违约。 (二)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属性不同,分为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1、第一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已由担保人在保函中明白无误地做出了其将承担首先付款责任承诺的、只要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则既无需受益人先行向申请人索要,也无需理会申请人是否愿意支付,担保行将在受益人首次索要后立即予以支付的保函。 2、第二性责任保函指那些在保函项下明文规定了担保行只有在受益人提出索赔而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 (三)根据保函的使用范围,分为出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和其他类保函1、出口类保函指银行应出口方的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适用于国际承包业务和商品出口业务。(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tee)投标保函是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同意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是银行应出口方或承包商(即中标方)的请求向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即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文件,在该保函中,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出口方或承包商一定履行其在所签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3)预付款保函(Advanced Payment Guarantee)指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在预付定金时要求出口方或承包商提供的银行担保。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在出口方或承包商因故不能履约时,由银行负责将预付款项加上利息退还给他。 还有质量保函与关税保付保函、账户透支保函等。 2、进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是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向出口方开立的保证文件,适用于货物进口、技术进口、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等业务。(1)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就其在某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向出口方出具的保证文件。在该种保函项下,担保行向出口方保证在收到有关货物或技术资料后,进口方一定付款,否则担保行将代为支付。 (2)延期付款保函(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针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保函。 其他还有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及租赁保函。 (四)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L/C)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其作为一种付款承诺,虽然形式上是第一性的,但意图上却只是在委托人违反基础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备用之意)。 -
2021-12-23 17:25 龚岩琳 客户经理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保函的目的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
2021-12-23 16:57 赵顺贵 客户经理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
2021-12-23 16:40 龚宇飞 客户经理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 虽然从法律观点看, 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 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 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 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 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 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等等。所以两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目前, 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CUP5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 , 根据ISP98 第1120 条(b) 项: “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 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 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 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 , 那么, 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 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 《公约》相当于法律, 根据ISP98 第1102 (a) 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3、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4、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在1973年间,Barclays Bank诉Mercantile Nation Bank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是关于排除对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5、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6、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 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1;另外, 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7、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比备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要严格一些。例如, 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否则, 担保行有权拒付 -
2021-12-23 16:11 管爱娟 客户经理
(一)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共同点
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作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将备用信用证包括在跟单信用证范畴内,是由于备用信用证最基本的方面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属银行信用,均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就与这些合同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二)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在商业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
2.按照《国际备用证惯例》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3.商业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4.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三)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异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备用证惯例》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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