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借款人意外险?求专业回答

请问什么是借款人意外险?求专业回答
黄益民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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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2最佳答案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本质也是意外伤害险的一种,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这款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借款人,受益人一般为贷款人。这款保险的具体含义是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由此导致其身故、残疾时,保险公司将会帮助被保险人偿还部分的债务,这样便能够减轻被保险人的家人的经济负担。此回答转自大象保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2 连伟杰 客户经理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保险。

    根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扩展资料:

    根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保险金给付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51 齐文生 客户经理

    借款人生意外险:指当借款人死亡后,这部份钱有保险公司偿还。
  • 2021-12-23 17:36 符育明 客户经理

    转自大象保险独家解答:你好,借款人生意外险是指借款人死亡后,这部份钱由保险公司偿还。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本质也是意外伤害险,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这款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借款人,受益人一般为贷款人。这款保险的具体含义是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由此导致其身故、残疾时,保险公司将会帮助被保险人偿还部分的债务,这样便能够减轻被保险人的家人的经济负担。
  • 2021-12-23 17:24 齐智善 客户经理

    你好!借款人人身意外险是不同于我们平常看到的保险。具体条款这儿没有。大致的意思是这样的,当借款人发生意外身故时,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由保险公司偿还借款,这个保险的保额等同于借款额。保险期限就是借款期限。当借款人还清借款时,保险自然终止。这个保险的受益人是贷出人 。这里要说明的是,一般在国外,这个保险是由贷出人购买的,这主要由市场地位决定的。
  • 2021-12-23 16:55 齐春影 客户经理

    借款人生意外险:指当借款人死亡后,这部份钱有保险公司偿还。 1、意外伤害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或者死亡时,由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 2021-12-23 16:39 齐春敏 客户经理

    这需要看你投保的保额是多少,假设你投保的保额是20W,那保险人意外身故后可以得到20W的给付金额,但是借款人意外险原则上第一受益人是借款银行,所以你得到的保险金会优先扣除你剩余没有还的银行贷款。
  • 2021-12-23 16:09 辛国海 客户经理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意外保险都有这样的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份额为保险金申请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本合同约定的应给付保险金为限。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第二顺序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这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基本上是贷款客户本人,其他内容与一般的意外险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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