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职工住院后,出院可以去医疗事务中心...

上海退休职工住院后,出院可以去医疗事务中心报销哪些除了总工会互助,还可以报销吗?听说如果住院费用超过当年平均工资的话好像可以补助一点的?是这样吗?请知道的朋友告知,谢谢...上海退休职工住院后,出院可以去医疗事务中心报销哪些br除了总工会互助,还可以报销吗?听说如果住院费用超过当年平均工资的话好像可以补助一点的?是这样吗?请知道的朋友告知,谢谢br问题补充就是除了总工会互助以外还有吗?展开
梅金莉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32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8:02最佳答案

不需要个人报销。只要是住院治疗,现在都在医院出院时医保即时结算,省却了个人跑腿报销。

依据上海医保局官网公示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海退休老人住院医保报销参照下表实施:

扩展资料: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1 管爱娟 客户经理

    有两个
    第一,总工会职工互助。如果每年缴费的,到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就可以办理
    第二,综合减负。这个要求高了点,累计一个医保年度个人自负(所有报销结束后的最终个人自负金额)的医疗费能超过个人年收入的25%的,超过部分可以为你报销90%
  • 2021-12-23 17:36 齐晓姝 客户经理

    报销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
    3、上海银行医保认同卡或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借记卡
    4、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还应携带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5、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1、单位团体参保
    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2、社区参保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
    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为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网址:),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等社保中心打印的相关证明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第三条参保时间
    1、单位团体参保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2、社区参保对象
    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但应提供“养老金核定表”)。
    保障费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
    1、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
    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207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222元/人)。
    2、社区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全部社区参保对象都应在2013年六月份或退休后一年内的六月份到社区参保,2014年起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将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标准收取(新退休人员除外),缴费标准如下:
    (1)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参保、在2013年6月以后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2)自2014年起以下三类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的相应倍数收取:
    ①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以后首次参保;
    ②在2013年6月以后各个年度的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之内的六月份未参保,在以后首次参保。
    上述两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首次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1)
    注:n1指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后未参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③曾经参保但未按时续保,中断以后再参保的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第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2)
    注:n2指从2013年起计算最后一次续保中断到本次参保所经过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社区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222元/人。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期限
    第六条
    1、单位团体参保
    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2、社区参保对象
    保障期限为1年或1年之内:
    (1)六月份参保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当年6月2日零时起到下一年度的6月1日24时止。
    (2)社会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2个月内首次参保的:保障期限自当月2日零时起到一周年之内的6月1日24时止。
    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保障责任
    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以下简称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第八条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九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第十条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
    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4万元。
    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1、单位团体参保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2、社区参保的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日统一为6月1日,必须在六月份到工会服务点办理续保手续(已办理代扣款手续者,本会在扣款到帐后续保生效,本人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未扣到款者,在当年6月份应交现金续保,次年仍继续代扣款,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开始治疗的属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分类自负费用;
    5、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6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七条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凭医保凭证就医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零星报销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县)或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3、尿毒症患者因各种原因住院都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其他患者不需要提供);门诊大病必须提供门诊大病回执;家庭病床必须提供建床、撤床证明;
    4、申请给付需提供被保障人的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本市养老金账户复印件。上述养老金帐户之外,被保障人还可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上海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
    第十八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或本市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包括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到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条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1、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2、社区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社区参保人员在参保后,若发生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到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者,本会如按原联系方式与之无法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自2014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保费。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7:24 符耀精 客户经理

    上海退休职工住院费用报销需什么证件
  • 2021-12-23 16:55 齐景宪 客户经理

    上海市总工会互助医保《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障人自保单生效之日180天后,首次确诊患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之一,可获得每份10,000元互助医疗保障金。

    自保单生效之日后90-119天,慰问金500元;120-149天,慰问金1000元;150-179天,慰问金2000元。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1)门诊大病治疗按50%给付;

    (2)其余三种情况治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按60%给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70%给付。

    扩展资料: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1)填写投保单(一式三联);

    (2)提供参加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电脑盘片一张,打印相同的名单二份;

    (3)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复印件一份;

    (4)缴纳足额保费。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给付手续:

    (1)填写“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提供以下材料:

    A、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B、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凭证、家庭病床建床证明;

    C、身份证复印件;

    D、首次申请时须提供上海银行医保专户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39 赖鹏华 客户经理

    一般来说,我国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老人看病时可以按照以下比例报销: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上海市退休老人的医疗费用,则可以按照下图所示进行:

    扩展资料: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6:09 齐晓巍 客户经理

    上海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参保人员住院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报销范围
    1在职员工
    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
    在职职工住院
    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
    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
    2退休人员
    3非在职退休人员
    4大学生
    更详细资讯:2016上海最新医保政策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范围大全
    不予报销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报销材料
    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留院观察费用报销
    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
    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报销
    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报销地点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59号
    电话:(021)50353961
    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闵行区水清路530-546号(近报春...
    电话:(021)54135063
    长宁医保中心
    地址:长宁区武夷路702号
    电话:021-52065400
    徐汇区医保事务中心
    地址:南宁路99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68号(近浦东南路)
    电话:021-50567061
    电话:021-64164870
    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1楼(近四川中路)
    电话:021-63215132
    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大渡河路1711号
    电话:021-52804754
    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赤峰路352-356号
    电话:021-55888140
    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杨浦区兰州路1118号
    电话:021-65890960
    上海市医保中心
    地址:康定路805-807
    电话:021-62554838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5:52 龚安静 客户经理

    本人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66周岁。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用去9800多元,不知道上海总工会保障互助会住院报销样报?

相关百科精选

  •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

  •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12 月19 日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注册地在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