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第109条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

请问新破产法第109条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的权利人是什么意思啊?br谢谢
齐明柱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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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4最佳答案

1、企业破产法中,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但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所以,在进行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行使抵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即该抵押的财产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而直接优先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25 齐春春 客户经理

    我感觉了解了担保权的含义,问题就迎韧而解了。
    担保权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这个时候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
    比如:A向B借了50000元钱,然后把自己的一个钻石戒指抵押给B,约定A到期不还钱,B可以把戒指卖掉,用卖掉的钱还债.那么B就享有担保权.
    破产人破产前已经把特定财产抵押给了某人,那个人便是权利人。
  • 2021-12-23 17:18 赵骏凯 客户经理

    楼上根本答非所问。。
    担保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担保权利的人,可以说是债权人中的一种,不过因为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所以在债务人还债时受偿的优先级更高,是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的债权人;
    而担保人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属于口语范畴,意思是咱们平时生活中说的保人,也就是法律上的保证人,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承诺由自己代替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人。
  • 2021-12-23 17:01 齐晓娟 客户经理

    小泉借布什1块钱。布什担心小泉不还。要求担保,索尼公司以自己的办公大楼提供担保。后索尼公司破产,布什就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 2021-12-23 16:46 连伯才 客户经理

    先处理抵押债权,再处理优先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1、《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综上所述,法定优先与抵押权并存时,先处理抵押债权,再处理优先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

    扩展资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13 黄益江 客户经理

    有担保债权人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担保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不作为”——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

    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 :

  • 2021-12-23 15:56 黄真敏 客户经理

    您好!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由以上规定可知,破产清算时,若存在抵押权则按照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人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范围内未能完全受偿的,即作为普通债权。
    希望能够帮到您。
  • 2021-12-23 15:29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当然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只是这种财产设定了担保,但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不过,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附:《破产法》条款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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