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房子,但担保人提供第二居所,法院能...

只有一套房子,但担保人提供第二居所,法院能执行拍卖么
连保健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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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9最佳答案

作为担保人, 如果贷款人还不上款,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担保人只有一套房产 ,法院会在保证担保人有居住的前提下,只能执行其它的财产。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0 辛培军 客户经理

    早就有过规定了,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法院给你找个租房,对方垫付两年房租。以后就不管了。
    所以你既然作为担保人,被判连带责任,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也一样可以执行。只不过如果欠款额和房产价值差距很大,法院一般轻易不会执行房产。但不是说不能执行。
  • 2021-12-23 17:35 黄盛松 客户经理

    1、按照最新的执行法规,一套房产也要执行。
    2、作为担保人,必须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不是儿戏。
    3、法律保护的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执行一套房子是合理合法的。
  • 2021-12-23 17:23 黄真敏 客户经理

    我们知道,对于一些拒不履行义务者,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又将如何强制执行呢?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接下来临沂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唯一住房并非不能执行

    据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名老赖的唯一住房通过拍卖变现,债权人通过竞拍得到房屋挽回损失。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一项制度红利。

    司法实践证明,以往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非常强烈。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一些老赖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可如今,老赖们再也不能用“一套房”来做挡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新规,将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加债权人的胜算。

    二、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第四种情况,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以上情形,都表明法院执行“唯一住房”在强力打击老赖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就应有良好的制度设计,以降低债权人成本,增加不讲诚信者负担。附条件可执行“唯一住房”新规定的施行及强力执行,能最大限度压缩老赖生存空间,倒逼其自觉履行义务。进而增加维权者信心,维护生效裁判文书尊严,增进公众对规则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实际案例分析及相关知识整理,我们知道唯一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 2021-12-23 16:55 赵风萍 客户经理

    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拍卖。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6:39 龚家逵 客户经理

    是的,法院在担保人有可执行财产时会拍卖房产抵债。除非担保人只有一套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2021-12-23 15:51 赵顺达 客户经理

    不管你是拥有一套房还是多套房,也不管房子房贷有没有还清,欠债之后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你的房产用于偿还债务。

    现在唯一的房产也是可以拍卖的

    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以前是不能拍卖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拍卖、变卖及抵债。这一条法律主要是出于保障债务人居住权的目的。

    但是目前很多人名下都只有一套房产,如果唯一一套房不能拍卖,那很多人的债务将得不到偿还,这也势必会增长大家欠钱不还的气焰。所以在2015年最高法院对唯一住房的处置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金钱债权执行中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为债务人及其家庭提供符合当地标准的廉租住房,或者从房子拍卖所得当中扣除当地廉租房租金标准的5、8年房租就可以申请拍卖房子。

    房产拍卖所得有一定的偿还顺序

    你目前房产有房贷,但是不影响法院拍卖房子,只不过法院在拍卖完成之后,所得的款项会有一个偿还顺序。

    第一偿还顺序、优先从拍卖所得的当中扣除债务人家庭生活基本居住的费用,主要是用于支付廉租房或同等住房的租金。

    第二偿还顺序、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你目前房子还在按揭当中,那说明银行还是拥有房子的部分抵押权的,而且第一抵押顺序就是银行。因此房子拍卖所得扣除租金之后先用于偿还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接着再用于偿还其他拥有抵押权的债务,比如房子二押。

    第三偿还顺序、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如果你目前的债务是民间借贷或者其他信用贷款,并不是用房产抵押的,那房子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支付完前面的两项费用之后,如果还有余款,那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将按照债务比例分享剩余的款项。

  • 2021-12-23 15:40 边友康 客户经理

    作为一个银行员工,遇到的这类案例举不胜举,也因此,银行对个人房产的抵押,往往都会增加一条要求,不得系抵押人的唯一居所(必须要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因为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明确写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院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强制拍卖导致被执行人走投无路之下做出难以预估的后果。不过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总是会被有心之人钻空子,很多人在房子抵押后,当预估到无法还款会想到转移财产做老赖,把名下其他未抵押的房产出售或者转移给其他亲戚好友,并把资金转入子女或者父母等的账户,造成银行后续对于不良处置的麻烦大大的增加。

    随着这类案件的频发以及银行的诉求,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述的条款作出了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所以目前无论是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产的还是说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么都可以被执行,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财产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拍卖;对于名下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么债权人按廉租房的标准给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按当地的房租平均标准在拍卖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给予被执行人,即可拍卖被执行人的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

    总结

    综上所述,借款人名下的唯一住宅,曾经是不允许拍卖的,不过在2014年末该规则已经修改,可以拍卖,只是对于拍卖,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于债权人而言,最多就是损失8年的房租价值,其实如果拍卖款远远高于借款额,那么债权人也不会发生亏损。

    当然说是这么说,现实中很多法院不作为,根本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怕麻烦或者惹出大事出来),毕竟有的人在失去唯一住宅时,可能爆发难以想象的后果。这也是为什么银行对于个人房产抵押的,一定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可以满足上述的第二款(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人不像真正唯一住宅的人,相对而言比较惜命,法院判决的概率也高,而且不用损失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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