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能取多少出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能取多少出来
龚富贵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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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1最佳答案

你好,是可以提出来的,不过公积金里面要留6k左右的钱在里面的,可以提取3次,不过好像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在3次之间有时间限制的,全部提取没有什么弊端!你还年轻,以后再交所以养老的钱是有的,话说回来这个就是你以后养老的钱,只是早提取!希望能帮上你的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03 齐晓强 客户经理

    查询信息项目包括:个人总帐信息、个人结息对帐单信息、个人明细帐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汇缴、补缴、提取、计息等账户明细,并可在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上打印公积金账户信息。
    公积金查询途径:
    持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查询机查询;
    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12329,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查询;
    持卡在银行设置的查询机终端查询;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 2021-12-23 16:49 齐晓庆 客户经理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

  • 2021-12-23 16:20 黄盛洁 客户经理

    好像只能取自己交的部分吧,公司帮忙交的好像不能取现的,只能用于购房。自己交的部分好像比例在8%到12%之间吧。不过每个公司的情况可能不一样。
  • 2021-12-23 16:18 黄盛波 客户经理

    在苏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购买住房、离退休、偿还房贷等条件。符合条件的,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扩展资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54 梅金红 客户经理

    你好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有以下两种途径:
    1、提取现金:到贷款银行开还贷证明,带好公积金卡,身份证到我们中心大厅办理,要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一年两次
    2、每个月委托扣款:留存一个月缴存额,到贷款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公积金卡,扣款的银行卡或存折,每个月18号自动划转资金到你的银行卡上,提还相等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 请直接咨询我中心
  • 2021-12-23 15:34 齐春惠 客户经理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2021-12-23 15:25 龚小艳 客户经理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为:个人+单位+利息
    (离开苏州,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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