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贷款问题
车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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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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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33最佳答案
1. 一次性部分还款15万,还款年限不变的情况下,我每个月的月供会降低到多少?(假设是在2011年1月1日还款),则月供降到每月1603元。
2. 如果我现在一次性部分还款15万,还款年限缩短为15年,那么我每个月的月供是多少?
这时贷款期限缩短到14年1个月,每期的月供不变,仍然是现在的2680元。
注意,因为你的数据不太完整,所以我使用“贷款分析师”软件推算出你的利率变动情况的。另外也不是用期限分割方式计算的。但即使是推算出来的,结果也是比较接近的。
其他回答(共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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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0 齐景娥 客户经理
1、 申请者必须在天津连续缴纳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2、 如果配偶一方摘由为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没还清之前,配偶双方都不能再次获得公积金贷款。 3、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6、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7、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8、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9、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岁。 以上是我99贷上面找的关于天津地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
2021-12-23 16:18 黄相明 客户经理
要是计算你的贷款额度,还需要你的更多资料:
年龄、工作年限、配偶情况、你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你自己的缴存比例,是否夫妻一期还款,这一系列的因素,你提供的资料少了一些。
给你一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计算页面,自己可以去算:
如果还不会,打那个天津住房公积金的咨询电话:96266询问。
你好啊哥们,我给你算了一下,现在2010的贷款最大额度是4种算法,取其中最小的那个数值作为你的贷款最高限额。
1、按月工资总额计算的贷款额度:39.7万
2、按住房公积金余额倍数计算:2万*10倍=20万多一点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4、格按房屋价格计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你的买房情况不清楚,其实也不会影响最终的额度。
那么你应该最多也就贷款20万多一点。 -
2021-12-23 15:54 龚家贱 客户经理
天津市个人住房抵押消费贷款 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房屋为抵押,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置房产、汽车、装修等消费的贷款。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农业户口(本地和外地)可受理
3.住宅类房屋可贷8成30年,底商房龄10年以内可贷6成20年
4.房屋面积40平米以上(40平米以下本公司均可办理)
5.区域:天津市内六区以及四郊五县(包括、汉沽、大港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县)(要求产权清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6.房龄+贷款期限≤40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借款人的年龄+贷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70年 -
2021-12-23 15:24 贾麒麟 客户经理
如您在天津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资格如下: 1、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借款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2、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在津就业的香港、澳门同胞、外国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4)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5)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6)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7)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8)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9)同意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4、借款人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或其配偶历史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近24个月连续逾期不能超6期; (2)近24个月不得出现展期(延期)、以资抵债的特殊交易; (3)近5年内累计逾期不得超24期; (4)近5年内不得出现一次性担保代偿、被起诉的特别记录。 7、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中不得出现呆账或核销记录。 (2)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全部贷款当前逾期总额应为0。 (3)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记录表中每笔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不得超过6期。以受理申请之日为起点计算24个月记录。 (4)贷款明细信息中全部贷款最近24个月特殊交易项不得出现“展期”或“以资抵债”的特殊交易。以受理申请之日为起点计算24个月记录。 请您申请时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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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19 齐昆明 客户经理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操作规定修改 涉及多处细节
内容概述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的单位: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文件
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的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贷款办理
第一节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附件1,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三份;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第四条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二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三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三份。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四)购买私产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四份。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三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三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2-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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