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末注明利息能不能按口头协议偿还

借条上末注明利息能不能按口头协议偿还
赵顺西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19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4:30最佳答案

既然当时有写借条,然而没有在借条上注明/利息/,不晓得你是什么缘故,明显已经失策了。有借条,把本金要回应该问题不大吧!
可以在他还借款的时候,开好录音,提出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的给付,如果他有异议或其他问题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录音内容〉。不过…利息超出政府规定数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31 齐晓影 客户经理

    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
    利息损失计算起点:
    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
    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欠条不同与借条,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侵权、买卖、服务、购销等关系,其反映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结算结果,属于一种单纯债权债务的体现。对欠条的性质认定应回归到法律关系本身,解开面纱方能看透本质。
  • 2021-12-23 15:23 齐新玉 客户经理

    民间借贷,没有书面证明有利息,这个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除非能够提供证据。
    一般的民事关系是期限届满后两年的诉讼时效。
    比如约定2010.03.31到期。然后从那儿起算的2年。2012.03.31之间的时间法院才会受理。
    中间还过一次,那就以中间还钱的那个时间为起点后的2年。这个期间你的诉讼,法院才会受理。
  • 2021-12-23 15:18 黄睿多 客户经理

    没有约定利息的欠款,不能要求给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可以索要借款期满后没有偿还期间的逾期利息。也就是说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
    利息损失计算起点:
    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
    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 2021-12-23 15:05 齐晓彬 客户经理

    只要利息的比率或数量不超过法定的限度,口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于口头约定很难取证,如果对方承认,就可以索要利息;如果对方不承认,可能就索要不到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03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可以。但有一方不认可,要打官司的话口头协议无效
  • 2021-12-23 14:59 龚宇飞 客户经理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您作为出借人只有证明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您通过录音方式收取借款人承认利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需注意对本次借款本息相关内容在录音中陈述清楚。如对方有按期还息,也可以打印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提供。
  • 2021-12-23 14:39 黄盛杨 客户经理

    有借条,但是利息2%是口头协议本金和部分利息已归还剩下利息,那要看本人是否诚信,有信誉话他会给你的,如果没有信誉他不给的话。经官谈话录音可以作证,但是证据是否有利或者充分证明他欠你多少钱,尽量协商好

相关百科精选

  • 新华阳光成... 产品亮点:既教育储蓄又分红、...

  •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国境内唯一一家专门经营人寿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7.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