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公积金贷款问题?

我在沈阳市公积金交满一年,后转到省直公积金交了一年,中间没有断。请问是否可以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买房?
齐晓天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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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4最佳答案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31 黄真敏 客户经理

    五、购买自住住房: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①购买商品房支取需提交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及购房首付款(房价的30%以上)收据原件、复印件。
    ②购买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优惠售房批复》和《房价计价表》,售房计价表及购房款(房价的30%以上)收据原件、复印件。
    ③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个人申请须经单位审批盖章,单位业务人员须带单位收据和印鉴,带本人购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契税票据原件、复印件,支取申请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为职工办理部分支取业务。
    4、须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部分支取业务,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的定期整数,需填写支取表。支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交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 2021-12-23 15:23 龚尚芝 客户经理

    没有啊,没听说有什么新政策。二套房可以贷款,只要你首套房房贷还清了
  • 2021-12-23 15:18 龚子龙 客户经理

    沈阳公积金咨询热线96688,按0转人工
  • 2021-12-23 15:03 龚巧丽 客户经理

    1,今年提取过,要等明年才能贷款;
    2,用公积金贷款后,月供是从你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的,不需要你自己去提取。
  • 2021-12-23 14:59 黄盈椿 客户经理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按使用配偶额度: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3、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具体最高限额各地情况均不同,建议具体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1-12-23 14:39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查询公积金余额:上辽宁公积金管理中心,输入你个人的公积金账号和密码就能查
  • 2021-12-23 14:30 黄相柏 客户经理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辽省直房资字[1999]2号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支行经纬办事外(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省直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办理资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
    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
    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
    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
    的发放、支用和还款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职工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离休年限。购买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
    一、借款人凭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二、贷款的支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的住房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售房人;购买房改住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划到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
    三、贷款的偿还。个人在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采取按月偿还,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额度和天数计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每月还贷款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总期限
    每月还款总额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别递增、递减。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长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款,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也可用住房补贴还款。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借款人如逾期归还贷款本身,则按借款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返还,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十条 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
    第十一条 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二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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