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农村做建筑屋主把工程包给包工头,我爸...

请问在农村做建筑屋主把工程包给包工头,我爸是做建筑的跟包工头包下木工这部分,我爸不小心做工受伤了,屋主和包工头都不肯赔偿工伤,请问我应该找谁来承担这责任
齐新玉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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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9最佳答案

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包工头和房主往往相互推诿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分两种情形来进行认定:

1、房主与包工头约定总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包工头全部的费用,最后统一验收盖房成果,对盖房的过程不做指挥参与。对于这种情况下,房主和包工头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和建房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时,盖房工人发生人身损害由包工头承担。

2、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或者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施工,包工头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包工头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包工头,只是包工队推选出的一个代表来与房主直接沟通。如果包工头在建房工作中是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同工同酬,只负责提供劳务,其地位和其他建房工人是一样的。此时包工头与房东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房主对盖房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解决方案也不尽相同,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而包工头在承揽建房时,一定要为工人购买保险,这是规避风险最好的办法。别想着和工人签订私下的免责协议,法律一般都更加倾向于保护弱者的利益,没有法律效力,白纸一张!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6:07 黄盛林 客户经理

    你哥把建房任务包给包工头,出什么事故,都有包工头承担。
  • 2021-12-23 15:56 黄盛润 客户经理

    房主的主人雇佣了领工人来建房,那么房主与领工人之间是承揽关系。

    承揽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房主若选任无从业资质的承揽人修建房屋,则其选任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受雇的工人若无从业资质,其明知自己无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应认定受雇工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于自己的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有无过错,听听交通法律法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具体的责任认定需要参照房主的做法:

    1、看房主是否尽到相关义务,比如根据协议约定房主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必要的施工设备或者施工材料等,若这些设备材料不安全则属房主过失。

    2、房主是否雇佣了具有一定经验和技术的包工头,笔者认为,即使二层以下房屋无需包工头有相关资质,房主选任包工头时也应当考察包工头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等,不能将房屋包给毫无经验之人,一般来说包工头属于在当地经常建房,能得到建房工人普遍认可,拥有相关设备、技能的人。

    3、法院在裁判中应尽可能的做到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 2021-12-23 15:48 黄盛毅 客户经理

    这个问题需要看双方在合作之前所订下的条款和合作方式来认定法律关系。
    一、如果是工程全价承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钱发给承包方完全负责,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关系,出了这种工伤事故,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包工头负完全责任。
    二、如果是只包工不包料,那么,在法律上就属于雇佣关系。这样子的责任认定比较复杂。若按劳动合同法,凡是在发包方工作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发包方负责。通过以往法院判决案例,一般都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担50%的费用或者赔偿。
    可能在农村的建筑惯例中,大多数都是口头约定,那么,按照资方举证原则,这对发包方是相当不利的。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工程承包合同,安全事故免责协议,往往由发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在农村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协商解决。不过,到了法院法官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判决的。
  • 2021-12-23 15:36 龙层花 客户经理

    问:我是宜宾珙县下罗乡的村民,我家的房屋修建是这样的,砌墙是点工,打楼平是包工。在打楼平工程中(2层),因为用于固定提升机支架的钢筋断裂导致支架倒塌砸中提升机操作者(包工头的儿子,大概十七岁左右,包工头当天没在场,是他安排儿子前来的,机器安放和设计都是由他儿子完成)。我们和包工头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包工头也无建筑资质的相关证书。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家应承担责任吗?如果有责任,一般怎么划分责任呢?摆脱各位了! 答:你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首先就是法律关系的认定,一种是你与包工头为承包关系,包工头与其儿子为雇佣关系,这个时候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包工头又无相关资质,这个时候发包方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说法,还有种说法就是你是雇主,包工头和其儿子为雇员,他们相互间为合伙关系,这个时候你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个在过往的案例中也是有这样两说,针对你这个案子我比较倾向于后者的说法。详见:半闲法律网
  • 2021-12-23 15:21 齐春春 客户经理

    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我国《建筑法》第65条对此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没有资质,且又是房屋的受益人,在选择承揽人上又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与包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首先看盖的是不是两屋以上的望到,如果是,则盖房人要选择有资质的承揽人,在此种情况下,盖房人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盖房人在选择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所以,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 2021-12-23 14:57 管火金 客户经理

    如果你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承担方式为: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或赔偿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相对于伤者来说,你家和包工头均有支付其全部赔偿款的义务,当你家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定或约定向责任人方进行追偿。
    建议你在当地聘请律师。
    满意请采纳。
  • 2021-12-23 14:25 黄田青 客户经理

    属于承揽合同的,包工头有资质的情况下一般由包工头承担责任。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签于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原因,既可能是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或建筑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在判令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裂开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物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反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

    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扩展资料: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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