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32条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32条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赖鹏举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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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23最佳答案

未支付的款项按同期同档商业货款利率计算。加倍就是再乘以二。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17 齐智富 客户经理

    一、计息的时间: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起算日期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截止日期为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二、具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具体如何来计算:

    就当事人胜诉利息计算的问题,不能与迟延履行利息混为一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约定利息,法院支持后已写入裁判主文,胜诉利息就应单独计算。在执行中,应当将该部分胜诉利息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数额一并计算为执行标的,再以执行标的基础,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依你所述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胜诉时没有利息,只有本金5万,它就是执行标的。先还的3万,根据具体时间,实际上也是可以计算罚息的,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放弃;余下的2万,其罚息的计算从头开始,具体的计息时间、具体利息,根据前面一、二所述的执行。

    第二种情况,本金7万5,判决时先明确按一分利计算的利息是多少,二个数字相加就是执行标的。至于执行过程中罚息的具体计算,也是根据前述一、二的方法执行。

  • 2021-12-23 15:04 连丽艳 客户经理

    是按照日万分之1.75来计算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迟延履行期间的时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03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2021-12-23 14:59 黄盛林 客户经理

    请回答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算?)
  • 2021-12-23 14:39 黄盛林 客户经理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详解】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该利息的计算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用于金钱债务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利息的起算时间】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计算公式】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作用】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前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息计付,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实际起到制约作用,因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 2021-12-23 14:30 贾黎黎 客户经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计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2021-12-23 14:21 龚小芹 客户经理

    加倍支付延迟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方法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金钱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债务约定利息按原约定计算,加倍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加倍迟延利息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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